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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我国多党合作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要同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根本制度,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的根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后,必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在不同国家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其本质都是一样的。但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不同,无产阶级专政又必然带有各国自己的特点。正如列宁所说:“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1]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1948年,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首次明确地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论文,系统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权性质也就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第二,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不仅存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存在工人阶级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这几个阶级都享有参加国家政权的权利。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突出特点。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同时,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来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和现实条件下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我国多党合作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第三,从概念的表述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国情,有它突出的优点。“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从字面上看,只见“无产阶级”而不见“人民”,只见“专政”而不见“民主”,因而不但不易被大多数人一目了然地认清它的全部内容,产生误解,而且还可能被敌人加以歪曲和攻击,并用来挑拨工人阶级与其他劳动者及广大人民的关系。毛泽东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从内容上看,它具有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的双重含义。从字面上看,这个概念全面准确而又鲜明贴切。它不仅更直接、更清楚地表述了我们国家的阶级状况和民主性质,而且它容易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并理解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内容和职能。所以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提法更符合中国的实际。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邓小平指出:马克思理论最实质的一条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2]邓小平认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定要立足于我国现阶段阶级斗争状况,要进行科学分析,既要看到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因而不能放弃专政的手段;又要看到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教育和疏导的方法处理;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处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要同法制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对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审理。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通过各项具体制度来保障人民行使各种民主权利。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根本制度,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的根基。它通过公民依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运行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结构上实行一院制;全国人大设有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它的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国家立法权、任免权、批准和决定国家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3]人民代表大会的特点和优势,具体来说:第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性,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第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了国家主权的完整统一,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第三,有利于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外,均实行非职业化。他们在开会时出席会议,行使国家权力;闭会时又回到选民中,以普通公民的身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这就保证了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履行人民代表和人民公仆的职责。

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的学说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的。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指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等途径,与共产党实行政治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进行友好合作的参政党。第二,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在自己的纲领中,也明确规定其性质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第三,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第四,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五,共产党和各民主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指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以召开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优势在于:第一,它实行团体性和广泛性的政治参与形式,开辟了人民民主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新渠道。人民政协是通过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对国家的政治决策和政策执行实施影响。第二,它实行广泛民主和平等合作,有利于充分表达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提高国家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也有利于协调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第三,它是一种人民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正之风,保持政府的高效、廉洁。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协的各种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案和报告;以委员视察提案、举报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具有高度组织性、自觉性、广泛代表性和较高科学性的人民民主监督。历史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既是国家的一级行政单位,又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区域自治机关既享有一级行政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又享有法律规定的若干自治权。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这个制度,有助于少数民族在与汉族形成平等的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当家作主。第二,实行这个制度,有助于民族自治地方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从本地的实际出发,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调动本民族的积极性,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第三,实行这个制度,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在政治、经济、财政、文化等方面给少数民族以全面帮助,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提供强大后盾,使地区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实现国家富强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总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为各民族之间建立平等、协商、互助的民族关系提供了条件,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巨大进步,大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与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因民族矛盾而频频引发流血冲突和局部战争的事实,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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