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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视阈中的“伦理—道德悖论”与生态难题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伦理—道德悖论”贯通于个体—集体—实体的发展链条中,引发个体道德生活的悲剧、集体行动的困境与实体个人主义的灾难,成为全球性生态难题重要的道德哲学根源。生态伦理“实体”之间利益的对决,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生态利益争夺战,将使自然生命系统遭受重创,使得人类与自身生存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泡影。这就是发生在生态自然世界中的“伦理—道德”的悖论与悲剧,即“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悖论与悲剧。
生态视阈中的“伦理—道德悖论”与生态难题_思想文化新论

牛庆燕

摘 要:现代性际遇中的生态难题对整体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然而,全球性的生态困境并非任何单个人的力量使然,当“伦理的实体”逃逸于道德责任审判的舞台,便成为“不道德的个体”,“伦理的善”成为“道德的恶”。“伦理—道德悖论”贯通于个体—集体—实体的发展链条中,引发个体道德生活的悲剧、集体行动的困境与实体个人主义的灾难,成为全球性生态难题重要的道德哲学根源。

关键词:伦理—道德悖论;个体;集体;实体个人主义

现代性下的生态难题的彰显是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断裂,人与自然的关系受制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宗教的理念链条发生断裂的契约社会,他人仅仅是作为达到自身目的的工具和手段,人与人之间“根本没有什么久远的责任或义务”[1](10),“原子化”的不可通约状态使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缺乏理解、认同与沟通,情感冷漠和相互隔阂使得物欲释放和急功近利成为可能,全球性生态难题的发生也不可避免。然而,真正全球性生态困境的形成往往并不是任何单个生态个体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整个的个体”的生态伦理实体的行为,“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生态实践难题是现代社会容易忽略从而又是需要加以警醒的道德哲学课题,进行本课题的推进和研讨对于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伦理—道德悖论

俄罗斯伦理学家别尔嘉耶夫在《论人的使命》中揭示了道德生活的悲剧性与善的悖论性,他认为在道德生活中存在“一个善和另外一个善的冲突,一种价值和另外一种价值的冲突”的悲剧性,以及在一个真正至善和充满正义的社会中,“道德应当成为多余”的悖论性,因为“完善的社会制度自动地塑造着完善的人,在这个社会制度里不允许也不可能有任何非道德的行为。”所以,“善是悖论性的。道德生活是悲剧性的。”[2](205)樊浩先生在此基础上更深入地揭示出,善与善、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冲突和悖论并不局限于个体道德内部或社会伦理内部,而是更深层次地存在于伦理与道德之间,即社会伦理的善可能表现为一种道德上的恶,善的伦理实体成为恶的道德个体,即出现“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当生态自然世界中的“伦理的实体”在“伦理”和“道德”的外衣的掩盖下,肆无忌惮地牟取自身的利益时,实际上已经作为“不道德的个体”在行动,一旦逃离了生态道德准则的约束并缺乏内在的道德反省机制,便造就了生态自然世界中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伦理善—道德善”的悖论与悲剧。在当今时代,追问“生态困境”的道德哲学根源,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更为深刻的和需要时刻加以警醒的“伦理—道德”的悖论与悲剧。

在道德哲学的概念理论上来看,社会中的伦理实体奉行“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伦理的善,作为“普遍物”的伦理的善是伦理实体的内在素质,因此作为“整个的个体”的实体性存在,应当是道德的“个体”,于是,善恶的道德责任评价便可以越过“伦理实体”的行为,作为“整个的个体”的伦理的实体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逃逸道德个体的角色与本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这实际上潜在严峻的社会难题甚至“生态灾难”,即作为“整个的个体”的伦理的实体逃逸了道德评价和审判的舞台,挣脱了社会规则的束缚,一旦释放本能欲望,作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善”的伦理实体也就成为“不道德的个体”,善的伦理实体进行恶的道德行为,“伦理的善”成就了“道德的恶”。生态伦理“实体”之间利益的对决,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生态利益争夺战,将使自然生命系统遭受重创,使得人类与自身生存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泡影。由此,人类生命演化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危害最严重的“生态困境”将在此种悖论的推动下演化为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文明灾难”。这就是发生在生态自然世界中的“伦理—道德”的悖论与悲剧,即“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悖论与悲剧。

