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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钱之府”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 论“三钱之府”传世文献中与楚国货币有关的记载,有与范蠡同时代的楚王“封三钱之府”、楚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以为大”二事,都见于《史记》。“三钱之府”关系到对楚国货币体系和中国金银货币起源的认识,这些都是货币史和钱币史上的重大问题。因此,应谨慎、深入地探讨词语本义,揭示“三钱之府”所蕴涵的与货币有关的历史真相。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府。

十 论“三钱之府”

传世文献中与楚国货币有关的记载,有与范蠡同时代的楚王“封三钱之府”、楚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以为大”二事,都见于《史记》。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三钱之府”的解释基本一致,即它是楚国的国家钱库,“三钱”即金、银、铜三种金属所铸货币,并由此推论早在春秋时期,楚国以及中国就已使用金、银、铜三种金属货币。

“三钱之府”关系到对楚国货币体系和中国金银货币起源的认识,这些都是货币史和钱币史上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被广泛采用的对“三钱之府”的解释实际上存在重大缺陷,偏离了词语原义,也影响到由此生发出的各种观点。因此,应谨慎、深入地探讨词语本义,揭示“三钱之府”所蕴涵的与货币有关的历史真相。

一、司马迁所记是“信史”还是“小说”

“楚王封三钱之府”,是司马迁在《越王勾践世家》中讲的一个故事。过去人们常常只引用与“三钱之府”有关的语句,其实对这一词语的准确理解必须建立在阅读完整故事的基础上,故照引全文如下:


朱公居陶,生少子。少子及壮,而朱公中男杀人,囚于楚。朱公曰:“杀人而死,职也。然吾闻千金之子不死于市。”告其少子往视之。乃装黄金千溢,置褐器中,载以一牛车。且遣其少子,朱公长男固请欲行,朱公不听。长男曰:“家有长子曰家督,今弟有罪,大人不遣,乃遗少弟,是吾不肖。”欲自杀。其母为言曰:“今遣少子,未必能生中子也,而先空亡长男,柰何?”朱公不得已而遣长子,为一封书遗故所善庄生。曰:“至则进千金于庄生所,听其所为,慎无与争事。”长男既行,亦自私赍数百金。

至楚,庄生家负郭,披藜藋到门,居甚贫。然长男发书进千金,如其父言。庄生曰:“可疾去矣,慎毋留!即弟出,勿问所以然。”长男既去,不过庄生而私留,以其私赍献遗楚国贵人用事者。

庄生虽居穷阎,然以廉直闻于国,自楚王以下皆师尊之。及朱公进金,非有意受也,欲以成事后复归之以为信耳。故金至,谓其妇曰:“此朱公之金。有如病不宿诫,后复归,勿动。”而朱公长男不知其意,以为殊无短长也。

庄生闲时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此则害于楚”。楚王素信庄生,曰:“今为柰何?”庄生曰:“独以德为可以除之。”楚王曰:“生休矣,寡人将行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府。楚贵人惊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使封之。”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也,重千金虚弃庄生,无所为也,乃复见庄生。庄生惊曰:“若不去邪?”长男曰:“固未也。初为事弟,弟今议自赦,故辞生去。”庄生知其意欲复得其金,曰:“若自入室取金。”长男即自入室取金持去,独自欢幸。

庄生羞为儿子所卖,乃入见楚王曰:“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曰:“寡人虽不德耳,柰何以朱公之子故而施惠乎!”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朱公长男竟持其弟丧归。

至,其母及邑人尽哀之,唯朱公独笑,曰:“吾固知必杀其弟也!彼非不爱其弟,顾有所不能忍者也。是少与我俱,见苦,为生难,故重弃财。至如少弟者,生而见我富,乘坚驱良逐狡兔,岂知财所从来,故轻弃之,非所惜吝。前日吾所为欲遣少子,固为其能弃财故也。而长者不能,故卒以杀其弟,事之理也,无足悲者。吾日夜固以望其丧之来也。”(本文所引《史记》及《汉书》文字,均据中华书局标点本)


