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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交营业税0万元,已经缴纳的0.10万元营业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金融保险类业务,按政策可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做好减免税备案。

随着金融保险行业的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保险产品不断推出,纳税人从事金融保险交易要做好减免优惠筹划

金融商品买卖收入如何交营业税?

【案例5-3】宏发集团的牛总对近期的股票市场走势不看好,将手头上部分股票清仓。另外,宏发集团在一个年度内共发生以下三笔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一是1月买入1万股A股票,买入价20万元,5月将其全部转让,卖出价22万元;二是6月买入1万股B股票,买入价10万元,11月将其全部转让,卖出价7万元;三是1月买入3年期C债券,买入价10万元,11月将其全部转让,卖出价10万元,7月收到持有期间的红利收入1万元。请问牛总和宏发集团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有哪些税收减免优惠?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叶大维: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牛总的股票交易可享受免征优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单位金融商品买卖是不免征营业税的,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应按买卖差额如实征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3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根据本案例,宏发集团5月份转让A股票,营业额大于0,应缴纳营业税0.10万元,11月转让B股票与C债券,根据新规定,盈亏相抵后的营业额为-3万元+1万元=-2万元<0,当期税额为0。因此,在会计期末可汇总缴纳营业税,汇总后营业额为-2+2=0万元。应交营业税0万元,已经缴纳的0.10万元营业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如果出现负差同样不能结转至下一年。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规定: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要点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界定

免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规定见财税[2005]155号文件。

◆ 要点二:“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界定

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 要点三: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须按财税字[1994]2号文件的附件及财税部门相关的规定执行。

◆ 要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纳税人从事金融保险类业务,按政策可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表5-3),做好减免税备案。

表5-3 金融保险类营业税减免办理

续表

李小姐:银行业出纳长款、结算长款收入、金融往来收入、代理国债发行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叶小玮:根据财税字[1997]45号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1995]79号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但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因此,银行代理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钟老板: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金融买卖是否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叶小玮: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但是,个人特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特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仍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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