“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的悖论难题,涉及个体与实体的关系问题,在具体的生态自然世界,悖论贯通于个体—集体—实体的发展链条中,“伦理的实体”如何在生态道德法则的践履下作为“道德的个体”去表现和行动,是化解生态难题的关键点。

二、个体道德生活的悲剧

在人类社会的原始蒙昧时期,受制于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的局限和自然条件的恶劣,人类只有组成群体、部落,过群居合一的生活才能够生存下去,人类的实践行为紧紧围绕血缘氏族群体和部落群体的利益展开。因此,在现实性的群体生活和人类意识中,起初并没有“个体”的概念和作为第一人称单数的“我”,只有实体意义上的“我们”。随着人类思维意识的萌发,特别是“自我意识”的觉醒,人们能动地改造自然的力量逐渐增强并创造出生存之外更多的物质资料,此时,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产生了,这是人类“自我”和“个体性”的第一次觉悟,也是人类进化史、人类智力发育史和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标志性的“革命”事件。“个体”的概念在道德哲学视域中一是被作为具有意志的社会经验个体,二是被作为与社会意识形态相关的伦理性的价值载体

应当承认,“个体”意识与“个体”意志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进步,它推动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觉醒,在意识自由理念的促动下,带来了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推动了“个体意识”的发展,但是又从经济政治制度深层压制了“个体”的意识自由,西方中世纪神学时期对人性的压制与压抑便是历史的表征。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现代性空前地释放并高度膨胀了“个体性”,造就了没有精神的“原子式的世界”,市场经济体制与严密的分工体系又把个体带入高速运转的机械旋涡,造成人性的“碎片化”与“单向度”的人。后来经过马克思主义者的努力,最终释放人性,恢复人的价值与尊严,把人从彻底“异化”的状态下解放出来,实现人的“全面的自由”,但是个体人性的意识与意志的“精神自由”应当是个体与实体的统一状态,即“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因此,使个体重新回归实体并获得文化合理性成为道德哲学重要的理论内容。

“个体”自由意识与自由意志的“过度”发展带来了“个体主义”的价值取向。“最高价值体现在个体之中的,我称之为个体主义;相反,价值存在于整体社会的,我称之为整体主义。”[3](22)由于“个体”具有“经验主体”和“价值载体”的双重属性,从作为“价值载体”的个体属性来看,“个体主义”便发展为“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对于历史的进化曾起到过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潜在的否定因素,它却造成社会与集体的“内部分裂”。在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的的现实性的功利社会中,“原子化”的个人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契约式的物质关系,并非是互为价值主体的主体间的关系,“个体性”与“个人主义”的极度膨胀使生态个体无法自觉尊重统一的自然价值理念,并可能带来社会价值观念的分崩离析,形成多样性的“善”与“善”,“价值”与“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道德生活的悲剧,因而有可能造就局部的合理性与整体的合理性之间链条的断裂,他人、集体、社会与国家最终可能退化为实现个人目的、谋求个人私利的手段和工具性存在,不仅带来个体的自我认同危机,还将带来生态自然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冷漠,无法彰显个体之间的共性与共同利益。英国伦理学家史蒂文·卢克斯在《个人主义》中认为“个人主义”具有目的性、自主性、隐私性、自我发展的目标性以及抽象性,在道德哲学的视野中,具有“伦理个人主义”的存在形式,认为生态自然世界中人们行为的道德目标指向个体经济私利的获得,于是,“伦理个人主义”便可能演化为“伦理利己主义”,由于生态个体经济私利的多样性和多元性,“伦理个人主义”便发展为“伦理相对主义和伦理多元论”[4](141),这种道德自主形式的片面发展将有可能颠覆个体与社会的伦理价值信念,带来生态社会与道德生活领域中一种形式的“善”与另一种形式的“善”、一种形式的“价值”与另一种形式的“价值”的矛盾和冲突,带来对个体和自我的坚执与对他人的排斥,形成“自我中心主义”,对社会整体社会道德秩序的建构带来一定的冲击。“不难看出,一个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就不再能处于正常的社会状态,因为社会是精神和利益的统一,而个人主义则是一种无以复加的分裂。”[5](6)个体思维理念的多样化和利益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个体与个体之间难以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共同的生态实践行动,形成统一的道德“凝聚力”,这是个体在生态自然世界中所遭遇的道德生活的“悲剧”,是生态困境难题的直接根源,同时也是道德哲学的研究应当正视的问题。

