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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化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有角色的定位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不适应网络社会和文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也不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全面、合理的重新定位势在必行。而在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的过程中,还需要重构相关制度。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版权法的紧密关系更是毋庸置疑。

文化产业化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1)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郑鲁英

内容提要:网络技术的变化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文化产业化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有角色的定位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不适应网络社会和文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也不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鉴于此,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全面、合理的重新定位势在必行。在价值理念上,必须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职能上,必须协调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多种职能之间的冲突。而在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的过程中,还需要重构相关制度。

关键词:文化产业;著作权集体管理;角色定位

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y、Cultural Industries)的定义多种多样,尚未统一。(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文化产业是指结合创作、生产与商业的内容。同时,这些内容在本质上具有无形资产与文化概念的特性,并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以产品或服务的形式来呈现。”(3)并认为,“包括出版、音乐、电影、工艺品设计等在内的文化产业,将持续稳定增长,并在未来文化发展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4)。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文化产业指那些以产业规模复制具有浓厚文化内涵的产品的行业,其使用往往与大众传媒的制作相关。当提及版权发挥显著作用的活动或产业时,版权相关产业、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往往作为同义词使用”(5),“一般认为,文化产业是对无形的和本质上文化性的内容进行创造、生产和商业化,这些内容典型被版权保护,能采用商品或服务的形式”(6)。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文化产业与版权的密切相关性已达成了共识,即版权不仅是文化产业化的一个方面,也是保证文化产业化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工具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出版、音乐、电影、电视广播、文化艺术服务等文化产业中都能寻觅到踪影。不仅如此,其与文化产业化还有着紧密的互动关系。

一、文化产业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互动关系

正如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的那样,事物是相互联系与对立统一的,作为文化产业和版权保护的重要工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文化产业化之间也体现出相互联系、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文化产业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统一的一面

首先,文化产业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创设的主旨之一均是为了对生产者(创作者)或投资者提供激励,这客观上促成了分工和效率的提高,最终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因此,两者都离不开对市场的尊重。不仅如此,文化产业化和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还追求着一种潜在利益,即期望出现一种商业繁荣的大环境(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活跃),并最终保障自身的发展。为此,在文化产业化的过程中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中,我们均可以发现:两者以小利换取大益,即通过对具体私人利益的限制(如文化产业化对产业经营主体、集体管理组织之于某个创作者),实现对集体利益(整个产业、某类创作者的集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保护。这种对市场的尊重以及私权对公共利益进行让步的思想基础,使得两者有更深、更广的合作空间。

其次,在外在运作过程中,文化产业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也表现出密切的一面。这种密切,一方面源于文化产业、集体管理组织自身与版权、版权法之间的紧密关系。文化产业与版权、版权法的紧密关系,不仅可从国际社会对文化产业所下的定义中窥见一斑,还可反映在实际的研究方法中。“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版权法最好被理解为规范文化产业某种特殊问题的努力:文化商品倾向于担当公共物品的角色,对它进行消费并不会减少它的价值。版权法对复制权进行了限制,如此,使得文化产品比它们原本的状况要稀缺。”(7)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版权法的紧密关系更是毋庸置疑。

