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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的教育资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3年,第九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大会通过《扶助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得受均等教育案》,要求教育部通令“学校设免费额若干名,以待成绩优良之学生”,适用于高等小学及中等以上学生,其筹款办法为由学校筹拨、公款拨助或社会捐助。1926年,第十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再次催促教育部,将“扶助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得受均等教育案”,通令各省教育厅转饬各校切实遵行。

(二)中国近代的教育资助

1.晚清留学资助

晚清时期,洋务运动推动学习西学,师夷长技,留学东洋日本、本洋欧美也因特殊的历史时期的而产生。清末官费留学生主要包括:省派、大学堂派、练兵处派、进士馆留学、贵胄游学、部派等,派遣机构不统一。由于中央财政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众多学生官费留学,因而经费多半是由各派遣机构自己负责。(23)

政府对留学的资助主要形式是官费(公费)留学,对于自费留学的也进行借款资助。

公费生是晚清留日经费支付的主要对象。其中央经费来源,一部分是旧管华俄、汇丰、正金三所银行的存款和学务处余额,一部分为新增各银行利息以及各省藩司解到的大学堂经费,开支中包括出国留学生的川资、津贴、邮电费以及大学堂进士馆、译学馆所派留学生的学费(24)

留日学生由政府派遣,“奉旨令派学生游学日本”,地方督抚大都遵循政府旨意选派学生留日。但具体选派和经费支付中央政府概不负责,大体遵循派遣付费的原则。(25)

为了激励学生勤学,促进经费合理使用,学部制定留日学生请假规则,奖勤罚懒,如有违犯,开除官费。

学生遇有经费困难,自费生可以借款。学生患重病必须入医院时,官费生由副总监督派员与医院清算。自费生可以得到部分资助。

1908年,美国国会通过向中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的议案,并示意清政府用该款资助学生赴美留学。次年,清政府外务部、学部会奏派遣学生赴美留学办法,确定派遣名额,并准备建肄业馆(即1911年设立的清华学校),延聘美国教习,作为留美前的准备。(26)赴美学生逐年增多,除官费生外,还有许多自费生。1901年以后,清政府为了减轻政府负担又加速留学教育发展,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奖励自费留学的政策、法规,受到刺激和诱导,自费留学便大量发展起来,在日本、美国自费生反而大大超过公费生。(27)

晚清的留学教育是我国留学教育的发端。对留学生的教育资助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既有自强革新的目的,也有遭受外来欺侮的无奈选择。但是从促进中国教育进步和科学思想传播的角度来讲,该时期的留学教育对促进中外教育的交流,特别是引进西方和东洋新式教育方面,起了极大作用,而在当时经费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对留学生的教育资助无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民国初期的教育资助

1904年,《癸卯学制》正式规定教育收费,晚清及民初政府颁布停止学生津贴与征收学费章程,到20世纪20—30年代,学生纳费上学已成为普通常识,许多学校已不允许不纳费的学生上课和进校。(28)

民国建立后,政府为照顾家境贫苦的学生求学,在规定收费的同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救济法令。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寒学生就学问题,来自有识之士、社会团体、学校、政府的各种形式的学生奖助开始设立,各级政府与各级各类学校相继制定奖助贫寒学生的地方法规与学校条例,贫苦学生公费、免费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普遍化的轨道。(29)

(1)民国政府的教育资助政策

1912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令时,为鼓励学生求学,特规定各级学校应对成绩最优的学生分别减免学费。同时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一律免征学费。

1923年,第九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大会通过《扶助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得受均等教育案》,要求教育部通令“学校设免费额若干名,以待成绩优良之学生”,适用于高等小学及中等以上学生,其筹款办法为由学校筹拨、公款拨助或社会捐助。

1926年,第十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再次催促教育部,将“扶助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得受均等教育案”,通令各省教育厅转饬各校切实遵行。

1928年1月9日,国民政府为照顾革命功勋子女入学,公布了《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条例规定:“凡革命功勋子女,已入公立学校而家计贫苦不能负担费用者,得依据本条例请求免费”。免费办法分三种:甲种免学费、试验费、讲义费并津贴膳宿衣服书籍等费;乙种免学费、试验费、讲义费并津贴膳宿费:丙种免学费、试验费、讲义费。(30)

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全国公私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学额,以奖进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免费”、“公费”被写进《新约法》表明学生资助问题己引起了社会及政府的高度重视(31),这也体现了教育机会一律平等的原则。

1936年5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规程。明确了“免费”及“公费”各自不同的待遇及经费来源。明确将家境清贫,学生成绩优良两项条件作为评定标准,“免费”与“公费”侧重于救济和奖励。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请“公费”、“免费”的程序。

