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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思想的演变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牙税实际上是特种营业税。牙税税率,因地区而异。均视各地营业的大小,与牙行的负担能力而异。而不同等级设立的本身便反映出官府已意识到贯穿税负公平理念在营业税征收中的重要性。因此,从按照营业额计征、制定不同的营业税率这方面来说,清代的营业税设计已趋于规范化。这主要体现在思想家王源的言论中。税额均在年终缴纳并登记在各人的印票之内。不足一百贯中为散商,不列于九等,免税。

第二节 营业税思想的演变

清朝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目较之前代更为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门面税

这是在大中等城市及商贾云集之地,向居民铺面征收的税,以后扩及到居民住房。凡“沿河傍市,及包场学宫之旁,贫民楼民小尾,均收租税”。门面税,明代即有,清代沿袭此税,各地均采取定额征收,具体则例各地不一。例如,在新疆将居民铺面分为上、中、下三等,按照等级征收门面税:上等3钱、中等2钱、下等1钱。[26]又如齐克塔木等地不分等,每月凡铺面每间征收五钱。淮安府各郡每间征收一钱。[27]此税征收面比较广,因此其税额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顺治十五年山海关各州县,共派银767两3钱,泰兴县派银113两5钱。[28]乾隆三十四年,仅伊犁地区就征得税银10070余两。

二、牙税

凡设立行号,处于买卖双方之间,代客买卖货物,以抽取佣金的叫牙行,亦即经纪人。凡充当牙行的人,须先向户部或地方官府领取牙帖,每年需交纳牙帖税银,叫牙税。牙税实际上是特种营业税。

牙税税率,因地区而异。如江西牙税每年上则纳银三两,中则二两,下则一两;湖北规定上则二两,中则一两,下则五钱;僻乡村镇,上则一两,中则五钱,下则三钱。均视各地营业的大小,与牙行的负担能力而异。牙帖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资本,营业状况,纳一百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

牙行人数,各地定额不同。乾隆二十三年,共征得牙税银一千五百两有余。

三、厘金税中的坐厘

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已经无法打破财政的窘境,从增加田赋、强迫捐输或发行通货等来增加收入以筹措战费,已经罗掘俱穷,必须另外寻找新的财政来源。厘金制度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厘金的种类繁多,如按照课税地点来分,有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和销售地厘金三种,其中的销售地厘金又称为坐厘或者板厘,性质上属于营业税。而此项厘金有各种各样的称谓,例如:坐贾、埠厘、门市月厘、铺捐日捐、落地厘、销场税等等名目。对于坐厘的征收,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官征制度,即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照各省税章依法征税;二是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承总认定该业捐额并经理其事,或由非该同业商人承包该业捐额并经理其事,负责缴纳。前者称为“认捐”,后者称为“包捐”。厘金的包缴,盛行于广东,而广东抽收坐厘又较他省为普遍。因此,坐厘的包缴,亦以广东为最盛。坐厘的开征,开始就由商人自办汇缴。其后,虽有官征,而包缴纳仍然盛行。

四、当税

当税在清代前期税率较低,每年交纳一次。到了清代后期,又征收贴捐,这是属于营业执照税,几年交纳一次。其后更有各种附加捐,如中法战争时的海防筹饷、中日战争的军需集款等,这种附加捐,本没有一定的税率,由各省疆吏自由征收,收到的款项,也不报告中央,属于所谓“外销”一项。“外销”与“内销”相对而言,这是地方自辟财源所筹得款项中已满足所摊款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在运用时,可以不入正账,无须奏报,由各省自由支配,自行核销,故称“外销”。光绪二十三年,户部又以当商获利甚厚而税率又过低为理由,规定每户纳税年额为五十两,但是各省人自为政,税率差距甚大。例如河北规定,凡是经营当业的,不分典质,不论地方繁华与偏僻,每年规定纳税一百元;在江苏帖费分为三等:上等五十元,中等三十元,下等二十元;而在辽宁,则分资本在一万元以上者为大当,每年征收正税一百元,附税十元;资本在一万元以下者为小当,每年正税五十元,附税五元;至于典当利息,规定每月不得超过三分。由于此种征收,交付手续需经多次官署,常在正税附加额外,还要征收过重的手续费,商民不堪其苦。

除此,本时期盐课、茶课中的引课在性质上也属于营业税。

综上,营业税发展至清代,无论在具体税目的设置上,还是征收方式上,都较之前代有所发展和完善,从中,可归纳出营业税思想演变至清代所呈现出来的特质:

1.营业税的设计愈来愈趋于规范化

这主要表现在本时期承继明代营业税的设计特点,进一步按照营业额的大小来征收营业税。此前营业税的征收不是按照营业额,而是以所经营货物的量、商品的价格作为标准而计征,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散估税便属此类。这样,清代营业税税率的制定也呈现出多样化,如门面税、牙税的征收都以征税对象的所属等级为标准,按照不同的税率对其进行课征。而不同等级设立的本身便反映出官府已意识到贯穿税负公平理念在营业税征收中的重要性。因此,从按照营业额计征、制定不同的营业税率这方面来说,清代的营业税设计已趋于规范化。

2.出现了按照资本利润额课征的营业税思想

这主要体现在思想家王源的言论中。王源坚决主张废止数千年来行之已久的对物课税制度,认为这种制度使“商旅之困惫已极……宜尽撤之以苏天下而通其往来”[29]。他建议,商业分为行商和坐商两大类,坐商由县同(即各县主管财务的官吏)发给印票,写明姓名、里籍、年貌与行业,资本若干。如增减资本或改变行业,则须换发印票。以后即按资本的月利一分为基础抽取十分之一,即每月百分之零点一,全年为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二。税额均在年终缴纳并登记在各人的印票之内。为防止商人隐匿资本,将坐商按其资本额有一百贯起至十万贯分为九等。不足一百贯中为散商,不列于九等,免税。九等商人的尊卑、礼节、服装、乘马、可否使用奴仆及使用奴仆的人数,均有严格区别,不得擅自违反。换言之,即企图利用人们好胜及虚荣的心理,使商人不隐匿资本,同时,不论何等商人,只要纳税满二千四百贯即授以“登侍郎九品冠带”,再满二千四百贯又增一品,至五品为止。取得此种虚衔的商人便列于官僚士大夫之列。这是利用封建社会等级身份的提高来诱使商人不隐匿资本并努力缴纳营业税。可以说,王源这一有关对坐商征税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类似于近代个人所得税制,但毕竟他当时是针对坐商的纳税而言的,所以应属于流转税思想的范畴,且清代对当税这一营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确实也贯穿了这一思想,如前所述,辽宁在征收当税时,便按照各当行资本额得多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不同的税率对其进行课征。

3.营业税的征收仍然带有财政掠取的痕迹

清政府对营业税的征收意图仍旧更多地出于财政考虑,这尤其体现在本时期坐厘的征收及其包缴制度的实行上。厘金的设置本属一筹措军需的临时应急措施,可在获取了大量的厘金收入后,仍久行不废,而包缴制度,亦是官府为保证稳定的坐厘收入而实行的,且在实行的过程中,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如有些地方承包人(中间商)从中剥削,致使百姓的负担很重,这都反映了清政府的财政掠取本质。至于其他营业税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定额制,所征收的大量手续费更是体现了这一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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