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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权的筹建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初步架构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在国家行政层次上实行大行政区制度,即在中央与省级之间设立大区军政委员会。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负责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各该地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产生各该地区人民政府委员会。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的组建与新中国的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筹建工作亦愈迫切。

二、地方人民政权的筹建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初步架构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在国家行政层次上实行大行政区制度,即在中央与省级之间设立大区军政委员会。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第十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大行政区人民委员会组织通则》起草小组,确立了建立大行政区的决策。周恩来针对有人对设大行政区是否会妨碍统一的疑虑,对建立这一级组织的必要性作了说明。他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大行政区应该成为一级政权组织,由这级领导一个大的地区的工作。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大人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才能逐渐走向完全的统一。政权组织的划分,要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因地制宜。不能只强调一面。要在统一政策领导下因地制宜,在因地制宜的发展中求统一。只有这样,才能迅速获得战争的完全胜利,医治战争创伤,完成全国的土地改革,以及恢复与发展生产。[5] 毛泽东也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此问题作了说明:“中国是一个大国,必须设立这样一级的有力量的地方机构,才能把事情办好。应该统一的,必须统一,决不许可各自为政;但是统一和因地制宜必须互相结合。在人民的政权下,产生象过去那样的封建割据的历史条件已经消灭了,中央和地方的适当的分工将有利而无害。”[6]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中央人民政府在此前后设立了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个大行政区,任命负责人员组成大区军政委员会(其中东北先行成立人民政府;原华北人民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结束工作,所辖五省二市归中央直属,另在政务院下设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负责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各该地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产生各该地区人民政府委员会。

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的组建与新中国的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筹建工作亦愈迫切。《共同纲领》就此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7] 但新中国成立伊始,部分地区的解放战争尚未结束,人民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有待提高,迅即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普选,并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产生地方政府机关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因此,地方各级政权建立初期,均设立军事管制委员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军事管制委员会委派人员组成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镇压反革命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接管国民党政府的一切公共机关、产业和物资,组织恢复经济生产。此后由军管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召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态;再由人民代表会议渐次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说,这些措施虽然带有一定程度的临时性,但这种逐步过渡的民主建政方式,适应了当时特定的客观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同时又为中国走向民主和法制的健全轨道提供了原初的制度探索。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分别通过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要求各地迅速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以发扬民主,加强人民政权的建设。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并发布了省、市、县三个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从而对各级地方政权的隶属关系、组成、职权和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各级地方政权的建立提供了初步的法规准则。到1951年10月,全国大多数省、市、县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其中有17个省、69个市、186个县的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正式产生各该级人民政府。到1951年底,全国共成立了1个中央直辖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8个省级人民政府,9个相当于省的行政区人民行政公署,12个中央和大行政区直辖的市人民政府,67个省辖的市人民政府,2087个县人民政府,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政权机构。至1952年底,人民代表会议已形成制度化态势,不仅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提供了过渡性形态,更为党和人民政府强化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

在此前后,各地城乡基层政权还广泛发动群众,积极肃清国民党政权的影响,拔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诸如保甲制度等维系其反动统治的基础性制度。在城市里建立起区级政权,并在街道成立各种带有政权或准政权性质的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则普遍设立农民积极参与组建的农民协会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民主选举和成立乡级人民政府。这种对基层政权进行系统改造和大规模的民主建政运动,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的梯级有序的政权结构形式,一个政令统一、令行禁止的政权系统稳固地建立起来。地方政权组织和结构的形成,使中国的政治权力首次沉潜至社会的最基层——农村,从而解决了中国传统社会中政权在乡村或社会基层的“断裂”,彻底结束了中国国家政权长期处于分裂、分割的状态,中国的政权势能得到空前整合。此外,党组织及其领导下的青年团、工会、妇联等也深入到乡村、企业和城镇居民中,有力地加强着国家政权对社会基层的控制力量,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能。

新中国国家政权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在整个国家中居于领导地位,这种领导作用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新中国立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从全面执政中国伊始,便十分注重探索和实现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原则和机制建设。1949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及新华总社发出《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应经由政府讨论决定,由政府明令颁布实施。其属于全国范围者应由中央政府颁布,其属于地方范围者由地方政府颁布。不要再如过去那样有时以中国共产党名义向人民发布行政性质的决定、决议或通知。”[8] 1950年4月,周恩来指出:“我们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国家政权,而我们党在政权中又居于领导地位。所以一切号令应该经政权机构发出。”“由于过去长期战争条件,使我们形成了一种习惯,常常以党的名义下达命令,尤其在军队中更是这样。现在进入和平时期,又建立了全国政权,就应当改变这种习惯。”“党政有联系也有区别。党的方针、政策要组织实施,必须通过政府,党组织保证贯彻。”[9]

