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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教育资助体系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议可由县或市制订义务教育家庭平均收入基准,对低于基准的家庭应给予义务教育资助,由其直接向政府申报,以保证其履行责任。对于超出基准未能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进行处罚,对于未达到收入水平线、未申报资助也未履行义务教育责任者也应强制其履行义务。

(三)完善教育资助体系的对策建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纲要明确指出: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健全研究生(论坛) 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我国教育资助体系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资助对象认定机制

完善资助对象认定机制是提高教育资助效率的基础。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规范与透明并存”。首先,要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区域性信息网络资源建设,实现政府、财政、高校、银行等部门的全面联网,实现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从而使高校能准确地掌握学生的相关情况。其次,要建立生源地贫困生认定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生源地认定是贫困生认定中最可行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的有效实行,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如政府出台的关于贫困生认定的政策中应明确认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监督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以确保申报公信力。第三,认定机制应包括个人申请与诚信承诺、所在地证明、公示与学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跟踪调查与逐年调整、追究责任等,它应该是动态的、全方位的。(25)

2.完善教育资助的科学管理

(1)健全相关制度,实施科学精细管理

在现有资助体系下,应针对不同的资助项目,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资助资金真正用在贫困学生身上。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分配的办法,对资助名额和资金进行科学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按规定时间下达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资金决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要建立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资助情况数据库,定期深入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细化资助工作步骤,以政策公开、金额公平、资助对象公开为原则,严把审核关口;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做好奖励资助对象的评审和奖励资助资金的发放,细化管理,确保贫困生应享尽享。最后,要规范和加强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管理。教育部门应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家庭困难学生奖励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细则、报表等,严格按照济困助学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未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对于教育资助的实施,要健全必要的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学校收费情况以及各项助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资金落实不到位、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息,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实行季报表、年考核,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绩效好、管理措施到位的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要适当进行处罚。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完善高中阶段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体系

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助制度的目标是要基本保障家庭困难学生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丧失接受高中教育(包括高中阶段普通和职业教育)的机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一方面需要政府提供校舍、师资、其他教育设施和学校教育经费;另一方面政府也要保证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责任。这种保证既要有行政手段,同时也要有经济手段。因此,义务教育经费必须有专项用于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教育资助制度要与强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相结合。因此,在资助方式上,义务教育可以助学金为主,其金额可根据当地收取杂费和书本费的数额确定为两个等次,高中教育则可实行贷学金与助学金相结合。建议可由县或市制订义务教育家庭平均收入基准,对低于基准的家庭应给予义务教育资助,由其直接向政府申报,以保证其履行责任。对于超出基准未能履行义务教育责任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进行处罚,对于未达到收入水平线、未申报资助也未履行义务教育责任者也应强制其履行义务。但我国现有教育资助体系,在义务教育阶段,尽管与全面普及和完全免费的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资助政策的实施还存在地域上的不平衡,但《义务教育法》不仅为资助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提供了“义务”的价值基础。在高等教育阶段,对贫困大学生资助的政策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虽然有伦理精神式微之虞,但在实践上毕竟“有章可循”。相比之下,高中阶段教育的助学体系仍然是明显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高中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体系的任务非常紧迫。要承接义务教育资助体系,转接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在坚持伦理价值导向一致性的前提下,体现不同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的差别性,从而保持初、中、高等教育之间资助的资金链、政策链、行动链和价值链的衔接通畅,实现初、中、高三位一体的伦理价值耦合。(26)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偏低,需要调整提高,并增设就业补助资金。建议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除每生每年1500元助学金外,在资助学生数内再增加20%的指标作为对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增加资助金额,同时建立对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实行中等职业免费教育。

4.健全资助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助学贷款资助存在的问题,要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助学贷款信用制度和违约惩处制度,加强信用管理。我国现行有关学生资助制度的条文大多是政策,而没有与教育资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资助的强制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不强。表现为在内容上没有明确规定各种学生资助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各方违约的相关惩罚机制,难以以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作为教育的受益者和推动者,国家有责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包括助学贷款在内的学生资助法律法规,对各种资助方式进行明确界定,使资助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障资助者和受资助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针对助学贷款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建议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可行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资助体系顺畅、有序地运行。要加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配足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决办公用房、配备车辆、信息化建设硬件设施,足额安排办公经费,提高服务能力。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贷款运作体系。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贷款合同的签订,应视学生贷款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转款,不应每年签订合同。上级安排工作时,应考虑签订合同应在学生开学前完成,学生开学后,签订合同靠家长,困难大、问题多。高校应积极配合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贷款范围认定、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5.吸引社会广泛参与,提供灵活多样的资助方式

