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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业增值税减免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我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体诊所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案例2-6】李医生从穗城区人民医院辞职,准备申请执照开一间小诊所。李医生在医院时知道医院能享受《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干”后,他向税务部门咨询相关的政策: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是否包括个体(私营)医院、门诊部?“制剂”具体是指什么,与“药品”有何区别

叶大维: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依法设置的个体(私营)医院、诊所都属于医疗机构。另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城镇个体诊所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关于药品和制剂有何区别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药品的必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而配制制剂的必须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另外,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是有使用范围限制的,即只限于本单位的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以自用为原则。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以上规定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函[2009]456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1]128号)

◆ 要点一:医疗机构的界定及范围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 要点二:医疗服务的范围

本优惠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要点三:医疗服务收入要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享受免税优惠的前提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免税的政策。

◆ 要点四:药房独立设置的征税规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财税[2000]42号文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业务的,均应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见表2-7)。

表2-7 医疗卫生减免税备案

王院长:我们医院是一家特色专科医院,医生大多是由外院专家兼职,我们认为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免税,所以医院开业5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正规建账,除了住院收费收据之外,没有任何会计凭证,也未缴、代扣代缴任何税款。近日,税务部门来人,要我们补税,并处以罚款。不是说医疗机构是可以免税的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找我们的麻烦?

叶小玮: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因此,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条件限制的:

1.免税的时间有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期限为3年,而不是无限期;

2.免税政策条件有限制,即收入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3.免税范围有限制,企业所得税即不在免税之列;

4.免税是针对机构本身,而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

李医生:请问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叶小玮:1.享受制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医疗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单位,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生产的制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的制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上述医疗机构销售(使用)制剂的明细账应按使用和购买单位设置,详细核算自用和外销情况,不详细核算的,其自用部分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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