因此,生态自然世界中“个体”与“个人主义”理念的现实化存在道德合理性限度,要走出个体道德生活的“悲剧”,扬弃个体的抽象性和个人主义的非合理性,就应当克服生态自然世界中个体多元化的弊端,使个体转化并提升为具有统一组织形式的集体和社会,形成生态实践行动的“冲动合力”。

三、集体行动的困境

个体是生活在生态自然世界中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自我,然而个体的存在形态一开始便不是一个单独的概念,从原始状态的“群居生活”到今天的“人类社会”,人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组织”形式中,接受组织生活理念的引导,因此,“个体性”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性存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明确指出,人类要生存和生活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创造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建构上层建筑,因而,“集体性”和“社会性”的存在才是人类具体的、现实性的存在方式,以伦理价值性的“义”建构的人类的“集体性”是人优越于动物的存在方式,是个体行动方向的指导力量。

“集体”是个体组织化的凝聚体,“集体”在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存在形态是“组织”。按照现代管理理论的代表人物巴纳德的观点,现实的集体组织形式的运作首先在客观层面要存在组织生活真实的“共同目的”,个体对“共同目的”的自觉认同是集体内部必要的伦理精神凝聚力,集体在扬弃个体性的过程中,提升个体目的成为组织目的,并使组织目的进一步发展为个体目的,形成客观存在、主观认同、自在自为的伦理目的,推进共同的“伦理行动”。组织内部真实统一的经济、政治和伦理驱动力是组织得以存续的依据,适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确保组织共同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键,个人为组织贡献的“协作愿望”凝聚为组织或集体的伦理精神,通畅的“信息”沟通媒介是保证个体行为合理化的有效途径。其中,“共同目的”与“协作的愿望”分别在个体伦理意识和行为的伦理意志层面扬弃了“个体性”,从而保障集体生活的正常有序。

在具体的生态自然世界,生态实践“个体”依一种必要的组织形式凝聚成为“集体”,从而有了共同的实践目的、共同协作的愿望,能够作为统一的“整体”去践行生态伦理规约,克服了“个体”实践行动的无组织性和道德生活的“困境”。在道德哲学体系中,“集体”往往是由“个体”向“实体”提升的中介和过渡环节,“集体”作为“个体”的否定性环节,并不具有完全的合理性与真理性。集体是“个体”的集合体,集体内部个体的“目的”以及利益多样化与集体的“共同目的”往往存在内在冲突和矛盾,因此,“个体性”有可能演化为集体内在的否定力量。具有不同主体利益的众多道德个体内在于集体,同时又阻碍集体作为“整个的个体”去行动,形成共同的“实践冲动力”,从而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由此潜隐着颠覆“集体”的风险,这就是在生态自然世界中,“集体”在应对生态困境的实践活动中因缺乏“主动性”而难以形成凝聚力的重要原因,从而便无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去践行生态实践法则。因此,在道德哲学内部,“集体”因其“伦理性”而具有价值同一性,但也将会因其内部“伦理性”的不完备和不充分而失去其存在的现实性与合理性,“集体”往往成为原子式的存在和缺乏“精神”的“世界”,只是个体或“单一物”的集合,因此,必须以“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伦理精神引领集体的行动,实现集体向实体的跃迁,才能够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

四、“实体个人主义”的灾难

“集体”缺乏“精神”,内部个体或“单一物”利益的多元性阻碍集体向真正的“普遍物”的提升,难以作为“整个的个体”去行动,当集体继续前进,被赋予真实而完全的伦理性时就获得了健全而现实的“伦理精神”,集体提升为“实体”。