首先,要通过政策、税收、金融等优惠措施,吸引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教育资助,丰富资助主体、壮大资助力量。政府应该鼓励企业、社会建立民间助学基金,允许这些基金免费给特困生提供无偿资助,也允许他们把资助大学生完成高等教育当作一个投资机会,允许其有一定的回报。在银行制度不足以充分满足贫困学生贷款需求的情况下,让民间组织来弥补不足,可以说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民间组织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和银行的不足,实际上也可以弥补学生个人的信用不足。民间组织如果得到了充分发展,个人信用也会相应地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发展。

此外,教育资助的方式,也应灵活多样。对于学生的资助项目,应当实现由单一到立体的转变。例如,美国学生资助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资助包”。“资助包”包括学生受到的所有资助,把所有联邦政府的、非联邦政府的资助,诸如助学金、贷学金、校园工读,都混合在一个“包”中,以满足学生的需要。用能够使用的资源向每个学生提供可能的最佳资助包是学生资助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27)这种资助包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因为我国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城乡间、地区间存在巨大的居民收入差异,不同院校、学科、专业间的社会及个人回报也存在很大差异,城乡教育发展也存在不均衡。在这种背景下,教育资助要针对每个学生的实际需要而量身订制,通过调查、计量,专门设计、确定各种资助的位置和适当的配比,建立一个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等多方面资助方式的立体资助包。这种资助包制度针对每一位学生,有助于保证资助的合理性、公平性,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同时使每一位受助学生切实感受到社会和政府对他们的经济支持,这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现实的教育。

6.拓宽教育资助的范围,加强贫困生的思想和心理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完善和现代社会对人才要求的提高,教育资助政策的经济解困功能将成为一项基础性的功能,而资助政策的育人功能必将成为教育资助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加强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贫困生经常由于对贫困的错误认识和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往往形成消极的人生观和错误的价值观。因此,必须要加强贫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学生成为“精神上的贫困者”。同时,要高度关注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贫困生中普遍存在自卑、焦虑、敏感等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挫折教育。为此,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专门设立贫困生心理咨询,或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使有问题学生能够寻求适合的帮助,不良的情绪或积压的心理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宣泄与正确的疏导。通过关注贫困生的精神世界,使贫困生明确心理素质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帮助他们掌握心理调节的方法,了解自我并接受现实中的自我,缓解心理冲突,提高挫折承受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形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此外,学校作为受资助对象实地所处的场所,应当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真正的做到尊重、关爱贫困生,而不带任何歧视,也可开展形式多样的朋辈心理互助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同辈群体的作用,通过潜移默化的熏陶,逐步引导贫困学生形成积极、乐观的心态。

其次,在满足贫困生的经济需求外,资助主体还应积极搭建贫困生能力拓展平台,以提高贫困生的综合素质。例如,贫困生在高校各种学生或社团活动中,担任主要组织者或策划者的较少,在各种竞赛中也往往处于劣势,这不仅与贫困生存在的自卑心理有关,而且也与他们的综合素质不高有关。为此,提高贫困生的全面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促使他们成才,应当是教育资助工作的最高目标。(杨春芳,齐兰芬,王志辉执笔)

【注释】

(1)林莉红、孔繁华.社会救助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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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建华.关于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几点思考[J].科技信息,2007(19).

(5)吉宏等.新时期我国教育资助体系优化策略研究[J].教育学术月刊,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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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葛军、赵炳起.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路径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7(6).

(11)陈至立在2007年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Z].教育部2007年第7次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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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胡立伟.教育公平伦理审视下的高校学生资助及制度重构[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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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江应中.教育资助政策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实现[J].教育发展研究,2007(11A).

(27)张国强.基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学生资助制度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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