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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对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如果原告虽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提供链接、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但对上述能确定管辖联结点的共同被告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且其他被告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经审查属实的,受诉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一章 网络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

管辖问题是互联网纠纷中最为活跃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般而言,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互联网具有广发链接、无线互联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问题:在互联网上实施侵权行为,是以侵权行为人住所地、侵权信息上传地还是以涉案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呢?侵权信息上网后可以被全世界的网络用户点击浏览到,那么何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能否将所有能够接触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如果将公证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如何处置?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是:对于能够轻易地查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不支持直接将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管辖主张,只有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才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可确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确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一般而言,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来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但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异议的,被告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对于审判实务中频繁发生的原告虚列被告以制造管辖联结点现象,一些法院也总结审判经验出台了相关应对措施。例如,对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如果原告虽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提供链接、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但对上述能确定管辖联结点的共同被告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且其他被告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经审查属实的,受诉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原告为了制造管辖联结点,在诉讼过程中“先诉后撤”问题的处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是严格依法审查,必要时依照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具体而言,原告在起诉时,故意将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联结点,但在法院受理甚至庭审后,又撤回对该当事人的起诉并导致确定管辖的联结点消失,无论其他被告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均应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于网络合同纠纷案件,我国法院确定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涉外网络合同纠纷案件,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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