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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际遇中的生态难题与“伦理—道德”的生态觉悟

时间:2022-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应对生态自然世界的“伦理—道德悖论”,避免“实体个人主义”的生态灾难,必须推进道德哲学体系的辩证发展。
现代性际遇中的生态难题与“伦理—道德”的生态觉悟_思想文化新论

牛庆燕

摘 要:蔓延至世界范围的生态难题潜隐着深层的“伦理—道德悖论”,即当“伦理的实体”逃逸于道德责任审判的舞台,便成为“不道德的个体”,“伦理的善”成为“道德的恶”,“个体个人主义”与“实体个人主义”的膨胀将导致现代性际遇中不可避免的生态困境。通过道德哲学的努力,使“伦理的实体”成为“道德的主体”,是走出生态困境的关键点和可能的“生态觉悟”,对于化解全球性气候难题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

关键词:伦理—道德悖论;伦理的实体;道德的主体;生态觉悟

现代工业革命把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全新的高科技时代,这不仅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技术革命”,同时更是一场人类文明史上的“道德哲学革命”。直面环境污染、资源短缺、能源枯竭与全球性气候变暖的时代难题,“个体个人主义”与“实体个人主义”的膨胀将导致现代性际遇中不可避免的生态困境。当集体、社会的存在形态以“原子式”探讨的方式被理解为众多“单一物”的累加式的集合体时,即抽离了“精神”的意蕴,带来“个体个人主义”的泛滥,制造道德生活的“悲剧”;当把作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伦理实体的存在形态,当作不可进行伦理追究和道德反思的伦理合理性而无条件认同和接受时,便使伦理实体逃逸了道德责任审判的舞台,极易产生“实体个人主义”,即“伦理的实体”成为“不道德的个体”,“伦理的善”成就了“道德的恶”,从而引发现代性际遇下严峻的生态难题与文明灾难。

合理应对生态自然世界的“伦理—道德悖论”,避免“实体个人主义”的生态灾难,必须推进道德哲学体系的辩证发展。在具体的生态实践过程中,应当对逍遥于生态道德归责之外的“伦理的实体”进行及时的道德主体的生态复位,推动“伦理的实体”向“道德的主体”跃迁,使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自然组织形式作为“整个的道德个体”去行动,成为能够承担生态道德责任与义务的“道德主体”,才能够合理应对生态困境,扬弃“个体个人主义”与“实体个人主义”并化解生态道德难题,这不仅是“可能的生态觉悟”,同时也是道德哲学的努力方向,对于化解全球性气候难题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

一、生态视阈中的“道德主体”

合理应对现代性际遇中的“伦理—道德”的悲剧与悖论,进行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回归,需要道德哲学认知层面的反思和觉醒,进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形态的重新整合,使“伦理的实体”成为“道德的主体”。

(一)主体与主体性

何谓主体?主体与主体性的思想是文艺复兴以来,人们在反对中世纪神权人性蔑视和泯灭的运动中明确提出来的。它对于人的解放和发展,对于打破神权教条的束缚、恢复人的尊严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在道德哲学的理论视野中,“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指具有能动性、创造性且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的存在者,并特指具有自我意识的自主、自由、理性的人类主体,因而带有“人类中心”的意识内涵,在生态现实世界中,主体既是生态实践行为者又应当是生态道德责任承担者。“主体性”在主体概念内涵中引申出来,主要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本质力量的外化,主要包括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黑格尔在其道德哲学的“精神现象学”体系中,把主体看作人类的意识由理性发展到精神的自在自为存在,此种主体在“自我意识”的反思中具有把理性外化为现实的行为能力,并履行道德义务、承担道德责任。因此,“主体”与“主体性”在道德哲学中的整合主要是指具有道德自我意识与自我反思能力、能够能动地进行道德实践活动并自觉承担道德责任与义务的自在自为的存在。

