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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与教育业营业税减免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里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最近,学院与穗城区环保局达成一项培训协议。

文化体育与教育是国家经费投入和扶持的事业,在营业税方面有不少减免政策,但要注意优惠待遇执行的范围

培训班收入可否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

【案例5-4】王老师是中学舞蹈老师,学校为了发展学生特长爱好,在课余时间组织了舞蹈班,每位学生收取费用300元。王老师在当地有一定的名气,她在住宅小区租用了场地,利用周末时间举办舞蹈培训班,每位学员收取学费2 000元。学员缴费时向王老师索取发票,王老师回答教育培训机构收入属于免税,开不开票都没有关系。事实是这样的吗

叶大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因此,王老师的学校舞蹈收取的学费是免征营业税。但王老师个人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假期培训班,都属于纳税范畴。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个人举办培训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达到起征点后,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

1.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要点一:部分免征营业税的门票收入的规定

规定里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要点二:对境外文化体育劳务的规定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文化体育业服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而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 要点三:免征营业税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的规定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纳税人应在减免税事项发生时提请备案,按主管税务机关的提交减免备案表格和按要求报送资料(表5-4),对跨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应在年度终了后在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将上一年度减免税执行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表5-4 文化体育教育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办理

(备注:各地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有所差异)

汤馆长:我单位是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博物馆,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叶小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也规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也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钟教授:我们学院是一所公办大学的二级学院。最近,学院与穗城区环保局达成一项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2014年度,该环保局的全体工作人员分10批来我们学院进行为期1个月的培训,学院向该环保局收取每人2 000元的培训费。请问我们学院收取的培训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叶小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你们学院是大学的下属单位,学院与环保局签订协议,提供培训劳务,不属于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因此,对你们学院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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