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案(一)案情简介《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为苏越。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音著协负担1000元,网易公司负担29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

【案例4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案

(一)案情简介

《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为苏越。1994年1月18日,苏越与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签订合同,将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委托音著协管理。2001年10月9日,苏越与音著协签订了补充合同,将该音乐作品的有关互联网络的上载、下载及传输的权利也授权音著协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在其开办的163网站中,设有“网易短信中心”推荐服务项目,其中的“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众多音乐作品,用户可选择其中的作品为移动电话的铃声下载使用。网易公司将《血染的风采》收录于该栏目的民歌曲目中时,未经苏越本人或者音著协的许可,亦未支付任何报酬。

网易公司的上述服务是通过移动通信部门提供的专用设备和技术条件进行的。移动电话用户在163网站中选择该服务时,首先要通过电信部门的互联网登录163网站,在网站的相关网页上选择所需歌曲,然后由网易公司的服务器将该歌曲编辑成二进制编码,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移动通信部门的移动短信平台,并由移动短信平台发送至移动电话用户。全国各地的移动电话用户,都须通过本地区的移动通信部门实施上述下载过程。在163网站的页面上,有公众对每一音乐作品的点击次数的统计显示,该数字即为全国各地的移动电话用户通过移动通信部门试听或下载该音乐作品的次数。

2001年11月21日,网易公司与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移动通信公司代网易公司收取用户下载歌曲的费用,网易公司向移动通信公司支付15%的服务费,双方以移动通信公司计费系统出账的当月应收信息费的全部金额为准。此外,移动通信公司在为网易公司提供传输音乐信息服务时,另向网易公司按每条0.05元收取不均衡通信费。

根据现有技术条件,移动通信公司提供传输音乐信息服务时,无法对所传输的音乐信息进行识别、记录和编辑等处理,亦无法将某一特定的音乐信息单独予以剔除、过滤。有关的信息在通过自动化设备进行接收、传输的过程中,无法进行人工控制。

网易公司向移动终端用户提供下载每首歌曲服务的收费标准为:普通音质的铃声1元,高保真音质的铃声2元。截至2001年11月28日,在163网站对歌曲《血染的风采》显示的点击次数为15091次。

(二)本案所涉及的知识点

1.下载手机铃声侵犯了何种著作权。

2.移动通信公司是否应当对手机铃声下载侵权承担责任。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问题。

(三)我国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01年《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诉称:本协会受曲作者苏越委托,管理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网易公司在其所属的www.163.com网站(以下简称163网站)的“铃声传情”服务中,擅自将歌曲《血染的风采》提供给移动电话用户作为音乐振铃下载使用;移动通信公司在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时,使移动电话用户可以随意下载该歌曲。二被告的上述商业性行为,构成了对《血染的风采》曲作者著作权的侵害,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3182.5元;(2)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6300元。

被告网易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苏越就是《血染的风采》歌曲的著作权人。由于移动通信公司已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和不均衡通信费,故不能以163网站中显示的歌曲点击数量作为我公司收益的根据。原告要求我公司按盈利的5倍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移动通信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电信运营商,在移动通信服务中仅起传输渠道的作用,没有侵权的过错,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判决如下:1.网易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歌曲《血染的风采》。2.网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音著协支付赔偿费1万元;公证费1300元。3.驳回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音著协负担1000元,网易公司负担29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五)对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下载手机铃声侵犯了作者何种著作权

手机铃声最早出现于日本,后经各国手机厂商和电信运营商的大力推广,已经成为风行全球的一种新式增值服务。将音乐作品制成手机铃声以供下载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铃声下载涉及的法律主体一般有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移动终端用户。网络内容提供商将自己制作或购买的音乐铃声上载到网站,用户通过网站发出下载铃声的请求,通过网络服务商的无线传输,下载到移动终端用户,网络服务商将代收的手机资费,扣除一定的运营费用后交到网络内容提供商。在上述铃声下载的运作过程中,网络内容提供商作为音乐作品的直接使用人和受益人,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移动终端用户将下载的铃声储存在自己的手机中作为电话提示音,则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可以认定苏越为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苏越与音著协之间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合同,双方办理的有关登记手续也真实有效。网易公司虽然对苏越与音著协之间办理的登记手续提出了质疑,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未予采信。音著协依据苏越的授权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著作权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无疑义。网易公司未经许可,将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直接收录进163网站的栏目中公开展示,并有偿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下载使用服务的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移动通信公司是否应当对铃声下载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承担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原告要求移动通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证明移动通信公司是涉案侵权作品的发布者,或者对接收及传播的信息负有审查义务却疏于审查,或者在权利人告知其传输了侵权信息后,有能力删除侵权信息而不作为。