通读完司马迁这段文章,可以看出,与其说这是历史,不如说是小说。它讲的是一个阴谋事件,其中大节,如陶朱公与他的家人、陶朱公长子与庄生、庄生与楚王之间,行为言语都是极端秘密的,不可能为第三者所知。其中还夹杂有陶朱公夫妇、庄生夫妇、陶朱公长子和楚国贵人之间的对话细节,同样也不可能为外人所知。文章描绘的细节越多,讲述的语言越生动,作为真实历史记录的可信度越低。这段文字至少不会是楚国的官方历史,是可以断定的,因为史官无从得知事件背后的种种阴谋。解读“三钱之府”,这是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

如果这个故事的来源不是楚国的官方档案和史书,就只能是文人创作或民间传说。我们权当它是司马迁记录下的一个传说。这就引来另一个问题。此事发生时,“朱公居陶,生少子。少子及壮。”越王勾践灭吴,时在公元前473年,此后范蠡浮海出齐,“耕于海畔,苦身戮力,父子治产。居无几何,致产数十万”。虽然在齐国居住的年头不多,但依靠“苦身戮力”耕种获得数十万家产,也不会是一年、两年的事。去齐居陶后出生的小儿子,至故事发生时已长大成立,能办理如此重要的机密事宜,总要20岁上下。如此算来,陶朱公救子一事大致发生在公元前450年前后。此时去司马迁作《史记》的汉武帝时代(前140—前87),已有300多年。

这300多年,正是中国历史发生转折性变化的时期。中国货币在此期间也经历了从发生到发展、从凌乱到统一的巨变。众所周知,楚国的语言、文化与中原各国并不完全相同,从出土实物看,其货币也与中原各国不同,自成体系。“钱”作为货币名称,在中原显然是循着农具铲——铲形币——铜铸币路径演化而来的,语言背后有真实社会生活支撑,在楚国则没有这样的生活背景。传世楚国文献如屈原的作品,并未出现“钱”字。出土的楚国文字,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增订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收字49054个,“钱”只出现1例(另有一字疑似),而且不能确认是货币。“金”则出现88例,以“益”为单位确属货币的有19例。因此,在找到更多文字证据证明楚国的货币也称“钱”之前,仅凭汉人记录下的“三钱之府”这一孤例,来判断此“钱”究竟属于故事发生时的楚国语言,还是流传过程中的中原语言,抑或司马迁记录时的汉代语言,是一件困难的事。从现有知识看,属于后世中原语言的可能性更大。解读“三钱之府”,这是另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

在这样的背景下,让我们来研究一下“三钱之府”带来的几个问题:楚国的“三钱”究竟是什么?“三钱之府”是一个什么机构?它与赦免罪犯有何关联,为何楚国人看见“封三钱之府”,就知道即将大赦?

二、“三钱”是金银铜三种金属货币吗

对这一问题,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人都使用同一组肯定答案,其根据是南朝宋裴骃的注释。

裴骃在《史记集解》中引用东汉人贾逵和三国时人韦昭的观点来注释“三钱”:

国语曰:“周景王时将铸大钱。”贾逵说云:“虞、夏、商、周金币三等,或赤,或白,或黄。黄为上币,铜铁为下币。”韦昭曰:“钱者,金币之名,所以贸买物,通财用也。单穆公云‘古者有母权子,子权母而行’,然则三品之来,古而然矣。(按此处原标点作“单穆公云:‘古者有母权子,子权母而行。然则三品之来,古而然矣’”,误。“古者有母权子,子权母而行”是单穆公的话,“然则三品之来,古而然矣”是韦昭的话。裴骃并将韦说“二品”误为“三品”,详下。)骃谓楚之三钱,贾韦之说近之。

裴骃并未给出“楚之三钱”的明确定义,只表示接近“贾韦之说”,读者按文字的内在逻辑不难推出:“金币”分“赤白黄三等”;“钱”是“金币之名”而且自古分三品;“楚之三钱”即三种钱,亦即“赤白黄”三等。按裴骃的意思,大概还是说“赤白黄”三种铸币,他生活在铜钱时代,应无法脱离大的时代背景。到现代学者这里,“三钱”就被具体指为金、银和铜三种金属货币了。