伴随学校收费制度确立,学校公免费学额等奖助制度逐渐发展起来,初等教育免费、师范教育免费、学费定额须在学生力所能及范围内等主导观念逐渐形成,成为消除学校收费负面影响的补救之策。(32)优秀贫寒学生的公费、免费资助存在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中高等教育偏重于奖助,基础教育偏重于公费免费并向义务教育发展。

(2)民国地方政府及高校的教育资助政策

在国民政府出台各种救济学生的法令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高校也不断制定了自己的政策以救济本地或本校学生。

地方政府方面,1932年,福建省教育厅设立了清寒学生大学奖学金。1932年6月,陕西省教育厅设立了奖学金,奖励国内各大学陕西籍学生。1934年成立的东北青年教育救济处,对借读于后方各院校的东北贫苦学生,按月给救济金,补助其生活。1934年,湖北人士发起组织国立大学鄂籍学生辅助基金会,筹募基金。分年贷给鄂籍贫苦学生,以资救济。1936年,四川省政府核准免粮税二十个县和准予减免半费七个县。

高校方面,1928年,北京大学颁布助学金及奖学金条例。1931年,暨南大学设立《国立暨南大学免费章程》。其中规定:家境贫苦,无力继续求学或学年成绩总分数平均在八十五分之上者可申请免费。1932年,中山大学制定了详细的奖励规则。奖学金分勤学奖、著作奖、特著奖、贷学金四种。武汉大学自1932年起,设系奖学金和院奖学金,规定名额和标准。1935年7月,重庆大学设立典夔奖学金,专以奖励该大学孤贫学生之用。1935年7月重庆大学特制定了期终奖学金。1936年7月,清华大学制定了清寒奖学资助规则。

3.抗战时期的教育资助

抗战爆发后,我国高等学校因遭到日军蓄意毁坏而纷纷迁往内地。战区大学生为求学深造,也跟随学校迁往内地入学。这些大学生与陷在战区的家庭隔断,经济来源断绝,生活困难,函待政府救济。学生救济问题随即引起社会广泛注意,国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救济学生的法令、政策。

为保存和发展我国高等教育,国民政府积极行动,将战区高校迁往内地安全地带并将战区失学大学生分发内地高校借读。同时,不断颁布种种救济学生的政策、法令,采取设立先修班、提供贷金、公费、免费等多种救济措施,给予战区贫困大学生学业、生活、医疗等方面之救济,帮助其完成学业。各地方政府、以及各高校也同教育部互相配合,共同为战区贫困大学生提供了帮助。

国民政府、各地方政府、各高校及社会各界种种力量联合起来共同对战时高校学生进行的救济;救济手段多种多样,主要有分发借读、经济救济、勤工俭学及举办大学先修班、专修班等。救济内容涉及学业救济、生活救济及医药卫生救济等多个方面。(33)在救济过程中,国民政府教育部与各高校相互配合、互相促进。

(1)分发借读

战事发生后,北方大多数高校被日军摧残破坏。国民政府命令各校迁移后方安全地点,并于1937年夏组织一委员会于南京,办理战区生之登记遣送事宜,同时命令各省均设立同样组织。分别登记学生并分发后方学校肄业。各级学校学生才得以安全到达后方,有回原籍者,教育部酌请交通机关予以车船免费。

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战区专科以上学校教员暨学生就学或训练登记办法》,军事委员会设立“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地事业青年招致训练委员会”,为内迁师生提供训练或就学服务。同时负责核发公费生资格、临时救济金、零用救济金、衣被救济、医药救济费及清寒证明书等。为了救济借读生,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8年3月颁布了《战区各级学校学生转学及借读办法》和《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分发借读办法》。各高校积极响应,分别根据自身情况,对借读生给予优待

(2)经济救济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经济上资助学生的主要方式是给予学生贷金或公费、免费。

贷金,亦称贷学金,是政府贷款给战区学生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经济救济措施,包括膳食及衣服等各项贷款。贷金之目的为救济由战区退往后方之求学青年。

最早尝试贷金的是长沙临大。1937年10月,该校制定出1937年度上学期学生贷金办法。规定该校正式学生,因困苦需要救济的,可以申请贷金。

为使内迁学生普遍获得确切之救济,国民政府随即制定了一系列贷金暂行办法:国民政府相继颁布《公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暂行办法》、《二十八年度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发给战区贫寒学生棉衣费贷金办法》、《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暂行规则》、《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战区学生贷金暂行规则》等,以贷金的形式在经济上资助从战区来到后方学生,解决学生的就学、膳食、棉衣等实际问题。此后,学生贷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部分家庭困难的非战区学生也享受到这种待遇。各高校大都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实施,同时也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予变更,制定更为细致的实施办法。

