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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链”破解信用证案件难题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Z公司立即向中国信保通报了上述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向相关银行及买家调查、追讨。中国信保围绕待证主要事实,从各个环节收集到相关证据并组成一个完整的“间接证据链”,通过间接证据的相互佐证和衔接,证明了案件主要事实。此时,如何利用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戳穿其“谎言”,最大程度保护国内出口商的利益,值得各方进行研究、总结和应用。

34.“间接证据链”破解信用证案件难题

智勇

一、案情简介

中国出口商Z公司2011年1月向利比亚买方S公司出运1票金额为18万美元的货物,支付方式为L/C即期,开证行是利比亚C银行,指定付款行是阿联酋A银行。该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先寄交A银行审核,如确定交单相符,则由A银行付款;如发现交单不符,A银行须提交C行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Z公司通过国内交单行J银行交单后,A银行以交单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A银行提出不符点后,J银行立即回电进行抗辩,A银行来电坚持不符点的主张,同时建议Z公司和J银行直接联系S公司以求解决问题,此后便对J银行的反复催促置之不理。由于此案发生正值2011年2月~3月利比亚局势突变,Z公司与S公司失去联系。同时,也难以通过A银行和C银行了解单据的后续处理情况。Z公司立即向中国信保通报了上述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向相关银行及买家调查、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指导Z公司积极减损,发现重要调查线索

中国信保收到报损后,立即指导Z公司开展减损工作:一是通过货代公司T、船公司D核实货物下落,设法控制货权并准备货物处理预案;二是继续通过交单行J银行向付款行A银行抗辩追索;三是继续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各种方式尝试联系S公司和C银行,争取说服其放弃“不符点”并促使C银行付款。

一方面,通过向货代公司T查询,Z公司获悉货物已被提走;另一方面,Z公司也从S公司处得知其已收到货物并向C银行全额付款。

上述信息成为该案推进的突破口。因为,根据信用证约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在提出“不符点”拒付通知后,只有如下四种单据处理方式:“a)银行留存单据等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或b)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或c)银行按照先前从提示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或d)银行退回单据。”本案中开证行擅自放单,违反了上述程序性限制条件,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应承担付款责任

(二)因利比亚战乱,难以取得直接证据

货代公司T和买家S公司反馈的信息至关重要,为有效证明C银行的付款责任,需对C银行“确已放单给S公司”的事实寻求书面证据。但由于利比亚战乱持续,中国信保海外渠道多次尝试仍无法与开证行C银行,以及买方S公司取得联系。

(三)多方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打破案件僵局

由于利比亚动荡局势短期内能否消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及时定损核赔,充分发挥政策性职能,中国信保从整个信用证项下单据(尤其是提单)流转过程分析入手,透过各种单证信息以及当前已掌握的勘查信息,整理案件处理思路。欲证明“银行已放单给买方S公司”这一事实,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明买方S公司凭正本提单提货,二是买方S公司所持提单只可能从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取得。

第一个条件可以通过调查“货物流”来确认。一方面,中国信保查询到船公司D官方网站发布的货物跟踪信息;另一方面,中国信保通过货代公司T再次查证核实了D公司“已凭正本提单取货”并获取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第二个条件通过以下证据进行逻辑推导加以确认:一是经查信用证文本,单据要求包含“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排除了“1/3”提单自寄给买方等非正常情形;二是交单行J银行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已将包含全套正本提单的单据寄交付款行A银行,同时,A银行的拒付电文里未涉及提单方面的交单不符;三是该信用证规定,如发现提示不符,付款行将提交至开证行决定是否接受“不符”单据并付款,并将其决定通知提示人。综合考虑以上三点以及已查明的情况,可以基本判断,买方凭以提货的正本提单是从开证行C公司(或被指定银行)取得的。

下图为以单据流转过程为线索梳理的“间接证据链”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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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赔付,有效弥补企业损失

综上情况,中国信保深入剖析多层次、多角度、错综复杂的证据链条,拨云见日,厘清了明晰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向Z公司支付赔款。在出口企业面临海外政治风险、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危急关头,切实履行了政策性保险机构的损失补偿和风险顾问职能,赢得了Z公司的高度认可。

三、案件启示

(一)特殊情形下的“间接证据链”模式值得研究和总结

借用证据法学上的分类,根据证据与待证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在本案中,由于利比亚战乱原因始终无法获取案件直接证据,给案件的及时处理带来障碍。中国信保围绕待证主要事实,从各个环节收集到相关证据并组成一个完整的“间接证据链”,通过间接证据的相互佐证和衔接,证明了案件主要事实。

在出口贸易中,因直接证据缺乏而难以认定主要事实的情况很常见,如买方拒不认债而又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付款责任。此时,如何利用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戳穿其“谎言”,最大程度保护国内出口商的利益,值得各方进行研究、总结和应用。

(二)各方密切配合,积极减损寻求突破口是关键

本案中,正是由于各方的密切配合,在积极减损的过程中发现关键信息和突破口,才使得案件得以推进。Z公司正是积极联系货代公司、买方以处理货物进行减损时,获得“银行已放单”这一关键突破口。中国信保则及时抓住该线索,从单据流转过程理出思路,指导Z公司争取各方配合、搜集间接证据并最终形成较完整的“间接证据链”,破解了定损核赔难题,最大程度发挥了政策性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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