另一方面,两者的顺畅运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有裨益,且两者在这种贡献的达成上存在依赖关系。“集体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创作者的权利而使他们因其作品而获得报酬;另一方面创作者也更乐于在一个对版权和相关权提供了适当保护和管理这些权利的有效制度的环境中发挥和运用他们的聪明才智。这种情况鼓励了创作者为文化部门的发展作出贡献。……在一些大国中,文化产业的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而来源于版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益则在这个百分数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8)不仅如此,文化产业化的顺畅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运作所能达成的“最大化授权使用者”。美国知识产权界著名的丹尼尔·格维斯(Daniel Gervais)教授就指出,当版权产业首要目标不是最小化非授权使用者,而是最大化授权使用者时,版权产业才能得到良好发展。(9)而集体管理组织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不论对传统文化产业的复兴,抑或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此外,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意味着版权的不断资本化,并促成了文化产业中的最大势力——媒体的垄断盛行,而集体管理组织有助于提高与垄断性媒体的谈判能力,有益于信息和文化的多样性。不仅如此,文化产业产生于大众、服务于大众、受益于大众,这一过程有众多小权利的产生和运作,从而对集体管理组织在小权利管理的职能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于被要求延伸集体管理。然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滥用以及自身的管理无效,也会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进而影响文化产业化的进程。同时,集体管理组织的在“孤儿作品”的解决、一揽子授权等方面的职能是否正常运作,也都会影响到文化产业化能否顺利发展。与此同时,如果集体管理组织要得到更有效的生存、发展和壮大,也离不开文化产业化所给予的物质支撑。否则,其将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再次,文化产业化,即文化介入产业活动以及产业机制引入文化生产的双向进程,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都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体。在传媒学、经济学视野下,源自大众文化的文化产业,可理解为文化介入产业活动以及产业机制引入文化生产的双向进程。在前一进程里,由于“文化的整个目的和目标是一种特殊的激动人心的愉快——这种愉快是由对智力、想象及知觉和谐地构成生命的回应带来的”(10),加之文化产业具有强烈的“受众最大化”倾向,(11)强调了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后一进程则突出了文化产业的经济功能,因为其“在生产和商业化过程中创造了就业财富、培育了创意、繁荣了创新(12)。而集体管理组织创设之初,是为了维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后续200多年的发展中,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步提升,其中充斥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争,集体管理组织在职能、运作、价值理念等方面都发生了质变,从单纯注重经济效益,发展到多元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实践操作。如为了促进社会效益,作为知识资产管理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知识产权控制得松一点,认可更多人类创造的历史和社会特质,和其他竞争者自由地分享这一资产,或者给实际上的创造者以有力的道义上的支持。在版权文化的领域里,对资产有责任的管理包含了鼓励互相利用文本的文化创造行为,例如在音乐和录像制作中采样,允许更自由地接触有版权的作品”(13)。无疑,保证了经济利益,文化产业和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可持续发展;满足了社会利益,才能避免文化产业和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中出现的畸形和不良的后果。因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是两者未来共同发展的基调。

最后,面对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文化产业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站到了统一的战线。在当前全球相互依赖、日益紧密的背景下,作为“软实力”的文化,常常借助于产业的力量进行全球传播和普及,美国的大众娱乐文化的全球风靡即为典型。与此同时,伴随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跨境增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全球化中的角色也同步发展。然而,这种全球化是“双刃剑”,文化产业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发展机会的同时,也肩负着维护文化多样性和确保国内获得文化和信息的使命。除此之外,网络社会更是给文化产业化和集体管理组织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对此,WIPO也进行了肯定。(14)

(二)文化产业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之间对立的一面

归根到底,这种对立源于两者在利益上的矛盾。利益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动力。就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5)因此,尽管两者都是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体,但这种统一可能在现实中表现出不一致的一面。这种不一致一方面可能表现为两者对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内涵界定不统一,另一方面可能表现为两者所追求的利益的属性或侧重点存在冲突。例如,在版权产业中,低质量的复制随处可见,这将对国内文化的经济和科技发展造成阻碍。(16)与此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可能无法为创作者谋求到产业发展中的经济收益。此外,文化利益冲突的存在,以及文化性和商业性的内在矛盾,也加剧文化产业化进程中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行使之间的矛盾。

这种利益上的矛盾还会进一步表现为多元主体之间的冲突。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以及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中,均涉及不同领域和多元主体。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介入分配(17)领域,即通过合理的分配来保证创作者的权益。而文化产业化不仅涉及分配领域,更重要的是工业化生产以及大众消费等领域。这种工业化生产使得文化产业化过程中逐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而产业链里包含了多元主体,包括创作者、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中介组织(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产业链最终又联系着各类消费者(使用者)。然而,多元主体的需求存在现实上的不一致。例如,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希望归属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创作者,希望从利润中分取创作者应得的部分,而消费者(使用者)自然希望能够最大化地使用文化产品或服务但却只需要支付最小的成本。不仅如此,即使是同一类主体,如创作者之间,由于复合依存而衍生出各类版权权利,(18)各类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免产生冲突;而同一类中介主体,也会有职能和权利上的差别和冲突,如不同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职能和权利上的这种差别与冲突。不仅如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独立第三方,还存在对自身生存、发展和壮大的考虑,以及谈判中现实力量的博弈能力和实际管理效能等问题。这些方面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与文化产业化之间存在发生背离的可能。

