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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就是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和中国就业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根据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把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实现全社会劳动力充分就业的总体方针和目标。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导中国各项事业的行动指南,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对于就业方面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就是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和中国就业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一、关于劳动就业的重要性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从来都是把就业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毛泽东高度重视就业,他指出:“我们的方针是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无论粮食问题、灾荒问题、就业问题、教育问题、知识分子问题、各种爱国力量的统一战线问题、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其他各项问题,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调,作出各种适当的安排。”[18]从这番话可以看出,毛泽东认识到了就业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应该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因此,他领导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人人有活干,实现全面就业”的劳动就业目标,并在这一目标的指导下,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分统配的就业模式,实现了所有劳动力的充分就业

邓小平在肯定就业问题是政治社会问题的同时,认为它也是经济问题,只有发展经济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落实政策问题,就业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市问题,这些都是社会、政治问题,主要还是从经济角度解决。”[19]江泽民针对就业领域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提出了“就业是民生之本”[20]的重要论断,把就业问题提到了一个新的重要高度,并指出它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在继承以往领导集体对就业重视的基础上,江泽民提出,“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明确指出:“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21]在党的十七大上进一步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从以上足以看出,面对经济体制改革中就业实践出现的新问题,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并把就业视为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二、关于就业的总体方针和目标

根据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把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实现全社会劳动力充分就业的总体方针和目标。

(一)关于就业的总体方针

正是基于对就业重要性的认识,毛泽东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就业现状,对全体劳动者的就业提出了国家“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解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问题,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秩序的重建和稳固。邓小平考虑到中国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就业复杂的状况,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了“广开门路、千方百计、统筹兼顾”的方针;1980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在总结以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又提出了“三结合”[22]方针,为中国灵活地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江泽民在继承邓小平统筹兼顾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提出了要正确处理五大方面的关系,即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经济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关系、社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加强社会保障与扩大就业的关系,这对于中国怎样在协调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有指导意义。为继续扩大就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这一积极的就业政策更有利于缓解中国目前的就业矛盾,解决就业问题。

(二)关于就业的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确立了实现全社会劳动力充分就业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就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承诺实现充分就业,把巨大的劳动力安排在有限的就业岗位。这种模式下的充分就业虽然解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问题,但却出现了严重的“过度就业”和“隐性失业”现象。这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持续增长,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其丰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理想状况下的充分就业有一定的差距。改革开放后,中国改革了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就业体制,并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就业体制,中国党和政府仍然把实现充分就业视为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将实现社会比较充分就业作为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将实现社会比较充分就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十七大在前面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扩大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充分就业,实现社会更加充分就业的目标;十八大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三)关于就业的基本措施

就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其艰巨性和复杂性是其他任何国家都未曾遇到过的。为此,中国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中关于劳动力、劳动分工与就业等有关理论,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1.计划体制下的劳动就业措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再加上巨大的人口增长的压力,更凸显劳动就业形势的严峻。面对这种情形,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发展经济、控制人口增长、发展教育事业、加强劳动力培训管理等。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再生产理论强调,只有实现扩大再生产,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前提条件,而经济增长又是扩大就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的就业问题。革命胜利后,中国政府就意识到发展经济的重要性,1953年毛泽东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用几年的时间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促进了中国工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出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扩大就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经济的增长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根本途径,但是如果不控制人口的增长,就仍然解决不了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与要求就业劳动力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国政府对新中国成立后人口的高度增长予以了重视和控制。毛泽东在20世纪50年代就指出了人口要有计划地增长,并于1953年把计划生育写进了《农业发展纲要》,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196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并在部分城市试点。到20世纪70年代初,面对过快增长的人口,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并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计划。这样,中国的生育率降低了,“由1970年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23],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劳动力就业的压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的同时,中国大力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恢复和发展人民教育是当前重要任务之一,要有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社会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随后,政府收回了教育主权,改造了大中小学,进行了院系调整,开展了教学改革,举办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工农业余教育,提高了中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劳动力就业工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政府通过对劳动就业的统一集中管理,实施上述发展经济、控制人口和教育培训的措施,中国迅速地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劳动力就业收到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2.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劳动就业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已经严重束缚和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对传统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是引领中国其他一切领域的制度变迁的因素,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时,就业体制也应随之由计划管理走向市场调节和市场配置。针对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劳动力就业所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在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的基础上,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促进了劳动就业。

一是广开城镇就业门路,缓解城镇就业矛盾。为解决“文化大革命”积累下来的就业矛盾和百万下乡知识青年回城的问题,党中央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并于1981年、1983年先后颁布了广开门路搞活经济、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这些措施的实施中,打开了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就业渠道,发展了一些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工业、商业和服务性的行业,还建立了一大批各种性质的承担发展生产和服务事业的劳动服务公司,缓解了城镇劳动力就业的压力。同时,在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农民拥有了财产权和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也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开辟了渠道。

