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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公正思想在中国实践的历史进程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改革开放,并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要建立公平的社会主义中国,首先要赋予人民政治权利。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同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公平与乌托邦式的平均主义有质的区别。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公正思想在中国实践的历史进程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改革开放,并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诉求,为实现社会公平,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总结人类发展历史经验和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基本思想,把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社会公平。

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探索及成果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对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发展、分配制度、妇女权利以及农村体制的思考都饱含着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政治上,建立了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建立公平的社会主义中国,首先要赋予人民政治权利。毛泽东提出,所有中国人都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都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实施,调动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同时毛泽东尤为重视妇女解放,主张男女平等,这不仅是对残留在中国社会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沉重打击,更是从男女人权平等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公平。

经济上,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方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这对于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来讲,是前所未有的社会公平举措。毛泽东寻找到解决两极分化的方法,即走合作化道路。在分配制度上,毛泽东强调,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是不同的,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客观情况,毛泽东曾提出极具平均主义色彩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人民公社化运动。这深刻体现人民对社会公平的强烈追求,然而这在当时中国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是非常值得后人借鉴的经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在挫折中前进,不断推进社会公平,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

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探索及成果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实行改革开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即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必须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为社会公平提供物质前提,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同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公平与乌托邦式的平均主义有质的区别。邓小平颠覆了以往仅从分配原则讲求公平的片面理论,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到基础层面,在物质财富丰富的基础上建立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并重的良性互动。分配制度上,邓小平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基础上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要实现的富裕不是一部分人的富裕,更不是个别富裕,而是一部分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人实现富裕之后,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消除两极分化。在中国如果两极分化严重,后果不堪设想,甚至会引发社会动荡。对公平的“兼顾”体现在对于很困难的一些地区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在政治上,邓小平继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邓小平还提出了著名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西方文化也不断涌入,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文化建设、法制建设。法律不仅有效惩治经济犯罪,还切实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有力武器。

邓小平的社会公平思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制度的保障有效调动了社会全体成员的积极性,提高了社会整体活力;其次,防止两极分化有效地避免了群体冲突,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为实现共同富裕肃清了障碍。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形成了极具特色的社会公平理论,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巨大财富。

三、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探索及成果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对风云变幻、跌宕起伏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繁重而艰巨的现代化建设任务,提出要始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强调以满足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和归宿,把社会公平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是我们党对时代发展所作出的积极回应和深刻思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凸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意识,执政党要做到长期执政,关键在于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江泽民在总结历史发展经验基础上提出突出强调“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通过发展生产力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种种矛盾,不断完善法制建设,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探索及成果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坚定不移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不断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可见实现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新时期社会公平思想赋予了新的内容。胡锦涛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部长级会议上提出:“我们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胡锦涛的“社会公平观”第一次对社会公平作出了全面、客观、理性、科学的阐述。当前中国在社会公正建设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有目共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发达的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与途径,没有发达的生产力,公正建设便无从谈起。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及公正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视为基本前提,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整体生产力不够发达,加之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及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削弱了整个社会向上发展的动力,使得中国国民经济非常薄弱,在此情况下连温饱都不能解决怎么能实现社会公正?况且不能保证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对一个国家来说就已经是最大的不公正。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到来带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2012年,中国GDP总量为519322亿元,同比增长7.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354元。经济总量位居世界前列,实现了由贫穷到小康的飞速跨越。综合国力强了才能推进实现社会公正的政策,譬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医疗制度;加大教育投资力度;等等。可以设想,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雄厚的经济基础,这些政策就会失去成长的土壤。

2.削弱了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中国古代采取的是封闭的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因此,产生并建立了封建专制制度。专制制度将人看得很下贱,一大特征就是轻视人类,使其不成为人。专制制度下否定自由竞争,否定民主法治,以及人与人的平等,但这些正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所要克服的问题。由于社会道德在封建与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冲击下日渐滑坡,导致中国在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建成民主社会,社会种种不公现状凸显,不仅严重危害着社会发展的成果,也阻碍了社会的持续性发展。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大理论的提出无疑标志着中国破除了封建思想里的一些消极因素,并将文化提高到了与经济同样的高度加以重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精神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中国通过思想文化建设,为人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通过深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升了中国的软实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感召力;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和法制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治、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

