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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助的实质内涵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资助主体是指对教育资助资源筹集与分配实施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国家的资助。学校是教育资助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各方资金的运用和资助制度的执行。根据资助项目的不同,针对的资助客体也有所不同。完善的教育资助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同时,进行教育资助也是国家为了确保教育公平责无旁贷的。直接资助,即明确授予学生个人的资金,如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

(二)教育资助的实质内涵

1.教育资助的主体

教育资助主体是指对教育资助资源筹集与分配实施影响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学校等。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国家的资助。在我国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中,政府是第一出资方,力度最大。政府作为第一出资方的地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其它方无可替代。社会力量是教育资助重要的参与者,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及个人,它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是捐赠,包括直接捐助和间接捐助,在贫困生资助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学校是教育资助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各方资金的运用和资助制度的执行。

2.教育资助的客体

教育资助的客体可以是整个教育对象中的弱势群体,也可以是单独的个体。一般而言,我们所指的资助客体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对贫困生出台了很多教育资助政策,对贫困生产生了很大的激励作用。根据资助项目的不同,针对的资助客体也有所不同。比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置的,奖学金政策是针对学习优秀、品德优良学生而设立的,勤工助学政策是针对自愿参加实践活动并能获取报酬的学生而设立的。

关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生活贫困论、能力不足论、地位不利论等,我们认为,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就是那些受教育权等受到严重损害的群体。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城镇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改革进程中收入水平处于劣势的家庭受教育者;第二,农村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村低收入阶层家庭的受教育者;第三,流动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就业不稳定、生活来源不固定、社会地位不确定的城乡流动人口,包括各种类型的进城农民工子女以及城镇流动人口子女。

对于贫困生的界定,目前国内外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我们比较认同贫困生是指由于家庭困难和缺少相关社会经济保障,从而使他们要么支付不起学校的规定应缴纳的费用;要么家里的经济情况不能够使其维持正常的学习费用和在校的生活费用。具备以上一种条件的即为贫困生,二者都具备则为特困生。(8)

3.教育资助的原则

教育资助政策的制定及资助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原则,是由教育的客观现实决定的。完善的教育资助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同时,进行教育资助也是国家为了确保教育公平责无旁贷的。政府主导主要是指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来主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费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在制定引导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资助政策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2)资源统筹原则。资源统筹就是在教育多元资助体系建设中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它包括政府的专项投入、各种社会资源以及其他人力资源等。通过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对以上各方面的资源进行积极统筹、有效配置与合理使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育多元资助体系,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升教育的总体实力与人才培养质量。

(3)重视效率原则。重视效率就是要打破现行教育资助工作中僵化、低效的平均主义或“大锅饭”现象,将有限的资源向真正需要资助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倾斜,实现自主效益的最大化。重视效率包括两层含义,就是通过提高培养经费的使用效率,以实现提升高质量人才培养效率的目的。

(4)兼顾公平原则。教育公平既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教育多元资助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重视效率、注重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充分发挥资助体系的激励作用,又要兼顾公平、注重对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实现资助体系的救助与保障功能,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安心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

4.教育资助的形式

教育资助的形式多种多样,按照学生获得资助方式的不同,根据是否获得资助资金可分为直接资助方式和间接资助方式。直接资助,即明确授予学生个人的资金,如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间接资助,即社会通过向学生群体、学生求学的机构和有关方面提供资金、优惠或提出经济要求,从而使学生个人受益的经济资助。如政府为学校拨款、建造宿舍、配备医疗服务等都属于间接资助。

按照资助项目的不同,当前我国的资助方式实现了从一维向多维的转变,从1987年开始,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各地政府以及社会力量一起共同努力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奖、贷、助、勤、补、减”及“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的资助体系。具体到每种资助方式而言:

(1)“奖”即奖学金,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机构为表彰和鼓励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奖励资金,其目的是激励学生通过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来获得精神上的荣誉和经济上的资助。根据我国现行奖学金制度,目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主要包括奖励各类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与生活的普通奖学金,特别针对贫困家庭学生设立的国家助学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

(2)“贷”即助学贷款,它是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推动的一项助学贷款,目的是解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问题,帮助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其特点是财政贴息、信用贷款。是一种运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目前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生活费的最主要手段。

(3)“助”即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4)“勤”即勤工助学,是指学校组织开展的,通过学生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种资助方式。

(5)“补”即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那些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平均最低水准线的学生而提供的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它一般是一次性、无偿性的资助形式。(9)困难补助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定期补助是为每个特困生提供稳定的补助;临时补助是对于出现意外情况,对临时遇到困难的学生进行的补助。

(6)“减”即学杂费减免,是国家对部分交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的政策。

总的来讲,目前形成的这个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是一个以助学金、助学贷款为主要项目,辅之以奖学金、学费减免等项目的多元化资助模式,它具有目标清晰、责任明确、措施多样、多方合作、全社会参与等特点,是一种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为主导、学校具体管理、银行参与、社会力量辅助的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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