启蒙运动精神提倡人的价值与尊严、注重人的现世的幸福生活,反对宗教式地追寻彼岸的至善与幸福,对于打破封建神权的禁锢曾经显示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现代性所带来的“主体”与“主体性”的文化概念的断裂,却给整个世界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灾难甚至文明灾难。主体与主体性的概念在以工具理性为特征的现代人的观念中蜕变为狭隘的占有性意义上的主体概念,人类改造自然的主动性演变为征服自然的狂妄,人与自然原本和谐一体的关系被主—奴关系所替代,“自然”完全被启蒙时代的理性精神和自由意志“祛魅”,人类摇身变为自然界的合法操纵者和控制者,大气污染、土壤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困境接踵而至,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带来严峻挑战。具有“悲剧性”意味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断裂与人类遭受的生存威胁并不是源于自然的无情,而恰恰源于启蒙时期以来现代人的过于外求的先验的主体性思维方式和实践方式。极端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由此把生态困境归咎于人类主体性的过度膨胀,主张返回于非人类中心的自然存在状态,然而并未逃脱从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出发的理论逻辑。占有性意义上的主体性与市场同一性的逻辑相结合,高度膨胀了现代人的征服欲和个体物欲,在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现代性主体意识中,人类沉迷于商品拜物教的狂欢并逐渐丧失了自我批判与反思的能力,不再进行苏格拉底式的“扪心自问”。

因而,传统的以工具理性为特征的“主体”与“主体性”是狭隘的,人能够确立比单纯的物质利益享受更高层次的目的,“类”本真存在状态下的人还相应地具有审美、伦理、道德、宗教、情感等精神“自由”层面的创造性与超越性,并且,在精神“自由”信念的指导下,人类挣脱外在自然的束缚和压迫,自觉合理地控制不合理的内在情欲本身就是“自由”和“解放”的表现方式,单纯地把“主体”与“主体性”体现并外化为控制自然的异化状态的人与对自然疯狂攫取的主动方式,本身便是一种局限和歪曲,生态伦理世界中的“主体”应当融入“道德”的价值理念,并能够深刻反思生态困境的时代难题。

(二)道德主体与“道德世界观

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体系中阐明了意识的自我运动过程,发展到“精神”阶段,经过了“伦理—教化—道德”的辩证运动。伦理即“真实的精神”,这是个体与自我意识抽象统一的实体意识;教化是“意识自身异化了的精神”,这是个体的自我意识被异化了的阶段;道德是“对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精神进入道德阶段,出现了道德自我意识的觉醒,即道德意识“自己个体性的世界”,“绝对义务”与“自然一般”的关系在道德世界中呈现出来,于是产生了“道德世界观”。“从这个规定开始,一个道德世界观就形成了,这个道德世界观是由道德的自在自为存在与自然的自在自为存在的关系构成的。这种关系以两种假定为基础,一方面假定自然与道德(道德的目的和活动)彼此会是全不相干和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又假定有这样的意识,它知道只有义务具有本质性而自然则全无独立性和本质性。道德世界观包含着两个环节的发展,而这两个环节则处于上述两种完全矛盾的假定的关系之中。”[1](126)道德世界观在自我意识中的呈现,标志着“道德主体”的生成。

因此,阐明“道德主体”的理论内涵,关键是把握“道德世界观”。樊浩先生对此作了系统深刻的理论总结:“道德世界观即‘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2](57),“第一,道德世界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问题,是道德和自然的关系。第二,这种关系以两个假定为前提:其一,自我意识中道德与自然、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的分立与对峙,它是对道德与自然混沌未分的原初同一性的否定,在原始同一性阶段,意识任凭自然摆布,自然规律统驭道德规律;其二,道德世界观之成为‘道德’自我意识,是因为它在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对峙中,执著于义务的本质性,在意识中以道德规律驾驭自然规律,从而有别于以自然本性为基本概念的‘生物’世界观或‘自然’世界观,而成为‘道德的’世界观,或‘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第三,道德与自然的现实统一,必须透过道德行为扬弃两种假定之间的矛盾,从而道德规律不仅抽象地而且现实地成为自然规律。”[3](12)由此,“道德世界观”的理论演绎建立在两大和谐的“预设”中,在执著于“义务”的本质规定性的前提下,它一方面要实现道德与客观自然的和谐;另一方面要实现道德与感性意志的和谐,要使两大和谐连接起来,还必须诉诸作为“中项”的“现实行动的运动本身”[4](130),推动世界本身的终极目的与自我意识本身的终极目的二者实现自在自为的辩证复归,同时也是“精神自由”的最终确证。