1950年6月,鉴于各地正陆续建立民主政府,筹备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便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毛泽东强调指出:“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10] 1951年2月,刘少奇也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工作和一切活动应向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作报告,并接受其质询和审议,重要的工作和活动还须先经过人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决议,然后大家团结一致地去加以执行。”[11] 董必武就此也多次指出,党领导国家政权,但决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看作是一个东西。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应当理解为经过它,把它强化起来,使它能发挥其政权的作用。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为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12] 按照这些原则的规约,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第一,对政权机关的工作性质和方向给予确定的指示;第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的活动实施监督;第三,选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

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国家工作的领导制度的初步探索与建立,表明党对民主革命时期长时间实行一元化领导所产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有所察觉,同时也表明党的领导人对党政两个系统职能易于混淆的弊病的萌生保持高度警惕,这对于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创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与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根本不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执政作用所采取的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新中国政党体制的一个基本特点和内容。这一政治格局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中国革命历史的产物和结晶。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在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民主政权中,并非作为在野党和反对党而存在,而是作为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政治代表,与共产党继续合作,并在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参政议政。新中国成立后,政协全国委员会即成为同中央人民政府协议国事的机关。作为政协成员的各民主党派,可以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同时,又通过各自独立的组织系统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形式和渠道,动员和团结它们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人士投入新中国的管理和建设。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还在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中担任各种职务,直接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在此过程中,中共中央坚决克服了党内一度泛起的怀疑民主党派的作用及其存在必要性的思潮,批评了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关门主义倾向。1950年4月,毛泽东在听取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要向大家说清楚,从长远和整体看,必须要民主党派,政权中要有他们的代表才行;要团结他们,使他们进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要给事做,尊重他们,对他们要平等,一定要敞开来让人家说。周恩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报告中也指出,民主党派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现阶段是四个民主阶级的联盟。有些工作民主党派去做,有时比我们更有效,在国际上也有影响。民主党派的成员在我们的帮助和教育下,愿意同我们一道进入社会主义,我们多了一批帮手,这不是很好嘛![13] 1951年11月,毛泽东批转了中共财经委员会党组关于团结民主人士的一份通报。通报总结了这几年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的初步经验,指出,要使党外人士有职有权,这不是句空话,共产党员要保证这句话不折不扣地实现;一切重要决定,应有应该参加的党外人士参加决定;有些日常处理的重要事情和上级指示、下级报告等,均应使应该看到的党外人士看到;用人应与党外人士商酌,党外人士所举荐的人,更应慎重考虑,能用者尽量予以录用。所有这一切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真诚合作的意愿,这种开放、团结的执政格局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轮流执政,也不同于苏联式的共产党一党执政,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对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新中国是单一主权制的人民民主国家,但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55个少数民族聚居在全国各地,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具有全局性意义和极端重要性。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废除了中国反动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歧视与压迫政策,并依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一套正确、富有创见和远大眼光的民族政策,即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早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之际,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等领导人就放弃了列宁和孙中山都曾提出的“民族自决”口号,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实行联邦制。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阐述了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构想,“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14] 随后,《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5]

在贯彻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中,中国共产党还采取多种措施和政策把加强与少数民族的团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党政部门大力促进汉族与少数民族、内地与边陲地区的交流,提升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消除历史上大汉族主义造成的民族隔阂,同时在少数民族中反对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在民族地区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过程中,毛泽东还明确提出要大量吸收少数民族中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并在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而在社会改革方面,党和政府则始终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随着民族工作的逐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渐次走向制度化。根据1952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决议,在总结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政务院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同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并公布实行,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办法作了基本规定。首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总原则为: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其次,确定自治区的建立采取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办法。此外还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及其享有的自治权利等。在《纲要》的指引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一批民族自治地区。《纲要》的实施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初步制度化,进一步强化了民族团结,激发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建设积极性,推动了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架构中的一项基本而富有特色的制度。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通过筹建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权,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地巩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树立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良好形象,初步构建起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框架。这些政治制度共同构成共产党初步探索出来的“跳出周期率”的新路,同时也兑现了毛泽东在革命胜利之际曾说过的那句话:“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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