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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通过完善立法,对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包括公民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等具体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对公民参与环保的方式、途径设置程序保障,对妨碍公众参与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制裁措施。
甘肃省环境保护对策建议_2010~2011年甘肃省社会发展分析与预测

三、甘肃省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一)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环保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环保宣传的力度,唤醒农民环境自觉意识,使环境保护观念深入田间地头,落实到农民具体的行为中去。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内需投资,对一些环境承载过重的地区大胆实施生态移民,减少直接作用于土地的人口数量,通过对人口布局的合理分布,缓解部分地区生态压力,使其尽快得到恢复和保护。

(二)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为公众参与环保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环境法律应该为人们提供一个自由主张环境权益的平台,让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纠纷解决等工作全过程,消解各主体间由环境权益伸张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要通过完善立法,对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包括公民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等具体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对公民参与环保的方式、途径设置程序保障,对妨碍公众参与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各类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具体行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环境立法中也应当明确社团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权利和途径。

执笔人:沈冯娟

【注释】

[1]陈阿江:《从外源污染到内生污染——太湖流域水环境恶化的社会文化逻辑》,《学海》,2007.1。麻国庆,2001,《草原生态与蒙古族的民间环境知识》,《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第1期。

[2]林梅:《社会政策过程中不同政策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关系及格局——以淮河污染防治为例》,《东岳论丛》,2006年11月。

[3]肖晨阳、洪大用:《环境关心量表(NEP)在中国应用的再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07第1期;马戎、郭建如:《中国居民在环境意识和环保态度方面的城乡差异》,《社会科学战线》,2000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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