义务、和谐与作为中项的现实行动构成了“道德世界观”的基本要素,因此,“道德主体”首先坚持义务的本质性,追求道德与自然(客观/主观)的和谐,“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的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乏现实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5](167-168)因而只有坚持义务的本质性,才能够使人既能够从外在的、客观的个别性与偶然性解放出来,又使人从生物自然本能的情欲束缚状态下解放出来,实现真正的“自由”与“和谐”,同时还要付诸现实的道德行动,在对道德义务的履行中,实现道德与自然的和谐与同一,使道德规律成为自然规律。由此,“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的道德行动的本质规定中逐渐把自身塑造成为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精神的自我”与“主体”[6](124)

因此,“道德主体”便是指在“道德世界观”的引导下能够自觉地进行道德实践行动,并自觉地遵守道德实践规约、勇于履行道德义务、敢于承担道德责任的道德“主宰者”,“道德主体”的含义超越了“存在论”的意义,更多地具有“实践论”的韵味,在具体的实践行动的践履中再现“道德主体”的内核。真正的“道德主体”不仅可以指个人主体(个体)、集体主体(群体)、社会主体(社会)、民族主体(民族)与国家主体(国家),同时也涵括了整个的人类生命主体(人类),并共同体现着作为人的“类本质”的生命存在样态。

(三)生态视域中的“道德主体”

从现实的生态自然世界来看,“道德主体”的概念继续深入,融入“生态”的内涵而发展成为生态视域中的“道德主体”。作为生态自然世界中的“道德主体”具有丰富的生态道德知识和素养,在具体的生态实践行动中执著于生态道德义务的本质性,明确生命自然对于人类而言的本源性和始基性,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通过生态实践行动的不懈努力实现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预定的和谐”,并能够自觉履行生态义务、承担生态道德责任。然而,面对当今生态领域中的“生态困境”,对生态自然世界中的“伦理—道德悖论”进行深入的反思,我们应当追问:究竟谁更应当承担生态道德责任?履行生态道德义务的“主体”应当是生态自然视域中的个体、集体,还是实体?

传统道德哲学往往把道德主体局限于个体,认为参与生态实践的生命个体是唯一具有主观能动性、理性意识和创造性的生命存在,因而只有个体是道德主体,然而,熟知并不等于真知。“无疑,个体应当是道德的主体,然而问题在于,道德的主体不只是个体,而且还有实体,即具有或者已经获得伦理性的那些集体。”[7](57)

如果说,在纯粹理性的思维领域把道德主体的范围局限于个体,只是一种理论的缺憾,那么一旦落实于实践理性,由理论视野的扩充到现实的生态自然世界,将会导致深刻的“伦理—道德悖论”,甚至生态文明的悲剧。如果说,生态自然世界中的集体与伦理实体不具有“道德主体”的性质,那么,实际上他们就可以逃逸或者推脱生态道德法庭的审判,无须承担生态道德责任、履行生态义务,当集体道德无意识或道德责任意识“集体缺场”时,将会带来“集体堕落”的生态实践难题,“伦理的实体”成为“不道德的个体”,这是探讨“生态困境”根源问题不得不正视的实践困境。

德国伦理学家库尔特·拜尔茨曾经明确指出:“关于人是道德主体的说法,如果脱离这种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具体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将会把人引入歧途。从事实上看,道德的主体从来不是哪一个个人,而是当时的道德集体;由此可见,道德的每一次改变,并不是出于某一个人的决心,而只能是一个对某种意见和利益进行激烈而又理智的争论与商讨的结果。”[8](203)由此,他实际上主张,“道德主体”不应当是“个人”,而恰恰是“道德集体”,并且,唯有“道德集体”才能够充当“道德主体”,这是道德哲学上的“生态觉悟”,对于合理应对“生态困境”难题找到了一种道德哲学应对的突破口。