但这一推论是受到误导的结果。

一方面,我国上古实行多元货币制度,同时流通贵贱几种货币,“钱”是青铜铸币,而且是低值货币,直到汉代,都与其他货币并称,并未取得货币总称的地位,不能用来表示其他币种。司马迁对此尤为严格区分。如《史记·平准书》中那段著名的“太史公曰”,开章明义就说:

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在司马迁眼里,秦统一之前,“钱”是“龟贝金钱刀布”等多元货币中的一种;秦统一之后,“钱”是“金钱”两种货币中的一种。金、钱并称,并不互相统属。在金、钱之上另有抽象货币概念“币”与“货”,并演化出今天的“货币”一词。

另一方面,对照韦昭《国语解》,细读裴骃的注释,可以发现裴注充满误读和误导。《国语》“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韦昭注云:


钱者,金币之名,所以贸买物、通财用也。古曰泉,后转曰钱。贾侍中云:“虞夏商周金币三等,或赤、或白、或黄。黄为上币,铜铁为下币。”

大钱者,大于旧,其贾重也。唐尚书云:“大钱重十二铢,文曰大泉五十。”郑后司农说《周礼》云:“钱始盖一品也。周景王铸大钱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识本制。至汉唯五铢久行,王莽时钱乃有十品,今存于民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大泉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五十。”则唐君所谓大泉者,乃莽时泉,非景王所铸明矣。又景王至赧王十三世而周亡,后有战国秦汉,币物改转不相因,先师所不能纪。或云“大钱文曰宝货”,皆非事实。又单穆公云“古者有母平子、子权母而行”,然则二品之来,古而然矣。郑君云“钱始一品至景王有二品”,省之不孰耳。


韦昭时代“金”有金属、黄金、青铜三义。他说“钱”是“金币之名”,又说这就是古时候的“泉”,显然此“金币”的概念是“青铜铸币”。但凡有些钱币知识的人,读了韦昭的论述,都不会把古称为“泉”、以铢两记重、上有文字的“钱”当成金、银。但他使用的“金币”一词,容易与“金属类货币”或“黄金货币”概念混淆。

单看贾逵(即贾侍中)的解释,也说不上错误。其实他在节述司马迁的观点,但简括过甚,语焉不详。贾逵说的“虞夏商周金币三等,或赤、或白、或黄”,显而易见就是司马迁说的“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只不过将其流通年代下延至商周。需要注意的是,“金”只是司马迁所述虞夏六币中的一币,指不考虑铸造形态的金属,后面还有青铜铸币“钱”等五币与其并列。贾逵将六币中的“金”称“金币”,循例“钱”就应称“钱币”,贝应称“贝币”,等等,金币与钱币、贝币是同级概念,互不统属。分为“赤、白、黄”三等或三品,只是金币的特性,而非其他币种的特性,与“钱”并不相干。贾逵在谈论了上古币制中的“金币”后,却没有接着谈“钱币”等其他五币,而是转谈“黄为上币,铜铁为下币(从司马迁所言看,应为‘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的秦汉币制,将黄金与铜钱区别为两类货币。虽然谈话有些跳跃,但有司马迁的完整论述作参照,读者也不会因此将“赤、白、黄”当成“钱”的属性。

但把韦昭、贾逵的注释放在一起,问题就出现了。韦昭本来在注释青铜铸币,忽然引入贾逵重在金属类货币的说明,两个不同概念共享“金币”一名,对读者的误导开始了。更大的问题出在裴骃那里。他对贾、韦二人的注释断章取义,删除了两家注中能看出所论为“铜钱”的内容,只把两个概念不同的“金币”放在一起,读者自然会认为贾、韦二人说的是同一件事。就这样,金属类货币“金币”偷换了青铜铸币“金币”的概念,与后者同义的“钱”被强行赋予金属货币才有的“赤白黄三等”属性。更令人惊讶的是,韦昭根据单穆公所云“钱有母子(就是大小)”指出钱自古就有“二品”,到了裴骃这里,居然变成“三品”。这个本不存在的“三品”又被裴骃抓住作“合理推论”,认为“楚之三钱”近于“钱之三品”,亦即近于“金币三等”。后世读者不察,只看裴骃的注释,不看韦昭原注,也不看司马迁对金、钱概念的界定,就只能以讹传讹了。

三、“三钱之府”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裴骃牵强附会,也属于情不得已。因为若把“钱”限定在青铜铸币概念内,即使在对古代货币知识的了解远超过古人的今天,也是难以解释的。不仅文字记载阙如,也得不到考古发现支持。一直以来大量出土的楚国铜币均为“蚁鼻钱”,即使把偶见于楚国边地归属未明的“楚大布”算上,也找不出三种“钱”来。

既不是金、银、铜三种金属,又没有三种铜钱,那么楚国的三钱和三钱之府到底是什么?