贷金制度实施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为克服贷金制度所带来的流弊,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43年8月将贷金改为公费。

1936年5月,教育部曾公布了各级学校设置免费公费规程。规定各级学校为奖助家贫绩优的学生,应设置免费学额及公费学额。免费学额即免收学费,公费学额除免收学费外,还最低限度的膳宿、制服、书籍等费。1937年,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各级学校筹划酌量增加名额。并规定,学校自行设置的奖学金应设免费及公费名额并报教育行政机关备核。

此后,各级政府与各高校分别制定了救济贫寒学生求学的地方法规和学校规程,积极以“免费”、“公费”学额的形式救济贫寒学生。

山西省政府1937年颁布津贴办法,救济本省籍国立专科以上学生。1939年,四川大学对不同学生分别对待,各予不同免费。1940年广西大学规定:“公费、免费学额按各学院各年级学生人数分配。”1941年,浙江大学公免费奖学金委员会制定公费生和免费生免除费用范围和资助标准。一些私立学校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免费、公费办法。为救济贫苦学生,各校不遗余力,多方筹集资金。

1943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订定了《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规定:1943年度所招新生,贷金制度不再适用,改订公费制度。公费生分甲、乙两种。甲种免膳食费,并分别补助其他费用;乙种免膳食费。并且按不同办学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学生公费人数比例给予详细规定。1944年冬至1945年春,因战区扩大,流亡学生增多,原有办法难以适应,国民政府教育部遂订定《战时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给予公费办法》,公费的范围、名额均有所扩大。

(3)勤工俭学

由于国统区通货恶性膨胀,有限的贷金与公费奖学金等并不足以维持学生最基本的生活要求,学生不得不利用课余时间的兼差作为解决经济困难的最主要手段。

战时大学生的困难处境得到了各高校的同情,学校力所能及地提供了一些勤工俭学的机会给贫苦学生。

1937年,西安临大特设立服务队,拟订救济办法。厦门大学当局自1938年起设立学生自助委员会。1938年3月浙江大学决定以工读为原则救济经济来源断绝之学生,学校给予学生勤工俭学的职位。西南联大为给本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机会,还自办企业,组织学生勤工俭学,解决部分学生的生活问题。教育部极力支持贫苦学生勤工俭学。并于1940年规定:凡请求贷金的战区生,为学校劳动服务,由学校酌给酬金。四川大学提倡课外劳动服务,订定了《四川大学清寒学生服务办法》。1942年,浙江大学制定了学生工读登记审核办法。私立华南女子学院制订了更为详细的学生工读工资标准。

社会各界也积极创造条件,为后方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

(4)奖学金

战时高校学生经济救济除贷金和公费、免费外,还有各种奖学金。奖学金形式多样,有的由中央设立,如中正奖学金、林主席奖学金;有的由地方设立,如云南省龙云所设“龙氏奖学金”;有的由个人设立,如浙江大学侠魂女士奖学金等。这些奖学金也给了清寒优秀学生极大的经济帮助。

(5)专修班与先修班

1938年,统一招生之后,不少中学毕业生未能进入大学。同年12月初,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的《二十八年度中等学校毕业生救济办法大纲》规定:为救济未经录取或因故未能投考之失学青年并为推广专科教育起见,特设立各种专修班。专修班修业2年,学生免缴学费,战区学生经济困难的可提供膳宿。也规定了设立大学先修班。先修班学习半年,学生免交学费,战区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免缴学宿费。各专修科、先修班学生学宿杂费,一概免收,膳食制服费由学生自备,家在战区经济确是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请求贷金。

(6)解放区的教育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教育主要是干部教育和群众教育。解放区举办的大学主要有: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和鲁迅艺术学院。中国共产党也主张“学校开支及贫苦学生费用,应由政府当局完全负担,要知道教育经费的增加,在抗战时期是绝对必要的。”解放区的教育一直实行供给制,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52年。

民国时期的教育救助总是依据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这是中国教育资助法治化的发源,虽然有些只是作为法律条文中的提法无没有确切的实施方案,但是这也足以表明当时在政府、教育机构和社会上,人们对教育资助的法治化的关注。特别是在抗战时期,为了保存中国教育,民国政府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当然此处暂且不讨论民国政府争夺青年资源、稳定民心等因素),当时提出的“战时当作平时看,平时当作战时看”是对教育工作的指导原则,各项教育资助政策也以该原则为出发点而实施的,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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