所以,生态自然世界中的“道德主体”,不仅应当包括参与生态实践行动的“个体道德主体”与“集体道德主体”,还应当包括进行生态践履的“实体道德主体”。道德义务“一般”本身具有内在的普遍性与道德性,因此又具有“神圣性”,然而,当道德义务停留在个体自身时,便带有主观性与个体性,潜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在个体的“自我确信”中具有不定性,个体内在的“道德义务”只有转换为集体、社会与实体的道德义务,实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才具有确定性,成为真实的“道德义务”,并且,唯有执著于真实的“道德义务”,才能够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全球性气候难题的形成往往并不是任何单个生态个体的行为,而恰恰是作为“整个的个体”的生态伦理实体的行为,因而,生态自然世界中的伦理实体应当成为生态道德责任的主要行为承担者,从而自觉履行生态道德义务。

二、从“伦理的实体”到“道德的主体”

在具体的生态实践行动中,“伦理的实体”能够成为“道德的主体”,并且,在道德的践履中,“伦理的实体”应当成为,也必须成为“道德的主体”,这是应对生态自然世界中“伦理—道德悖论”的关键所在。在具体的生态自然世界,“伦理的实体”是具有健全的内在的伦理性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体,因此是具有“精神”和“伦理生命”的“真实的集体”,它相对于作为“单一物”的个体而存在,透过伦理精神的运作建构真正的“自我同一性”。但是作为“整个的个体”而存在的伦理实体,因缺乏自觉的“集体自我意识”,因此,不能够作为能动的“自我”去开展生态伦理实践的行动,因此“伦理的实体”只是自在的“道德的主体”,却缺乏走向实践行动并承担行为后果的自为的“责任意识”,难以形成自觉自为的“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难以实际地承担生态道德责任,因此还需要通过道德哲学的辩证转换,使生态实践行动中的“伦理的实体”现实地成为自在自为的“道德的主体”。

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体系中认为实体提升为主体要经过意识的辩证发展。当理性变成了精神时,实体才成为主体,然而,“道德世界观”是“伦理的实体”成为“道德的主体”的必要条件和自在因素,并不是充分条件和自为因素,“伦理的实体”要成为“道德的主体”,就不应当局限于个体性的“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而应当关注实体性的“伦理世界”的自我意识,“这个关注要求进行的道德哲学努力是:将‘道德世界观’推进、发展为‘伦理世界观’。”并且,“‘伦理世界观’的生成,是将伦理实体提升为道德主体的必要的和最重要的条件。”[9](59)

“伦理世界观”是“伦理世界”的道德世界观,实现“伦理的实体”到“道德的主体”的转换的完成应当由“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发展为“伦理世界”的自我意识,实体具有“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实体性的精神,然而却缺乏作为“整个的个体”的实体精神,不具有实体的“自我意识”,因而,关注具有特殊与普遍相统一的伦理意志的生态实体的“集体行动”,伦理实体的“道德自我意识”的形成才是“道德的主体”产生的标志。“实体的‘伦理世界观’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或三种品质:第一,追求和实现实体的道德与实体的自然(包括实体所面对的客观自然和实体内在的主观自然尤其是实体的欲望和冲动)的和谐与统一;第二,在这个追求中坚持义务即实体的道德义务而不是实体内部个体对实体的道德义务的绝对性与本质性;第三,诉诸实体的道德行为实现道德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履行实体的道德责任。”[10](59)如此,在实体道德与自然的矛盾中,实体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道德义务,并执著于义务的本质,作为“整个的个体”采取“集体”道德行动、履行道德义务,现实而辩证地实现实体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与统一,从而转化为现实的“道德的主体”。这里的扬弃对立的行为是以实体形态出现的伦理行为,同时也是实体的“个体”道德行为,它作为一种“意志形态”存在于意识之中,依照“集体行动的逻辑”扬弃个体意志的主观性,确立实体意志。由此,个体性的道德自我意识转化为社会性的伦理实体意识,个体性的作为“冲动形态的意识”的行为转化为实体性的冲动行为,在“社会伦理意识—客观伦理意志”二维结构作用下,产生“集体的冲动”,因而伦理世界观是在“精神”的影响下形成的“社会伦理精神”,它肯定义务与现实、伦理与自然、伦理世界与自然世界之间的对峙,坚持伦理义务的本质规定性,这是一种在“伦理精神”的概念中被预设的信念地存在着的“和谐”,必须诉诸社会性的伦理行为,现实地扬弃对立,实现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之间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并且,伦理的最终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毋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一种绝对任务,即是说,一种永远有待于完成的任务。”[11](129)由上可知,在具体的生态实践行动中,成为“道德的主体”的“伦理的实体”所具有的“伦理世界”的道德自我意识是实体性、共体性的“道德世界观”,道德以实体道德目的和实体道德行动的存在形态超越了个体性的存在方式,实体对自身的道德本性和对自然的伦理义务具有了自觉的“集体意识”,在不断的反思中扬弃实体自身主观的自然冲动,在“类本质”的引领下,“自觉”承担生态道德责任,实现生命的自由之境,在“意识—意志”的二维结构中,表现出独特的伦理“精神”气质,既是个体与整体、特殊与普遍相统一的“实体性的伦理自我意识”,又是个体意志与整体意志相统一的“实体意志”,最终成为“实体性的伦理自我意识”与“实体意志”的辩证复合体。由此,在具体的生态实践行动中,“伦理的实体”能够成为“道德的主体”,从而化解生态自然世界中的“伦理—道德悖论”,避免“伦理—道德悖论”所导致的善的毁灭与价值的颠覆。