在本案中,移动通信公司设置的短信网关为接收网易公司发送的信息及向移动终端用户发送该信息提供了短信平台。它作为移动终端用户与互联网之间连接的纽带,实现了手机到互联网、互联网到手机的双向沟通功能。移动通信公司接收的信息是经网易公司选择后发布的,移动通信公司并未对信息内容进行遴选。而网易公司向移动通信公司传输包括涉案侵权歌曲在内的生成消息是以二进制编码信息形式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短信网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移动通信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既无法对其传送的信息内容进行遴选,也无法对其中的某一信息单独予以删除。整个接收、传输过程均是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的,所以在实施信息接收和发送行为的过程中,移动通信公司为网易公司提供的服务是技术性的和被动的。它只是利用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经营优势提供设备,对信息的接收和传送提供了连接平台。

由于移动通信公司在向移动终端用户和网络公司提供传送服务时,对具体的传送信息内容并不负有审查的责任,实际上亦无法进行审查,故在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判决侵权信息的提供者网易公司停止发布侵权信息,即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如再判决仅仅是因提供了基础技术性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移动通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都是无益的。

(六)本案启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往往是它的收费标准,本案也不例外,乐曲使用费的高低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作品使用费的价格标准的确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这牵扯到作品作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三方的现实利益。把收费标准问题解决好了,其他相关问题往往会迎刃而解。

面对纷繁复杂的使用情况和众多的使用者,如何确定收费标准是一个繁重的任务,所以美国等国家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收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使用人自由协商解决具体的收费标准问题。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对收费标准的规定也比较灵活。日本《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第13条规定,从业者应该明确其使用费规则。对于使用费规则,从业者应履行如下义务:制定或变更使用费规则时,尽力听取来自使用者或其团体的意见;事先将使用费报告文化厅长官;报告之后,应公开、公告所报告的使用费规则或其概要,在具体实施时不得超过之。如果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当事人可申请裁定。裁定由文化厅长官主持进行。文化厅长官在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将其通知其他当事人,为其指定足够时间以表达意见。准备做出裁定的,长官应商请文化委员会。(28)而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按照适当标准向任何使用人授予使用权,使用人不同意付酬标准的,先按该标准支付,同时可到法院起诉。标准是否适当,最后由法院判决。第13条规定,收费的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收费标准对使用人没有约束力,使用人如不同意可起诉。法院在判断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时应当参考以下两个因素:第一是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同意这个标准;第二是该标准能否被大多数人所接受。(29)由此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经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寻求司法救济。本案的判决结果也表明,尽管音著协的单方收费标准已经为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也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定来约束被告;这从根本上是由著作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

(七)思考题

移动通信公司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对手机铃声下载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注释】

(1)本章以下有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源于该协会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mcsc.com.cn/index.htm.

(2)曲三强.知识产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08.

(3)著作权可以分为大权利和小权利,大权利多靠作者和经纪人直接行使,比如戏剧上演,图书出版等。小权利的特点是作品使用量大、即时零散。因此,有的国家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实行强制代理。但大多数国家仍由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信托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

(4)马继超.保护境外音乐著作权要“内外兼修”[J].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3).

(5)400 F.Supp.737,741 n.2(SDNY 1975).

(6)本文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著作权和版权两词。

(7)400 F.Supp.,at 781-783.

(8)562 F.2d 130,140(CA2 1977).

(9)美国法院在适用反垄断法时,确立了两项判断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前者是指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须通过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判断。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后者是指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必须慎重考察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后才能作出判断。

(10)17 U.S.C.App.§111(d)(5)(A).

(11)17 U.S.C.App.§118(b).

(12)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United States,435 U.S. 679,692(1978).

(13)United States v.Addyston Pipe,Steel Co.,85 F.271,280(CA6 1898),aff'd,175 U.S.211(1899).

(14)United States v.Topco Associates,Inc.,405 U.S.596,607-608(1972).

(15)王德利.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州大学学报,2003(2):21.

(16)如“音著协”的会员指南中就规定该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但是实行企业化的运营方式,协会扣除所收取使用许可费的20%用于协会的日常工作支出。协会所有的职能活动都由国家版权局监督和指导。

(17)United States v.Topco Associates,Inc.,405 U.S.596,607-608.

(18)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0.

(19)上文提到的美国诉ASCAP案的判决中法院对集体管理组织施加的限制值得我国借鉴。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ASCAP的成员只可以授予ASCAP许可公开表演他们的作品的非排他性权利,而成员自身保留单独地许可公开表演以及为其他目的使用他们作品的权利。这保障了使用者以其他方式获得版权许可的可能性。

(20)刘丽娟.网络时代亟需版权的集体管理[M]∥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9.

(21)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报酬。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第2条: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

(23)此案是在2000年10月起诉的,终审于2001年5月。

(24)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组织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5)林海涛.评音著协诉东方歌舞团案[EB/OL].http://www.netlawcn.com/second/content.asp?no=620.

(26)佚名.背景音乐收费之争[EB/OL].http://www.cctv.com/oriental/sklx/jmnr/20021031/16.html.

(27)1999年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指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28)宋慧献,周艳敏.因应时代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革新——日本《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评介[J].知识产权,2002(5).

(29)许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几个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1999(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