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当前的教育资助

中国当前的教育资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基本形成“奖、减、贷、助、补”教育资助体系,与之相配套的教育资助法规和政策也比较全面,教育资助覆盖范围已经涉及到基础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多个层面。200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四)中国当前的教育资助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奖、减、贷、助、补”教育资助体系,与之相配套的教育资助法规和政策也比较全面,教育资助覆盖范围已经涉及到基础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多个层面。

我国当前的现行的教育资助体系为“奖、减、贷、助、补”混合资助制度,“奖”包括各类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

1.奖学金类教育资助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优秀学生奖学金

1983年,国务院教委和财政部发文颁布《人民奖学金暂行办法》,从此人民奖学金制度开始实施。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助学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资助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一般分四个等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资助标准会随着社会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而变化。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或按学期进行评定,每学年或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年按十个月发给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学时进行评定,并补发前一学期的奖学金。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时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者国家奖学金。

(4)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是为了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级的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自1994年9月,我国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照学生人数平均值,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人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专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实施办法,由各学校自定。专业奖学金范围内的新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由院系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校批准,专业奖学金按照每年10个月发放。

(5)定向奖学金

为了奖励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引导学生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工作。

定向奖学金是指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学生励志毕业后到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自愿从事艰苦行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在定向奖学金的评定上,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定向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45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元。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2.减免类教育资助

(1)师范生免费教育

2007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优惠政策: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贴;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免费师范生的教师岗位,免费师范生四年毕业以后必须到中小学任教,到中小学任教的每一位免费师范生都有编有岗;③免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以在学校之间进行流动,有到教育管理岗位工作的机会;④为免费师范生继续深造提供好的条件保障,免费师范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学校可以录取他们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可以在职学习专业课程。

(2)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3)普通高中减免学费

2010年制订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4)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的学生实行免费。

(5)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搭建了中小学“两免一补”政策的基本框架,“两免一补”政策,即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免、补实施范围。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3.助学贷款金类教育资助

(1)国家助学贷款(高等院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学生在毕业后的1-2年内开始偿还本金,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2007年8月,国家新出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的助学贷款。目前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从2010年开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都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贷款的学生只能选择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其他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一种。

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2)绿色通道(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4.无偿助学金类教育资助

(1)国家助学金(高等院校)

2005年,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主要针对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开支。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国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申请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程序: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由校方组织评审并审核,审核通过公布确定名单。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2006年,中央政府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其中就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010年,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5.其他教育资助

(1)勤工助学

1993年,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重视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做好改革的配套措施工作。

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对学校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的基本态度、政策、内容等一系列问题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并就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经费来源、使用等做出了规定。

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更加规范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促进了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了学生合法权益,旨在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勤工助学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看作是资助,因为它要求学生是要付出劳动的,边读书边工作,以获得经济上的报酬,来支付自己的上学费用。和直接资助方式是有本质差异的,在中等职业教育中实行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的勤工助学形式。

(2)社会资助机构:

目前我国教育资助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筹措机制,国家拨款是主渠道,社会资助是社会各界为了不使贫困生因经济困难失学而提供的另一种资助方式。这些教育资助通常是专门的基金会、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针对学校、专业、特定人群而设立教育资助项目。社会捐资是学校助困工作的有益补充,目前各类学校,特别高等院校都在通过多种途径争取社会各界对贫困生的资助。

进行教育资助的社会机构和项目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曾宪梓教育基金;邵方逸华助学金;华夏基金会;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奖助学金等等。

(3)其他

目前,我国的教育资助还没有达到整个教育体系的全覆盖,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提供学前教育资助。同时其他类别的教育资助也在不断的改革、调整、完善中。(王志辉,齐兰芬,麦青执笔)

【注释】

(1) 李晶晶,高等教育资助制度的比较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3月,3页

(2) 刘峰,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11月,13页

(3) 李晶晶,高等教育资助制度的比较研究——以中、美、日为观察点,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3月,8页

(4) 魏新,中国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制度运行及设计研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论文,2009年6月,24页

(5) 刘芳,大学生教育资助问题研究,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6月,22卷第2期,77页

(6) 同上,78页

(7)何灵,北京市高职院校贫困生教育资助问题分析,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7月,第8卷第3期,69页

(8) 庄岩岩,两汉士人民间慈善救助现象探析,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7页

(9) 刘厚琴:《汉代社会保障体制及其特征》,《开封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0) 周建全,浅谈宋代政府对寒门学子的资助,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研究生论文专刊,第37卷,2010年3月,61页

(11) 同上,61页

(12) 韩凤山,北宋多渠道筹措官学经费论述,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2期,148页

(13) 王玉功,宋朝助学活动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4月41

(14) 王朝辉,抗战时期的高校学生救济,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7页

(15) 刘上琼,清代科举经费的管理制度研究,教育与考试,2010年第3期,41页

(16) 曹锦云,简论明代的社会救济制度,晋中学院学报,第27卷第1期,2010年2月,98页

(17) 林鹏旭,明代乡村社会救济研究——以江南为中心,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5月,43页

(18) 徐毅,晚清科举经费研究——兼论从“福利教育”到“缴费教育”的转变,历史档案,2010年第1期,73页

(19) 刘上琼,清代科举经费的管理制度研究,教育与考试,2010年第3期,41页

(20) 刘琪,清代书院的膏火奖赏——以助贫养士为中心,教育评论,2006年第2期,85页

(21) 刘琪,清代书院的膏火奖赏——以助贫养士为中心,教育评论,2006年第2期,87页

(22) 王朝辉,抗战时期的高校学生救济,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7页

(23) 盛海生,汪明舟,清末公费留学经费情况考察(1895——1911),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34卷第2期,1页

(24) 刘功君,晚清留日经费的筹付与管理,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论文集(7)——中外教育交流史研究(含留学教育、教会教育等),2009年,1375页

(25) 同上,1376页

(26) 陈绍方,晚清留学教育及其立法,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1期,106页

(27) 同上,107页

(28) 凌兴珍,民国时期的学生免费公费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月,第31卷第6期,117页

(29) 同上,117页

(30) 王朝辉,抗战时期的高校学生救济,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23页

(31) 同上,23页

(32) 同①,117页

(33)王朝辉,抗战时期的高校学生救济,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26页

(34) 注:币制改革后相当于新人民币9.5元

(35) 刘红,建国后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制度的历史考察,职业技术教育,2010年第25期,73页

(36) 李晶晶,高等教育资助制度的比较研究——以中、美、日为观察点,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3月,1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