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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权力过分集中而损害权利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会员很难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有效监管。国家版权局可以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核查其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四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一类作品通常只存在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绝大多数该类作品的权利人行使许可和收费,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事实上处于一种垄断地位,垄断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往往涉及某一行业或产业,而不仅仅是某一单一作者或企业,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力,则会对使用者造成损害。为了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权力过分集中而损害权利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我国《集体管理条例》也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管内容,具体又分为组织内部监管、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

一、组织内部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运行制度构建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会员大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使得会员能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第17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4)选举和罢免理事;(5)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我国规定了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真正体现会员之家。但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透明度和运行机制还不是很完善,如董事会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执行机构,会员对董事会监督存在重大缺陷,会员在能否罢免、如何罢免任期未满的理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监督难以有效实行。会员很难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有效监管。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增加许可收费和分配工作透明度,法律法规也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机制,以让会员能真正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开展。

二、政府监管——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管

英美法系国家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当做动产模式运行,且采用公司法模式,故英美法系不需要设立独立的政府监管机制。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或者专门法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内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对政府监督内容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日本《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业务法》第19条规定:“日本文化厅是实施政府监督权的机构,文化厅长官可以在必要限度内,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告其业务或财产状况或命令该厅工作人员进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处所检查其业务状况或账簿、材料及其他物品或向有关人员提问。”第20条规定:“文化厅长官认为有事实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经营损害委托人或使用者的利益时,可以在保护委托人或使用者的必要限度内命令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更管理委托契约条款或使用费规则,或采取其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改进其业务经营。”第21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以注销其登记或命令其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全部或部分中止不超出6个月的期限:(1)违反本法或依本法下达的命令或据此给予的处罚;(2)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登记;(3)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况。文化厅长官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登记后一年内未经营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或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时,可以注销其登记。”

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第18条规定:“德国专利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政府监督机关。”第19条规定:“监督机关应当注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按规定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监督机关可随时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关于全部营业活动的情况并且出示营业账簿和其他业务文件。监督机关有权派一名代表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如果事实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领导不具备为进行营业活动而必备的可信性,监督机关可规定一个期限召回此人,在期限结束前可禁止此人继续进行营业活动。”第2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将其组织业务领导的任免情况通知监督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应将章程的变更、报酬标准的制订和变更、‘一揽子协议’的制订和变更、与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会员大会以及所有委员会的决议、年度决算和营业报告以及审计报告、涉及该组织的法院判决或者行政裁决立即抄送监督机关。”

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部门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智慧财产局,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持续接受智慧财产局广泛的行为监督:随时核查其表册;随时检查其业务及财务状况,或责令其限期申报业务处理情况;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的运营及财产状况,认为有必要时,令其变更业务执行的方法;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有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行为时,限期改正,未于所定期限改正的,智慧财产局可以命令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撤换执行该违法行为的董事、监察人、申诉委员或工作人员,或停止其职务;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存在未在期限内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后一年未开始业务的、不能有效执行业务的,智慧财产局应当废止其许可。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版权局可以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核查其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但是,我国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履行监督职能。国家版权局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主管部门,监督力度有限,且国家版权局与著作权管理组织之间关系密切,难以起到有效监督作用;而民政部门不熟悉具体的版权许可业务,也不能有效监管。

三、社会监管——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权利人、使用者,甚至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法的,都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检举。

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对某一种权利行使具有相对垄断性,因此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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