二、文化产业化视野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有定位与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对文化产业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的分析可知,集体管理组织对文化产业化的发展既存在着促进的一面,也有着阻碍的一面。因此,在文化产业化的双向进程中,作为文化市场中的重要活动主体的集体管理组织,其角色定位合理与否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存在错位,从而加大了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中的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只扮演着传统角色,不仅在价值选择上存在错误,也在职能履行方面存有不足,即其与版权所有人之间,是单纯的“代理”或者“信托”关系,关注的只是经济利益,职能单一,可保护的权利品种也非常有限。加之现阶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水平低下,管理经验欠缺,专业化和知识化都还不足,使得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无法正确承担起自身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前角色的错位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属性混乱。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是“非营利性组织”,属于社团法人的属性,但在著作权市场上其又占据垄断地位,在实际运作中还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价格垄断、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不对等、使用费分配不合理、集体管理组织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欠缺、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对立情绪等问题,都是这种角色混乱的具体表现,并导致了版权纷争频繁出现。在尚未合理界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属性以及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若贸然仅通过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进程。(19)

第二,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持的价值理念与集体管理制度以及文化产业制度的宗旨发生偏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中透明度的欠缺是其价值理念偏离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严重影响了其会员的集体利益。因为,“在制订规则或规章的商议阶段,全体或接近全体的预期参加者在集体相互作用中可能出现同意,如果他们被置于毫无所知和/或极不稳定的地位上,那么他们自己的利益也不能正确地预测”(20)。不仅如此,集体管理组织对自身利益的重视,甚至远远高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对特定使用者或公众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力度更是欠缺,从而导致社会成员对其缺乏普遍的认同,甚至于出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被告的场景。(21)此外,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利益的属性来讲,现阶段其强调的还仅是对经济利益的保护,对社会效益、文化利益等的考量尚付阙如。

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职能单一,职能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都有待提高。突出表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关注诸如收取和分配管理费用之类的经济职能,对著作权人、使用者的服务职能还远远不到位。此外,现实中其数字化水平较低,无法适应数字时代提高版权集体管理效率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时代充分发挥作用。(22)

第四,由于角色定位的错乱,现阶段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能发挥上存有缺陷。无疑,只有集体管理组织角色定位恰到好处,所反映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合适,才能发挥出知识产权的最大效应。曾有学者根据国际上通用的GinartePark指数测试法,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强度进行度量。结果显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强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立法保护强度。但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本身还不够完备,立法与司法之间还没有同步,加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得到强化,因此,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却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2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前的运作也存在这个问题。现阶段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上寄予厚望,并从立法角度赋予其合法的市场垄断地位和较大的操作空间,而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也对集体管理组织有所偏倚,且将集体管理组织自行订立的许可费标准作为司法赔偿的依据。(24)然而,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管理的不科学和不透明,导致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远弱于制度设计的本意。

无疑,上述这些角色错位和不足的表现,源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的滞后。在1991年,我国才成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5年才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0年国家版权局也才对外正式宣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的基本建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之所以缓慢,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舶来品,其观念和运作在我国被政府和社会公众认知和接受的时间并不长,另一方面也由于国内对其研究的薄弱与不足,集体管理组织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其实践的进步。而综观集体管理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面对网络技术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变革以及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提出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着各种变革。与此同时,许多学者也从学理和实践应对的角度,探索新时代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25)

总之,要顺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发展,满足近些年我国才刚刚兴起的、主旨为大众受益的文化产业化的需要,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进行重新定位迫在眉睫。尤其是衡平著作权人包括特定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多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更是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重新定位的主基调。

三、文化产业化视野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与相关制度的重构

无疑,伴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职能的空间将进一步加大,其在价值理念、职能、技术操作、作用等方面的角色都将发生质变。然而,这种角色变迁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需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快自身的改革,同时,相关制度的重构或完善也必须提上日程。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重新定位的影响因素

当前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定位,至少要受到几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具体包括:

首先,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伴随着“以创新为本”的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已远远超出传统的“代理”或者“行纪”的角色范围,“版权集体管理也涉及社会或文化的使命”(26)。例如,在许多国家,作者和诸如表演者之类的权利持有者,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做的不仅仅是管理他们的权利。(27)此外,在对经济权利的保障上,集体管理组织也不仅仅只考虑创作者的利益,还需要衡平使用者的利益,同时兼顾自身的存续。欧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就如美国学者对此的评论:尽管美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更侧重其经济功能,但这不是必须的选择,也不是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或下属的最大利益;而欧洲的集体管理组织大多与教育和文化的管理直接相关,其模式常被认为是版权管理的更好选择而非最后的救命稻草。(28)

