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传统理论认为,著作权是一项私权、绝对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才能有权对其作品进行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保留自己实施或者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实施其权利。著作权延伸性管理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也能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使用作品的使用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

第五节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传统理论认为,著作权是一项私权、绝对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才能有权对其作品进行管理。随着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和普及,作品的创作、使用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角色产生了重叠和交叉,且寻找作品的作者、确定作品使用者变得复杂和困难,为了解决著作权人维权和使用人取得合法使用权提供便利,北欧国家设计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在该中模式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情况下就能根据法律规定延伸管理其作品,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这是对传统私权保护理论的突破。

一、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产生

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当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某一特定领域足够数量权利人时,其许可授权权限就延伸到了非会员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对该领域内的所有人作品进行许可授权。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北欧国家,当时由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等国家一起参与修订了著作权法,其中就首次出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率先在音乐作品中试行。之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日益成熟和完善,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俄罗斯也实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

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作品包括非会员作品,其管理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传统自愿性集体管理制度中,集体管理必须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才能管理其权利,否则就无权管理。

(二)非会员著作权人有权拒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

在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中,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利也是来源于法律规定,但是著作权人在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中要么由集体管理实施其权利,要么放弃其权利。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保留自己实施或者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实施其权利。

(三)使用者在获得许可后可以合法地使用非会员的作品

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后,可以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非会员作品。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在收取了使用费后尽可能地寻找著作权人并向其支付使用费。如果著作权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不应对外授权使用,可以通知集体管理组织停止对外许可。如果著作权人为了维护权利也只能向集体管理组织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使用者主张,因为使用人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并支付了使用费,这样比较有利于保护想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与会员同等的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对待会员和非会员应当一视同仁,尤其是在分配许可使用费时非会员与会员应当是相同计算方法,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像对待会员一样积极地维护非会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实施情况

我国诸多学者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也提出了在我国实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2年国家版权局启动著作权法修改,并提出了《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公布后,其中新增加的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修建议稿(第二稿)》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 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修建议稿(第二稿)》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中国唱工委对延伸性集体管理质疑,认为应当删除《著作权法修改建议稿(第二稿)》中第60条、70条。其理由是:全世界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国家不过8个,我国的不具备“延伸集体管理”的条件,延伸性集体管理极易造成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所有的著作权,使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架空。第60条后面的排除条款也被第70条吞并而变得没有实际意义。第70条一旦实施,音乐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就会被架空。目前音集协在推广的KTV一揽子许可以及音著协在推广的音乐网站的一揽子许可,形成对各自领域版权利益的垄断。即便权利人没有加入协会,但协会依然代为授权,这种垄断不仅危及到音乐行业,还可能延伸到影视、图 、图片等各版权产业。

国家版权局认为适用于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或无法控制的小权利上使用著作权延伸性管理是双赢结果。著作权延伸性管理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也能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使用作品的使用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删除了二稿中第60条,三稿中第72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下列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使用者履行非会员诉讼裁决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本认为,从完善我国集体管理模式、激励版权人和促进版权产业化应用角度,应当引入延伸性管理模式。但是,鉴于延伸性管理和著作权是私人财产权的矛盾,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可以设置事前的禁止延伸的公示制度和被延伸后的退出制度,并采用不同的救济措施以维护私权自治。至于非会员许可使用费是否应当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问题,应当根据个案的证据进行判断,否则容易让人产生强制性误解。如果版权人能证明其作品市场影响力大,且集体管理组织明知故犯等情形,当然可以取得高于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案例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金福娱乐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北京金福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公司)、北京金色夏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夏日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2008年7月至9月,原告音集协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分别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权利人签订内容相同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翻身农奴把歌唱》、《浏阳河》、《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掀起你的盖头来》、《天涯歌女》、《涛声依旧》、《晚秋》、《心雨》、《真的用心良苦》、《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等44首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并从中获利。2006年,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称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针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收费意见,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后,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但被告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仍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使用费,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从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判令:(1)被告北京金福娱乐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夏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涉案41首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北京金福娱乐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夏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1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700元;(3)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2.盛世骄阳起诉网尚公司和影著协案

电影《越光宝盒》是经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盛世骄阳享有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著协对外表示其拥有的影片版权占据国产片的95%,影著协与网尚子公司中录网尚合作开展试点项目“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5月18日,盛世骄阳发现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网尚文化公司在其所属的VV8影视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该电影的在线点播服务。盛世骄阳发现网尚文化在该片中标识了该片是由影著协提供,而盛世骄阳没有授权影著协可以在线点播该片。2010年6月4日盛世骄阳起诉影著协和网尚文化传播公司,称其涉嫌侵犯电影《越光宝盒》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要求被告赔偿30.1万元,其中1000元为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0万元为损失赔偿。

【问题与思考】

1.为什么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3.政府如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管?

【讨论】

1.如何看待我国目前集中爆发的中介机构或“职业代理人”代理网吧维权现象?

2.如何完善和加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注释】

[1]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41-61页。

[2]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 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 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第70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下列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1)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2)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3)使用者履行非会员诉讼裁决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

[3]王伟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制完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版,第4页。

[4]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1期。

[5]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237页。

[6]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页。

[7]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1期。

[8]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40-243页。

[9]引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http://www.mcsc.com.cn/mcscInfor List.php?partid=5,2013年4月6日下载。

[10]引自中国文字协会网站,http://www.prccopyright.org.cn/staticnews/2010-01-28/ 100128145635437/1.html,2013年4月6日下载。

[11]《十二国著作权法》编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

[12]同上:第98页。

[13]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清华法学》2005年第6辑。

[14]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清华法学》2005年第6辑。

[15]刘铁光:《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19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