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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⑤对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的免税项目及免税范围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2)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是指上述单位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以及宗教场所(包括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活动、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所取得的收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林、牧、水产业。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提供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10)为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下岗职工占企业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①对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②对奥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③对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④对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⑤对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14)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7)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项目免征营业税。

(18)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19)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职工总数的60%(含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1)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营业税。

(23)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4)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5)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数额无偿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26)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2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属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的,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各类行政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对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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