如果说,在“概念”解释系统中建立起完整的理论推理逻辑并超越了道德哲学世界中的“伦理—道德悖论”,还只是力图建构完整的道德哲学体系,那么,使概念“意义世界”回归“生活世界”,落实于具体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生态实践关系中,使现实生态自然世界中“伦理的实体”真正成为“道德的主体”,并作为“道德的主体”去行动,人类才能够真正摆脱愈益深重而严峻的“生态困境”乃至“文明困境”,为此,人类还应当具备“伦理—道德”一体的整体性生态觉悟。

三、“伦理—道德”的生态觉悟

在改造自然的生态实践行动中,作为“道德主体”的“伦理实体”应当具有一种“伦理—道德”一体的整体性生态觉悟,从而完整地统一实体内部的伦理性与外部的道德性,使“伦理的实体”作为“道德的主体”去行动,克服伦理实体实践行动中的“伦理一道德悖论”以及“实体个人主义”的实践落实所带来的生态灾难。生态实践活动中的“伦理实体”具有内部的伦理性和伦理精神,但是要作为统一的“道德主体”去行动还要具备自身的“道德精神”,实现“伦理精神—道德精神”的辩证统一,作为伦理实体的“整个的个体”,在伦理精神的内部规定性下要具备自身的伦理理性和道德“自我意识”,需要在不断的道德自我批评和自我反思之后执著于“实体”的道德义务,并有意识自觉地承担行动后果,表现出道德义务意识与道德责任能力。因而,实体道德意识的“在场”,是克服“伦理—道德悖论”的内部必要条件,也是超越“实体个人主义”难题的关键的突破口。

人是自然之子,自然是人的生命的有机组成部分,竭泽而渔的扼杀自然的行动,最终也扼杀了人类自身。社会是系统化、网络化存在的整体,“自我”并不是存在主义视野下的虚幻的自我,也不是孤独的自我甚至是实证主义的“无我”,纯粹的“自我”与极端的“个人主义”在社会化、客观化、多元化的现实的生态自然世界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冲击,人类应当走出现代工业文明以来对人的“同一模式”的塑造,又要走出“自我”认识的“歧途”,从人的“类本质”的本真视角,通过道德哲学的努力,唤醒人类生命主体作为“类”的本真存在状态的“道德自我意识”,克服“实体个人主义”的弊端,防止“伦理的实体”成为“不道德的个体”的逻辑悖论。须知,自然生命世界是“人—社会—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人类“个体”(个人/实体)是人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更是自然生命共体的组成部分,人类的利益与自然生命存在的利益具有内在一致性,人类唯有自觉地以增进生态整体的利益和价值作为人类行为的出发点,才能够从根本上获得自身的持续发展,真正有效地应对正在到来并已经到来的“生态困境”难题,走向生态和谐。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26.

[2][7]樊浩.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J].学术月刊,2006(5):57.

[3]樊浩.论“伦理世界观”[J].道德与文明,2005(4):12.

[4][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30.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67 168.

[6][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24.

[8][德]库尔特·拜尔茨.基因伦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203.

[9][10]樊浩.伦理的实体与不道德的个体[J].学术月刊,2006(5):59.

[1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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