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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D.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6.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丧服务。

②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⑤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⑥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⑦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收入。

(2)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①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③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④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⑤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A.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B.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C.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D.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A.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B.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⑥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⑦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运输收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一条明确的各项运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为了减少运输主业亏损,青藏铁路公司运营单位承办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专用线和自备车维检费等纳入运输业报表体系与运输业统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项目。

付费收入,是指铁路财务体制改革过程中,青藏铁路公司因财务模拟核算产生的内部及其与其他铁路局之间虚增清算收入,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二条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费用。

⑧关于宣传文化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A.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B.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C.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⑨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⑩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组委会确定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入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组委会再销售或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自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A.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B.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3)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营业税

①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②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③对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

(4)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为:

①按期纳税的,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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