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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的教育资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助学金”制度面向全国、面向全体学生,体现了不分地区、不分种族和性别、不论贫富和权势的“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受教育权”的绝对教育公平思想和理念。上述两部法律为制定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教育救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奖学金和贷学金基础之上,国家教委又推出了由政府拨款支持,由各高等院校组织的“特困补助”、“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

(三)中国当代的教育资助

1.建国初期,“免费”加“人民助学金”资助政策

建国初期,我国实施的是“免费+人民助学金”制度,但是仅仅是各地方政府制定的临时助学办法,国家还未对助学体系做出统一规定。直到1952年9月,国家统一了全国助学制度,之后,相继有所修订,主要针对的是资助标准、范围、比例和对象等方面。

1952年7月8日,政务院颁布《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提出“为积极改进青年学生健康状况,并逐步统一学生待遇标准,决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原有人民助学金的标准作适当调整”。

1952年7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废除学费的前提下,将全国各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高级中学学生实行占总人数30%的,每人每月9.5万元的助学金(34)”,对中等专业学校每人每月10万元,初级专业学校每人每月9万元。1952年颁布的《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中指出,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待遇,应采取人民助学金制。(35)

以《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颁发执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全国范围内确立“免费上大学”加“人民助学金”的大学生资助政策。

这两个通知初步规定了人民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规定“同一地区内(以各大行政区或各省市为范围)同级同类学校同样学生的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必须一致,生活待遇也应划一”。“人民助学金”制度面向全国、面向全体学生,体现了不分地区、不分种族和性别、不论贫富和权势的“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受教育权”的绝对教育公平思想和理念。

在基础教育方面,建国初期,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几乎全免费的教育政策,中小学教育免交学费,只收少量杂费。

2.改革开放后,从单一助学金制度初步走向多元化

1983年7月1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决定在助学金基础上,设立“人民奖学金”,并且决定“对学生的助学金逐步改为以奖学金为主”。同时,进一步细分了助学金的分类标准和缩减了其发放范围,将人民助学金的标准划分为三类:“一般人民助学金”和两种不同连续工龄的“国家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制度的实行,弥补了助学金的缺陷,打破了人民助学金资助制度的单一模式,进入人民助学金与奖学金并存阶段。

1986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决定取消人民助学金,代之以奖学金和贷学金。1987年7月进一步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决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奖学金与贷款政策。奖学金主要分为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三种。贷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支付在校学习期间费用的学生,属无息性质,规定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的模式进一步突破了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单一模式,奖学金和贷学金并存阶段。

基础教育方面,1986年,国家开始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逐步确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费、收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费上学的政策,初步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办学机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开始探索建立中小学阶段贫困生教育救助制度。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1992年颁布《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上述两部法律为制定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教育救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颁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初级中等学校(含职业初中)和部分小学(主要是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

1997年10月,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决定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

3.“奖、减、贷、助、补”混合资助制度

1989年,我国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我国从此开始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1994年国家教委开始在37所教委管辖的大学试行“招生并轨”,把“国家计划”与“委培生”、“自费生”的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和收费标准统一起来,使同一专业或同一学校的所有学生都按一个标准缴纳学费。1997年实行全面并轨,所有的学生都成为“收费生”。在收费理念下,我国学生资助制度发生了新的变革。在奖学金和贷学金基础之上,国家教委又推出了由政府拨款支持,由各高等院校组织的“特困补助”、“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这些措施当中以助学贷款最为重要。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1999年在北京、上海等八个试点城市中开始试行,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搭建了“两免一补”政策的基本框架。

2004年2月,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的对象逐步扩大到了中西部农村地区贫困中小学生。

200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寄宿生活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4.混合资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001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002年,在助学贷款发放不顺利的大背景下,政府推出了国家奖学金,只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获得,资助力度很大,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

2003年,国家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新学期开学时一律设立“绿色通道”制度,不允许任何高校以任何理由拒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

2004年6月,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逐步成为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之一。

2005年8月4日,教育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政府每年出资10亿元设立国家助学金。

2007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健全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1)在改革原有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基础上设立新的国家奖学金制度。(2)新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3)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4)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继续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5)在部属六所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6)规定高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校内各项资助措施的开支。(7)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等。

2009年,国家又决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36)

至此,我国形成“奖、减、贷、助、补”混合资助制度,多元化的资助体系相对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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