(一)实体

在黑格尔道德哲学概念体系中,“实体”是一种作为公共本质和普遍本质的“共体”、“同一体”与“统一体”,“作为实体,精神是坚定的正当的精神同一性”,当“理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为了精神”[6](2),因此,作为个体自我意识与它的公共本质或共体的同一,精神就是实体,实体透过“精神”并借助“精神”形成“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因而又是“自在而又自为的精神本质”。“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7](173)所以,实体虽然有各种“个别化了的现实”形态,但实体不是“个体”,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共体,实体也不是“集体”,“集体”要成为“实体”,必须要有“精神”作为灵魂和统摄,如此,实体就是被“精神地”把握和认同的“公共本质”和“共体”;伦理实体是在伦理精神中体现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公共本质,“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意识”[8](22)。“实体,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自己与自己对立起来了;其无限的中项,乃是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自在地本是它自己与实体的统一体,而现在则自为地成为其统一体。”[9](5)因而,实体的构成要素是普遍的公共本质与共体、个别化了的现实即共体的个别现实形态以及作为连接的中项,即自我意识。由此,在实体中,个体自我与公共本质、单一物与普遍物实现了现实的合理的“统一”。

在集体的组织形式中,应当有一种共同的“命运感”引领着内部个体成员为之奋斗,从而形成超然于个体心灵的集体组织内在的精神气质,才能够产生强大的集体实践的冲动力,集体组织中的命运相通的精神气质在实体中表现为一种作为“伦理意境”的“悲怆情素”。“悲怆情素”即“渗透个体整个存在的、决定着他的必然命运的一种感情因素”[10](27),“在诸个体那里,普遍(共体)表现为一种悲怆情素”[11](30),这是一种对公共本质的自我意识,也是渗透于个体中的实体意识,因此,在伦理的范围内,实体是个体的悲怆情素,悲怆情素是个体行为者的性格,它带有普遍的真理性并与伦理伴随始终,“在个体性那里实体是作为个体性的悲怆情素出现的,而个体性是作为实体的生命赋予者出现的,因而是凌驾于实体之上的;但是实体这一悲怆情素同时就是行为者的性格;伦理的个体性跟他的性格这个普遍性直接地自在地即是一个东西,它只存在于性格这个普遍性中,它在这个伦理势力因相反的势力的缘故而遭到毁灭时不能不随之同归于尽。”[12](27)所以,在生态伦理世界,人类生命个体应当在自然的层面皈依自然生命实体,因为自然是人类的生命之源,人类是自然之子,在孕育生命的自然造化方面,自然实体是人类的生命家园,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热爱自然便是爱惜人类生命存在本身,这是人类得以延续的精神宿命,同时也是人类在生态伦理实体内部的“悲怆情素”。人类生命源于自然,最终必然复归于自然生命实体,这是不可改变的“命运”,人类能够创造意义世界,在“类”的本真状态引领下能动地、积极地改造自然,但又必须服从自然生态规律,因此,人类应当敬畏作为实体的生命自然。

所以,在现实的生态世界,人类应当认真把握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并对自然生命价值系统进行重新估价,改变对自然的工具性态度,从生命深层爱护自然、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这本身是作为“类”的人的自我超越精神。传统“天人合一”与“宇宙和谐”的自然精神是人类对自然和自我认同的文化根基,同时也是人类“精神自由”的必要环节,然而近代社会以来的自然观却是以牺牲人性的完整性和主体性来谋求人与自然的一致节律,到了现代世俗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生了根本逆转,自然成为没有生命和灵性的机械存在被人类随意驱使,自然资源成为纯粹的物质资料被人类肆意开采,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合理的生态秩序被打乱,出现史无前例的生态困境,这不仅是人类的生存灾难,也是整个人类文明的生态灾难。