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初步建立市场就业主体。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企事业单位用工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这与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中关于劳动力商品的理论不相符合。同时,这种劳动就业制度造成了用人单位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劳动者个人缺乏竞争活力,还阻碍了劳动力管理社会化和流动市场化的发展。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范围覆盖到各个方面,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已深入到最核心、最本质的问题,即劳动力是否商品化、市场化问题。因此,必须改革这种劳动就业模式,以重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改革了国家统一的企业招工制度,把竞争机制引入就业领域,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力。通过这样的措施,国家逐步赋予了企业自主招工的权利,实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给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了更多更大的机会。同时,对企业辞退违纪职工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加强了企业劳动纪律。另一方面,进行了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岗位竞争浮动管理、岗位效益工资制管理。通过这些利益机制的改革,转换了经营机制,找到了搞活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根本出路。此外,重视开发和培养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了一个从农村到城市、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劳动力市场。这种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的体制,有利于利用价格杠杆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三是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人员流动和职工下岗在所难免。为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再就业,让更多的劳动力能充分就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再就业工程。该工程于1994年初开始在小范围试点,1998年推广到全国范围。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考虑到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要求每个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逐步向社会失业和市场就业过渡。为配合再就业的开展,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建设。1998年朱镕基提出,劳动力市场应该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设。2003年胡锦涛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服务的运行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尽可能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为促进下岗工人再就业,劳动部制订了“三年千万”[24]培训计划,提高了下岗工人的劳动技能,也提高了再就业率。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基本缓解了城市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而此时,在广大的农村,从土地分流出来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无序地向城市转移。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混乱无序状态,1993年11月,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对农村劳动力流动进行有序组织,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统计提供了比较真实可靠的资料,加强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管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实施积极就业措施,建立城乡劳动者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21世纪的头二十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又提出了以以人为本为本质和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这种经济体制转轨和执政理念更新的时期,党中央把就业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视就业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因此,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措施,建立了城乡劳动者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以期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的目标。

这些积极的就业措施,一方面是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即各级政府必须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尽可能地提供就业帮助。另一方面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即国企下岗的“4050”[25]人员、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政府对这类人员主要是通过设立一些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给予援助对象相应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以帮助其尽快就业。政府还特别加强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援助,主要是取消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限制、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等措施,让农民工实现就业。除了上述两方面的措施之外,中国政府还在借鉴世界各国有效经验和总结中国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从《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到《就业促进法》,党中央通过就业立法,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为解决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五是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形成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为促进就业,2008年党和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已颁布的《就业促进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具体操作。《通知》延续了以往关于促进就业的积极措施,并在有些方面做了改变,加大了扶植就业的力度,以更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如调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享受范围和时限等,以更优惠的政策措施促进更多的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在继续促进就业的同时,规范统一了劳动力资源市场,并在此前提下形成了平等的就业制度,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首先,深化了劳动就业制度及其相关的体制改革,逐步消除了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其次,积极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主要是通过健全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对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保障机制来实现。再次,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最后,还提高了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者就业能力的建设,鼓励兴办和发展私营职业中介机构,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打击不法中介,以促进和保障市场的灵活性和提高市场效率。

四、关于就业保障

就业保障制度是政府总体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就业政策实施所进行的补充和辅佐。这里单列一节对它加以总结和介绍,主要是想突出政府对就业问题所应负的责任,努力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中国政府在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就业理论中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就业保障制度。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保障

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中国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对劳动就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计划管理,就业保障也不例外。在这种体制下,一方面,城镇劳动力由政府按劳动计划集中统一管理,不需要市场需求来调节和配置。国家以全部就业为目标,把远远供大于求的劳动力资源安置在有限的岗位,实现了一种处于超饱和状态的充分就业,这是一种由政府来完全保障劳动力就业的就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职工福利保障和服务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并且以单位为基础实行单位化、企业化,即在由国家统一管理的这种体制下,职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以单位为基础,由国家计划来保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和福利设施建设所需经费。

(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就业保障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就业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领域也同步经历了深刻变革,由政府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逐步过渡到了由市场按需求统一配置劳动力资源。这种就业管理模式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配置模式,它的变化也带来了就业保障的变化。改革开放前,中国就业保障实行国家统一管理下的单位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后,这种保障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种经济体制的市场化、企业人口老龄化形势面前,中国的就业保障制度由单位保障逐步向社会保障过渡。

这种新型的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所有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教育和就业的机会”[26]的这样一种政府行为或政策措施。它改变了单位负责、国家兜底的“完全”责任,是一种能够体现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益相统一的制度。目前,这种就业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等几个方面。社会保险方面针对城镇职工主要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险比较少,近几年随着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有了农村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方面主要是针对特困人群和严重受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同时,针对广大贫困地区实施了扶贫开发战略。社会福利方面主要有优抚安置、残疾福利等。这些就业保障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员的就业保障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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