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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类增值税减免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为了扶持农业,减轻农民和涉农企业负担,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涉农企业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国家为了扶持农业,减轻农民和涉农企业负担,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涉农企业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绿化公司经营项目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案例2-5】宏发集团旗下的绿化公司经营自己种植的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花木养护、绿化工程等相关服务,吴薇薇咨询绿化公司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服务,在财务上该如何处理

叶大维:绿化公司涉及多种经营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要具体分析。

第一,涉及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该绿化公司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

第二,涉及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涉及销售免税农产品同时提供相关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因此,该绿化公司的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属于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财税[2002]89号)

2.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3.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171号)

4.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财税[2004]197号)

5.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87号)

6.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财税[2008]56号)

7.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4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搀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1.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395号)

2.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5]1127号)

3.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不在151号文件正列举范围之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 要点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的注释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要点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免规定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要点三: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的要求

制种企业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可免征增值税: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殖,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殖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 要点四: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1.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要点五:不免增值税的饲料

1.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下面三类饲料产品不免征增值税: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 要点六:饲料生产企业需取得产品合格证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享受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备案申请,报送减免税备案表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表2-6)。

表2-6 涉农增值税减免优惠备案

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农业生产者可向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如果企业兼营征税、免税农产品,要分开开具发票。

老陈:请问是不是只要销售范围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不管是个体还是公司,都可以享受农资方面的免税吗?是每月在申报表中填报免税收入还是要报批?

叶小玮:只要符合财税[2001]113号文件内容的规定是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性减免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简单备案就可以了。

李先生:从事生猪、肉牛养殖的养殖场,按照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进行减免税备案?

叶小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根据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必须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增值税减免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李老板:我经营一间饲料店,个体性质,批发零售从饲料生产企业购进的饲料给农业养殖户,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需要,税务机关是否要求办理相应的减免税备案手续?

叶小玮:根据《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如该饲料店经营的是符合文件所列项目的饲料,则免征增值税。每年需携带减免税备案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去办理备案手续。

张会计:农机公司取得的农机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叶小玮: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企业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黄先生: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发票如何办理?

叶小玮: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直接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普通发票开具。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种养殖大户、农民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其他农户出售自产零星农产品,可以凭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民自产自销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陈会计:我们公司是牧业公司,从事奶牛饲养及鲜奶销售,由于畜群规模扩大,公司将部分奶牛卖给关联牧业公司(包含外购已生育和自繁的),请问经历了饲养并繁育过程的奶牛,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增值税?

叶小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奶牛、鲜奶,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范围。

黄先生:农民个人手工编制竹器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叶小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蔡小姐:制种行业可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叶小玮: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制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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