(二)实体个人主义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个人与集体关系中的“个体个人主义”保持高度的警惕并进行道德哲学的反思,认为“生态困境”难题的发生离不开“个体”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与碰撞,“个体个人主义”是原子化世界造就的“原子化”的个体样态。如果说,道德生活的“悲剧”能够通过道德哲学的努力,实现个体向集体的运动与集体向实体的提升,使得生态世界中的个体能够在保障自身生存利益的前提下形成共同的价值信仰和伦理信念,皈依自然生态“实体”的精神家园,在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塑造下形成人的自觉的“类本质”与“类意识”,由此扬弃个体的个别性并获得内在的实体性,成为伦理的存在,扬弃组织的外在性和抽象性,成为伦理精神的共体,从而克服道德生活中的价值冲突与对立难题,为“生态困境”的合理应对找到被共同认同的实体“公共本质”,那么,突破个体道德或社会伦理内部的局限,会发现伦理与道德之间的悖论与悲剧,奉行“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善”的“伦理的实体”,往往容易逃逸于道德责任与义务的评判,演化为“不道德的个体”。因而,近代以来更加需要严肃对待和认真反思的个人主义形态,应当是“实体个人主义”,“实体个人主义”的现实实践运作,必会带来人类历史上最为严峻的生态实践“困境”。

“实体个人主义”自产生以来一直长期逃离于道德哲学反思与批判的视野之外,由于它具有实体内部的伦理性和伦理精神,因而是“伦理型”的个人主义,具有伦理“伪装性”,是一种“隐匿的”个人主义,从而难以被发现,更难以被准确地把握。伦理精神将生态个体凝聚、同一为整个的伦理实体并具有伦理性,然而,实体并不具有先天的道德合法性,缺乏实体的道德自我意识也便容易丧失实体行为的道德合理性,从而失去自身的道德合法性,演变为不道德的“整个的个体”,并且,当逃离了道德的审判并缺乏有效的道德干预时,“实体个人主义”便成为潜隐着造成巨大生态灾难甚至文明灾难后果的“个人主义”存在形态,即内部“伦理的实体”成为外部“不道德的个体”。实体的存在具有演化为“个人主义”的理论可能性与实践可能性,“整体主义成分以极隐晦的、几乎偷偷摸摸的方式从属于个体主义成分。”[13](107)民族内部的伦理性有可能蜕变为民族利己主义与民族个人主义,“民族是一种肉体性的统一,与其说是由理智维系起来的,倒不如说是由势力和情绪维系起来的。既然没有自我批评就没有合乎伦理的行动,没有超越自我的理性能力便没有自我批评,那么很自然,民族的态度几乎不可能合乎伦理。”[14](68)没有合理的自我批评和反思意识,民族作为一种实体存在也就失去了道德合理性。“当代人类核心价值理念实际上既是个人中心主义(相对于国家而言),也是国家中心主义(相对于人类而言),也是人类中心主义(相对于宇宙而言)。个人主义把自己的实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国家也把自己的实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人类也把自己的实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15](21)其中,国家个人主义是一种“国家利己主义”,“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可能成为利己主义的国家损害别国利益换取自身利益的锐利武器,国家伦理实体蜕化为基本的利益单位、“安全”单位和暴力使用单位,人性弱肉强食、自私自利的生物欲望本能以“国家利益”的形式张扬到极点。所以,当“个人主义”穿越了“个体”落实于实体,或穿越了国家、民族伦理实体落实于人类甚至宇宙时,世界的“毁灭”也便为时不远,这将是一场不可预知的生态“灾难”。

综上可见,当集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以“原子式”探讨的方式被理解为众多“单一物”的累加式的集合体时,即抽离了“精神”的意蕴,带来“个体个人主义”的泛滥,制造道德生活的“悲剧”;当把作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伦理实体的存在形态,当作不可进行伦理追究和道德反思的伦理合理性而无条件认同和接受时,便使伦理实体逃逸于道德审判的舞台,极易产生“实体个人主义”,引发严峻的生态灾难与文明灾难。因此,合理而审慎地反思“生态困境”根源,要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不仅需要在道德哲学认知层面对个体、集体和实体的道德行为进行理性的反思与批判,同时需要在道德哲学实践层面进行人与人之间关系存在形态的重新整合,唯有当生态伦理实体在“类本质”的规约下作为生态道德主体去行动时,才有可能克服“实体个人主义”的道德风险和生态世界的“伦理—道德悖论”,摆脱愈益深重而严峻的生态困境和文明危机,这是道德哲学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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