这首先要从府字说起。府是古代赋税征收和保管机构。《礼记·曲礼下》:“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郑玄注:“府,主藏六物之税者。”

在楚国也如此。1957年安徽寿县出土楚国铜器鄂君启节,铭文中就有“征于大府,毋征于关”的说法。

《周礼》地官司徒的下属机构“泉府”,职责之一是“掌以市之征、布”,即掌管市场上收取的“征”和“布”两种税。这个“泉府”,东汉初年的经学家郑众说“故书泉或作钱”,即古版本《周礼》中是写成“钱府”的。文本差异当由王莽避讳“卯金刀”,改“钱”为“泉”所致。古《周礼》中的“钱府”是税务机构,命意相似的“三钱之府”,性质应该类同。

古代男耕女织,政府最先征收的赋税是粮食和布匹,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钱”也渐渐成为赋税的实体、缴纳的对象。《管子·轻重九·山至数七十六》中说,“邦布之籍,终岁十钱。”又说,国家藏富于民的理想状态是“赋无钱布,府无藏财”。到汉代,很多税种特别是主要税种人头税,是用青铜铸币“钱”缴纳的。缴钱等于纳税,时日一久,某些赋税就被称呼为“钱”。汉代有许多由“钱”构成的赋税名称,如人头税算赋也叫“算钱(泉)”,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叫“口钱”,马税叫“马口钱”,山泽陂池之税叫“禁钱”,对富人财产征收的税叫“缗钱”等。汉时古本《周礼》中“钱府”的“钱”,是从货币概念演化出来的赋税概念。司马迁笔下的“钱”有时也是赋税概念,如《平准书》对武帝时“告缗钱”有详细记载。钱的赋税意义一直延续到后世,至清朝人们还把向国家缴纳的税赋叫“钱粮”。

因此,《史记》中楚国的“三钱之府”应是一个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用“钱(铜钱)”来缴纳、以“钱”为名(如汉时“口钱”)的赋税。此处的“钱”应属于赋税概念。

从这个角度看“三钱之府”,会发现困扰我们的问题可以得到合理解答。

首先是“三钱”。若从赋税角度看,一方面以“钱”为名的赋税可以多种并存,另一方面税额可以用钱数来计量。无论从哪个角度解释,都不会产生作货币概念理解时那种文字与事实之间的矛盾。

其次是如下文所述,可以圆满解释为何楚国大赦前要“封三钱之府”。

四、大赦前为何要封三钱之府

大赦与“封三钱之府”,二者有何必然联系?裴骃是这样解释的:

或曰“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者,钱币至重,虑人或逆知有赦盗窃之,所以封钱府,备盗窃也。

他引用一种说法,认为“三钱之府”是国库重地,楚王怕有人预料到将有大赦,前来盗窃钱库,然后借大赦免罪,所以预先封闭钱府,防止被窃。这个观点也被后人普遍接受。

此说貌似有理,实则一点也经不起推敲。“三钱之府”在非常时期需要“封”,首先表明它在正常时期是“不封”的,是一个开放性机构。国家钱库平日不可能敞开大门,到晚上还不关闭。它一定是重兵把守、护卫严密的禁地。如此,“封”字无从谈起。从逻辑上说,如果封闭钱府的出发点真是为了不让盗贼知道将要大赦,那更要保持常态,而不是作出非常之举,引起人们注意。楚国每有大赦先封三钱之府,已成惯例,因此贵人看到后立刻知道将要大赦。若真有盗贼觊觎国库,焉能不知?那样,这个行动马上变成给盗贼下发的通知,岂非事与愿违。不合逻辑,说明这种解释牵强附会,没能把握楚王的真正用意。

