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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减免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与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这五个类型,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优惠前申请备案。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非纸质的订单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与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这五个类型,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印花税缓定交易金额可节税

【案例7-7】宏发集团聘请K企业为一个经营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双方拟于2014年1月签订合同。刘总监向集团领导建议,采取签订缓定交易金额的方式,即双方在合同约定按年底该项目销售利润的1‰提成,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K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吴薇薇作为经办人却迷糊了:交易金额不定如何贴花?能节税吗

叶大维: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多数都是根据合同所记载金额和具体适用税率确定,计税依据无法最终确定时,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也就相应地无法确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企业在书立合同之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应纳税额。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样一来,的确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本案例中,宏发集团与K企业在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其计税金额,所以按规定应该先按定额5元贴花。但在年底结算时要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文件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6.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7.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8.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9.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3.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4.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5.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

(1)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及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4)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1]61号)

7.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8.申购和赎回暂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2]128号)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9.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印花税的规定:(财税[2003]141号)

(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0.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国税函[2004]941号)

11.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173号)

1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税:(财税[2006]104号)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1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15.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 要点一: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的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无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 要点二: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和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但下列经济合同不缴印花税:

1.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2.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

3.委托代理合同;

4.工程监理合同;

5.土地租赁合同;

6.承包经营合同;

7.培训合同;

8.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9.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0.企业改制;

11.股权投资协议;

12.商业票据贴现;

13.修理单。

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优惠前申请备案。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印花税减免备案纳税人应提供《减免税申报备案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李会计:小玮,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份以货换货业务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叶小玮: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王会计: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叶小玮: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李会计:小玮,请问总账是否也按件贴花5元?

叶小玮:总账分类账簿(即总账)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增加额,适用0.5‰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没有增加额的,不纳税,切不可凡是看到是账簿的,一律按件贴花五元。

张会计:我们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叶小玮: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张会计:我们出版社是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单位使用的账簿应如何贴花?

叶小玮: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陈会计: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叶小玮: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陈会计:近日,我公司接到了税务机关下达的通知,要求公司就购售方面使用的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的订单补缴印花税。请问,非纸质的订单是否要缴印花税?

叶小玮:纳税人代替纸质合同使用的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的订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非纸质的订单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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