3.破除了平均主义,分配日渐公正

社会公正的关键在于其分配公正。对现有的社会财富和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体现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过度的计划经济以及错误公正观念的支配,中国实行的是平均主义分配模式。此种分配模式过度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了实质上的平等,实际上是抹杀了平等的真正内涵,使其成为另一类型的剥夺与不公。这导致整个社会缺乏向上的动力,人民的积极性被极大地削减,不仅没有实现公正,反倒使得人民温饱不能解决,整个国家陷入贫穷的窘境。邓小平指出:“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8]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到来给中国社会发展提供了无限生机。在分配问题上,中国的分配模式已经从平均主义分配转化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在此分配模式下,劳动、资本、技术甚至管理技能等均能参与初次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在兼具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保证了效率的同时又兼顾了公平,激发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整个社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国家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分配日渐公正。

4.发展机会日渐平等

社会各阶层之间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对于个人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的是二元化体制,全部人口被分为“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两个部分,如此严格的户籍制度,使社会成员的身份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关系等“先赋性的因素”,成为决定人们的居住地点、社会职业、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农村户口要想转成城市户口难度非常大,难以通过正常的社会流动来实现自身的发展,这实际上是一种很不公正的现象。结果阻碍了社会的正常流动,社会失去了向上发展的动力。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的自由空间和选择余地极小。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先赋性的成分对于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小,自制性因素成为社会流动的主要规则。中国逐步改善了社会流动的环境,激活了流动机制。1984年,首次破冰行动开始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农民进入城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有经营能力、有固定住所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吃议价粮,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簿》和《加价粮油供应证》。这无疑是一个里程碑,给了部分人以“迁徙自由”,农民由此获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权利。2005年中国大约11个省逐步开始不同程度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比如上海,规定郊区新生婴儿可以上城市户口,浙江等地则早就规定了购房即可转户口的政策,并且取消了指标限制。根据有关统计,“目前中国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在2.6亿”[9]。但是,尽管如此,二元化结构所导致的户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民工及其父母、子女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以至于无论是在就业、教育还是社会保障等方面都遭受着明显的不公正待遇。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中国对社会公正的不断探索,当前中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阶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当前是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一论断的提出,为中国今后的户籍改革指明了方向。2010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文件,规定:农民工积满60分可以申请入户。一个高中学历农民工,具有中级工资格,缴纳两年的社保,原则上就已基本具备了入户资格。除此之外,关于农民工入户问题,各地多有试点,比如北京、上海、珠海等地对“优秀农民工”的优先落户政策。虽然目前的户籍改革只是试点工作,但是显然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准则已经日渐成为中国的价值取向及行为准则,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块坚冰终将融化。

5.公民政治权利日渐公正

第一,国家法律明文确认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首次在《宪法》中明文确认了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如《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劳动以及被教育的权利;各民族一律平等,男女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可以说这些规定首先就在形式上确定了人民的政治民主权利,为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选举权利越来越广泛。众所周知,由于中国二元化体制的影响,中国的政治与经济都明显倾斜城市利益,农民无论是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还是选举方面所享有的权利都被大大地削弱了。新中国首部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95年选举法规定,全国省、自治区农民与城镇居民按4∶1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实为一种政治上的不公正。2010年3月14日,受亿万中国民众关注的新的选举法修正案通过了,此次选举法中实现城乡同票同权选举人大代表无疑是这次选举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另外,此次选举法还规定应增加一线农民、工人的代表数量,以解决管民比例失调等问题,并且在投票形式、透明度方面也做出了修改,以保证选举过程公正。先抛开实际操作性不说,但至少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意味着中国国民的政治权利日益公正以及中国宪法平等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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