作为税务机构,钱府平日收税,对外办公,人来人往。封闭钱府表示停止收税。古代统治者会因某些原因采取减轻百姓负担的政策,有时是被动的,称为“荒政”,有时是主动的,算是“德政”。《周礼·地官司徒》中说大司徒的一项职责是: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

又说:

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

荒是饥荒,札是瘟疫。国家遇到大的灾难,必须安抚民众,休养生息,其主要措施包括“薄征、缓刑”。《管子·戒》篇中,管仲向齐桓公进言:

人患饥,而上薄敛焉,则人不患饥矣;人患死,而上宽刑焉,则人不患死矣。于是管仲与桓公盟誓为令曰: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关几而不征,市征而不布。

主要措施也是“薄敛、缓刑”,其在“薄敛”方面的措施,是取消关税和市场上的布税。

这类同时减轻刑罚和税负、大赦伴随减税的举措,历朝历代都有采用。楚王要实行的“德政”,也使用这类手法,要点在于“薄征、缓刑”。德政是要惠及全体国人的。罪人获得了减刑乃至出狱的恩惠,守法的人更应获得好处,否则岂非大失公平?因此要给他们减税。减税与减刑的联动如此密切,使关闭钱府停止收税带有浓厚的象征意味,这才是楚国人一见到“封三钱之府”,就立刻知道将要大赦的原因。

楚王每有大赦,先封三钱之府,正是一种高调宣传,让国人知道他要实行“德政”了,而不是不让人知道。“封三钱之府”符合实施德政时“薄征、缓刑”的联动机制,也为“三钱之府”是税务机构提供了又一关键证据。

五、余论,对“三钱”的一点推测

上文仔细研读了《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中关于楚王“封三钱之府”的文本与后人的注释,并提出几项观点:司马迁所记陶朱公救子一事,其来源可能是民间传说或文人创作的历史故事,而非信史;“三钱之府”中的“三钱”,古人将其释为“赤白黄三等金币”,今人将其释为金、银、铜三种金属货币,皆难成立,属于误读。楚国的“三钱之府”是一个征收以“钱”为名的赋税的机构。楚王在大赦前“封三钱之府”,是按照“薄征、缓刑”的联动机制实施德政的举措。

如果忽略语言的时代和地域差异,在假设公元前450年前后楚人也说“钱”的前提下,“三钱之府”在货币史上的意义,主要是告诉我们当时楚国使用青铜铸币“钱”,并有用钱来缴纳的赋税,其货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除此之外种种引申、发挥,均属于过度解读,难以得到文本支持。而如果考虑语言差异,假设司马迁使用了汉代语言,那么从“三钱之府”中并不能了解到真实的楚国货币制度。它体现的只是汉代使用铜钱,并有各种以钱为名的赋税的事实。

从楚国文献中罕见“钱”这一概念来看,司马迁使用汉代语言、故事反映汉代制度的可能性很大。本文的一个遗憾,是将“三钱”还原为赋税概念后,限于孤证,仍不能说明其为何种赋税。一个推测是,“三钱”有可能是三种以钱为名的税。但是从实情考虑,荒政也好,德政也好,“薄征”只能是姿态性的,统治者不可能让出很多实际利益。如果一下子停征三种税,国家税收未免损失太大。另一个推测,是减免“三文钱”的税,这似乎更符合情理。而在司马迁时代,恰有一种“三钱”是统治者可以暂时减征的。《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

“以食天子”的二十钱,可以看作国税;外加的“三钱”,可看作额外税。这本来就是苛捐杂税,在需要表姿态时暂停征收一段时间,不过是顺水人情。如果有一个专门征收、管理这“三钱”的机构,那不就是“三钱之府”吗(此解由杭州范焱先生指示,谨致谢忱)。如此,“楚之三钱”云云,只不过是映射“汉之三钱”的现实而已,与楚国货币的关系不大了。

(原刊《中国钱币》2012年第2期)

附记:

《史记》所记大赦,多与赏赐并施。减免天下租赋的,有汉景帝元年(前156)四月乙卯赦天下,五月除田半租。《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前79)六月赦天下,诏曰……其令郡国无敛今年马口钱。”这是一个大赦的同时减免征收“钱”的例子,但发生在司马迁身后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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