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正是为了方便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而建立的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机制中自我保护功能的体现。一旦获得批准成立后,有关的监督机构就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进行长期而多方面的监督。为此,各国权利人酝酿成立国际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一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对著作权人不便自己行使的权利或难于实现的权利进行的统一管理活动。它是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作品的使用者使用该组织成员作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的一种社会行为。这种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通常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领域所特有的,在专利、商标领域没有这种制度。

著作权从其作为财产权的意义上说,是权利人对作品利用的控制权及因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这一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过,作品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及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复制与传播的特征,使由著作权人自己单独行使所有著作权,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因为任何一个权利人都没有能力到全国、全世界所有地方,与所有使用其作品的人、组织打交道。同样,作品使用人,尤其是为数众多、作品使用量巨大的报社、演出团体、广播电视媒体、互联网站等,也不可能为其使用的每一件作品寻找其作者并逐一取得许可。所以,无论著作权人还是作品使用人都需要某种方便的联系方式,以便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和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正是为了方便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而建立的制度。它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追求著作权行使的效率,促进作品的有效传播与利用,既使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是实现著作权法确定并保护著作权、维持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利益平衡,促进社会文化科技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宗旨的重要保障。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点

著作权集体管理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现著作权的自我保护功能。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同于著作权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统一监管,并以一揽子许可方式授权作品使用人使用该机构名下的所有著作权人的作品,将著作权使用费发放给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机制中自我保护功能的体现。

第二,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不便行使或难于实现的权利,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不是侵夺著作权人亲自行使其著作权的权利,而只是对权利人不便或难于实现的权利进行管理。

第三,将单个的著作权人的权利集中到一起,由集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集体管理机构往往通过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诸权利人的作品并综合性地收取使用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集体管理由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这类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非官方性。这种机构一般为非赢利性的社团法人,通常需要由政府部门批准(我国由版权局和民政部批准)。一旦获得批准成立后,有关的监督机构就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进行长期而多方面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每个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能交叉、重合。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治理的模式。一种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不予限制,保障管理组织之间以及著作权人与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自由,利用市场机制限制集体管理组织获取垄断地位。另一种模式是,依据竞争法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行为进行直接限制,从制度上保证该垄断组织难以滥用市场优势。我国类似于第二种模式。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具有非官方性。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是在官方的推动和支持下成立的,而且,其活动要受到官方的监督,但这并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官方性质。

三、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产生与发展概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法国的戏剧权管理。世界上最古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雏形,被认为是1777年法国戏剧家博马歇创立的“戏剧立法局”,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支持会员获得法律对作者权利的承认,并帮助会员从剧院获取作品的使用报酬。经过不懈的努力,它实现了自己的目标。该协会于1791年促使法国法律规定了作者的有关权利。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被认为是发生在1847年法国两位作曲家因其乐曲被咖啡厅演奏而拒付饮料费的案例。当时法国的三名词曲家到巴黎一家咖啡馆喝饮料,发现咖啡馆正在演奏他们的音乐,而使用人事先没有获得他们的许可,也没有向他们支付过报酬。因此三人拒绝向咖啡馆付账,理由是既然咖啡馆靠他们的音乐作品招揽生意而没有向他们付费,他们也可以不付饮料费。于是咖啡馆向法院提起诉讼。1849年,法国法院判决这三名词曲作者胜诉。这件事使法国感到有必要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便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便于使用的人履行自己缴纳许可费的义务。经过艺术家们的不断努力,1851年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词作家、作曲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SACEM),管理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此后,欧美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自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法国作者协会(SACD)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意大利1882年成立的作者和出版商协会(SIDAE)在国际上久负盛名。迄今为止,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随着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在作品传播与利用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建立统一的组织和运作规范,才能为各国的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提供有效的服务。为此,各国权利人酝酿成立国际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1926年成立的国际作家作曲家协会联合会。该组织在世界范围内代表了包括音乐、戏剧、文学、视听艺术、美术等类作品的海量著作权人,得到了各国政府乃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欧盟的一致公认,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我国于1994年5月正式加入了该组织。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其内容不断丰富、制度不断完善。管理的作品从最初的戏剧、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延伸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多个行业,管理的权利范围从传统的表演权、机械复制权扩展到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