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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金融企业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涉农金融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保险公司涉农保费收入的优惠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的优惠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

1.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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