其次,我国当前大力推行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其明确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最广大的社会群体,加之文化产业自身较之一般产业具有更多“公共商品”的色彩,因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扮演“最大化授权使用者”的角色,这需要除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传统的保障经济权利职能升级外,还需要肩负起保护社会效益的责任。此外,文化产业的发展势必带来文化产业的集中和媒介力量的加大,与此同时,创作者、使用者的个人力量以及社会公众被分散的力量更为弱小。集体管理组织在此方面应继续发挥其优势,即它允许集体因素的考虑。(29)同时,这种集体管理也能解决个人管理上的能力不足。因为,当更大范围与更密集的再生产使经济利益剧增的同时,个人对版权保护的执行却变得越来越困难。(30)事实上,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壮大,其与文化产业媒介的谈判力量正逐渐加强。我国目前公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费,就是在各方力量博弈基础上达成的,集体管理组织未来还将需要在此方面继续努力。

再次,外部环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如网络上的“孤儿作品”的解决、美国图书馆作品数字化、Google电子书的开放模式等,都给美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带来更多的现代发展理念,(31)有助于文化产业化发展中的某些瓶颈问题的解决。再如,为顺应文化全球化、多元化的发展,伴随着各种国际规则的发展以及实践的积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在国内的角色要调整,在国际上的角色也会同步更新。因为这个世界的“世界文化”的特征越来越强烈。(32)不论是文化产业,抑或是集体管理组织,封闭必然导致落后和灭亡。

在内部影响因素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组织机构,具有内在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自我能力的提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管理效率的提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在收取、分配许可费上的效率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所涉各方的利益,还影响到文化产业化的顺利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

最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重新定位的有效性离不了有效的评价体系以及监督和救济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3)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合法地赋予著作权市场垄断权力的同时,却缺乏对其权力的有效限制。尽管目前也有明文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资产使用和财产管理进行监督,以及每个会计年度需制作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公布等,但这些监督实践中流于形式,许多措施甚至并未实施,从而减弱了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合法性。因此,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以及监督、救济机制,运用外部制约力量引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正确定位,同时也能有效地纠正集体管理组织为顺应文化产业发展而进行市场化转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来将被更多地赋予行使社会、文化职能的权力,也必须接受更多的评价和监督,实现更全面的救济,防止其在实际运作中发生目标偏离。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具体定位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实际上是在价值理念和具体职能上的重新界定。

第一,在价值理念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同时扮演促进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的角色和促进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的角色,注重协调著作权人、使用者,乃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一,作为促进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强化文化产业发展中市场的力量,健全自身的经济职能,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34)。静态效率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取、管理和分配著作权使用费的过程中,必须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这不仅要做到让使用者更便捷地获得许可,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也要做到对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上开源与节流,即最大限度地吸纳会员,得到更多以及更多元化的授权,扩大规模效应,增加使用费收入的来源;同时,减少自身管理运营成本。这种静态效率的提高,意味着有限收入下可加大创作者的经济收益,或者说减少使用者的负担,也意味着文化产业化进程中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动态效率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维护市场竞争,促进文化产业的创造、再生产的功能,这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必须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的逻辑,还要防止著作权人滥用版权,防止自身的权力滥用,以及防止垄断媒介的权利滥用等,从而激励更多的创造。

其二,作为促进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承担促进文化传播、提高国家与民族的文化品质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不仅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履行注意义务以及作为独立的中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也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促进社会文化的传播与品质提高。譬如,在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应降低使用者的成本,对非经其许可的非商业性使用表现出更大的宽容,打击侵权的程度应适当,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必须合理等。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要注意维持文化的多样性,增强国内文化和信息的获取,如加强与文化产业的垄断媒介的谈判能力,也应构成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之一。不仅如此,集体管理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还涉及对基本人权和公众利益之间的价值选择与协调的问题。(35)但由于在某些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责任会与其所代表的某些利益产生冲突,因此这方面的角色定位必须更加谨慎。

第二,在具体职能的承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实现从单一职能向多重职能转变。

在文化产业的双向进程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应不仅限于传统的经济职能,而应具有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重职能。在文化职能的履行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学习WIPO所推广的各种经验,如可以对文化活动提供赞助,以促进本国作品库在国内和国外的使用,可以鼓励举办戏剧节、音乐竞赛、制作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音乐选集并开展其他此类的活动等。(36)这些都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而且,集体管理组织的多重职能应不仅限于法律或制度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如收取分配许可费这样的强制性职能。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集体管理组织还可承担各种根据合意达成的职能,如衍生的居间职能、被授予行使不限于小权利的多样权利等。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职能,不应仅是被动地等待著作权人的授权后进行,还应更多地依职能主动行使,如对法定许可的协助等。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制度的重构

