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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7)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27.营业税的纳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营业税按规定在取得营业收入额、转让额、销售额时缴纳税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将自己新建建筑物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证的当天。

5)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上述费用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6)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新的规定: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④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即只有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是预收款,工程开工后收到的款项都应视为结算款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是预收款,在工程开工后也要按形象进度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具体地说:

1)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贷款业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5)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6)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7)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具体地说:

1)交通运输业的纳税地点:

①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地点为北京。

②地方合资铁路的纳税地点为合作铁路公司所在地。

③地方铁路公司纳税地点为地方铁路机构所在地。

2)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承包的工程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承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的,其纳税地点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3)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后5日内预交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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