基于上述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角色的重新定位,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需进行改革外,我国相关制度的重构也势在必行,至少以下几个方面须得以充分体现:

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经济职能的履行必须体现市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例如,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各领域的唯一性。建议对此适当放开,允许同一领域内存在两三家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竞争,即用相对垄断代替绝对垄断。此外,建议通过保障著作权人的选择权来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效率。如当前著作权人在涉及多个领域的一揽子许可中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挑选的余地。但鉴于未来著作权人可许可的权利复杂化、多元化,有些权利尤其是邻接权较难分拆。因此,即使在同个领域不放开竞争的情况下,也应赋予著作权人选择权,即允许其在所涉及的多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中进行挑选后合并授权,从而加强不同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

又如,在收费问题上,改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方面制定规则并赋予对外的强制执行的不合理现状,建立起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文明的收费机制。此外,对分配机制现存问题的合法化,改变价格垄断的局面,改善其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效能,国际许可中化被动为主动等,均可构成文化产业化进程中以市场为导向的集体管理制度重构的内容。不仅如此,根据国外的经验,要增强集体管理制度中的竞争性,减少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除了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一定程度的反垄断规制外,还需要有文化产业方面促进竞争的配套制度,使得文化产业化中政府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运作介入减少,这既尊重文化产业化的内在规律,又符合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运行与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社会、文化职能的履行,以及价值理念上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与使用者等的“利益相关者合作”、文化的传播等方面,都需要制度的引导和确立。尤其是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因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以及各种力量谈判能力的变化,可能会使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持文化多样性、维护国内信息和文化的获取、提高文化产品的品质等方面的实际运作与目标有所偏离,这就需要制度引导、扶持、保证和纠错。如通过制度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文化职能,引导其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加大利益相关者的异议和维权措施等。

第三,除了合理界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体角色外,如何将集体管理组织两方面角色进行有机结合,也是制度重构的内容之一。为此,必须合理化集体管理组织的各项职能,并增强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尤其是收取、分配许可费过程中,减少其运作中程序的保密性,以加强会员和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感。

此外,文化产业化进程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采用权利保护和反滥用“两条腿”走路。具体地讲,一方面,制度保证其有权采用各种方式对文化产业化中的版权实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不仅需要制度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也需要规定如何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滥用以及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防止著作权人、文化媒介权利的滥用,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并建立和完善对集体管理组织有效的评价、监督和救济机制。

四、结论

伴随着文化产业化的双向进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重新合理定位其角色,“必须延伸传统的受限制的许可途径,通过其运作的更透明、与使用者合作、寻找创新或非传统的解决方式,减少内容使用方式上的控制等方式进行,或采用上述全部方式,并抛弃以前非全球合作的传统”(37)。只有这样,在当前数字时代和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集体管理组织才可能与文化产业化在互动中得到双赢的发展,起到“不仅会影响人的经济状况,也直接关系到人的整体生存质量”(38)这一知识产权的本质作用。

The 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and Recasting the Role of th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n China

Zheng Luying

Abstract:The growth of Internet triggers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CMO),and the cultural in dustrialization also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CMO.However,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the role of CMOin current China,which not only mismatch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Internet society and cultural globalization but also fail to push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e Industries in China.So we need to recast the role of CMO in China.In the sense of idea of value,CMO should organically unify its economic interest and its social interest.In the sense of function,CMO should resolute the conflicts of its functions.During the course of recasting this role of CMO,we also must restructure the relative systems of CMO.

Key words:cultural industries;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role

【注释】

(1)不仅定义不统一,即使是相同的产业内涵,除了文化产业的提法外,不同国家还有各自的称呼。例如,美国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称版权产业;日本称之为内容产业;英国、新西兰称之为创意产业。在我国也是直到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颁发的《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中,才第一次对文化产业进行官方性的定义和分类,即文化及相关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包括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

(2)Ben Sihanya,Copyright Law in Kenya,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2010,Vol.41,No.8,p.941.

(3)基金项目: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的转型”。

(4)UNESCO,Creative Industries,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URL_ID=35024&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2012425.

(5)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Geneva 2003,p.18,http://www.wipo.int/copyright/en/publications/pdf/copyright_pub_893.pdf,2012425.

(6)Ibid.,p.85.

(7)[美]大卫·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张菲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8)WIPO:《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http://www.wipo.int/about-ip/zh/about_collective_mngt.html,2012425。

(9)Daniel Gervais(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2nd),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0,p.17.

(10)[英]约翰·考珀·波伊斯:《文化的意义》(John Cowper Powys,The Meaning Of Culture,New York:W.W.Norton and Company,1929),第77页。转引自[加]D.保罗·谢弗:《文化引导未来》,许春山、朱邦俊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11)[美]大卫·赫斯蒙德夫:《文化产业》,张菲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12)Ben Sihanya,Copyright Law in Kenya,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2010,Vol.41,No.8,p.942.

(13)[美]罗纳德·V.贝蒂格:《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沈国麟、韩绍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14)见WIPO撰写的《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中“集体管理和数字环境”部分。http://www.wipo.int/about-ip/zh/about_collective_mngt.html,2012425。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16)Keith E.Masku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0,Vol.32,p.477.

(17)经济学上所讲的分配,是指按照生产活动中付出的劳动(商品是市场中某个时间实际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行为。

(18)或者称“权利碎片化”。

(19)如近日国家版权局颁布《著作权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就引起著作权人强烈的集体抗议。著作权人认为:该草案极大程度地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削弱本已脆弱的权利人维权的法律环境。见张中江:《音乐界集体质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吁修改有关条款》,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2/04-12/3812874.shtml,2012420。

(20)[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52页。

(21)2009年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CAVCA、MCSC以及代理收取版权费的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一案,使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首次以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具体案情参见黄伟:《缴费标准成版权收费争议焦点》,http://www.cipnews.com.cn/show Article.asp?Articleid=14335,2012425。

(22)刘志刚:《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23)许春明:《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第29、30条就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进行赔偿。这个指导意见不仅在著作权案件集中的北京地区适用,且其确立的赔偿思路和方法在实践上对其他地区司法审判均有指导作用。事实上,按照许可费标准进行赔偿,这本是国际惯例,因为采用这种赔偿标准的其他国家均有成熟的许可费市场标准,并考量了私权保护和公众利益之间的衡平。然而,在我国,许可费标准却是著作权集体组织近些年自行设定的,其科学性和合法性都有待商榷,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也应有待时日。

(25)参见刊于2011年夏季《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和艺术杂志》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题讨论会的一系列论文。Symposium: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Solution or Sacrifice?Columbia Journal of Law&the Arts,2011,Vol.34,pp.589—847.

(26)Violaine Dehin,The future of legal online music services in the European Union:a review of the EU Commission’s recent initiatives in crossborder copyright management,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10,Vol.32,No.5,p.223.

(27)Deniel Gervais,The Landscap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Schemes,Columbia Journal of Law&the Arts,2011,p.591.

(28)Ibid.,p.592.

(29)Deniel Gervais,The Landscap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Schemes,Columbia Journal of Law&the Arts,2011,p.591。这些集体因素包括了集体讨价还价的功能,也包括政策拥护、咨询建议、协助作者实现精神上的权利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等。

(30)Stanley M.Besen,Sheila N.Kirby and Steven C.Salop,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Collectives,in Robert P.Merges(ed.),Economics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Volume II),Edward Elgar,2007,p.42.

(31)June M.Besek,Welcome And Introductory Remarks,Columbia Journal of Law&the Arts,2011,Vol.34,p.589.

(32)[加]D.保罗·谢弗:《文化引导未来》,许春山、朱邦俊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3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34)“动态效率”是由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德索托教授提出,其强调的不是给定资源下如何减少资源的浪费,而是如何创造新的资源,即资源的创造能力才是效率的标准。它区别于主流经济学中常提及的效率(即静态效率,指的是在给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求极值)。详见Jesús Huerta de Soto,The theory of dynamic ef ficiency,Routledge,2009。

(35)See Laurence R.Helfer,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An Uneasy Alliance Revisited,in Daniel Gervais(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2nd),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0,pp.75—103.

(36)WIPO:《版权和相关权的集体管理》,http://www.wipo.int/about-ip/zh/about_collective_mngt.html,2012425。

(37)Tanya Woods,Multiterritorial Licensing and the Evolving Rol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in Daniel Gervais(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2nd),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0,p.133.

(38)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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