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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_最新税收优惠49问:案例精解与操作指引国家在规定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于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家在规定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对于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代购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2-11】K公司是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提供代客户购买汽车的业务。在代购过程中,由供应商直接给客户开具购买汽车发票,K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后转交给供应商,同时,K公司向客户额外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代购过程中,K公司有时也发生代垫资金的行为。请问K公司的这种代购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的话,是就代购收入(即手续费)缴纳增值税还是就代购收入加汽车价款缴纳增值税

叶大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代购货物垫付货款,不符合代购货物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受托方应缴纳增值税。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因此,如K公司在代购汽车过程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汽车销售价款加手续费的合计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凡符合最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中所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进口清单中相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该文件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该文件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财关税[2012]4号)。

2.进口所需科技、科研等用品免税规定。列名(见该文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该文件的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列名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该文件的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财政部令2011年第63号)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税收优惠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2]54号)

1.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字[1997]227号)

2.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5号令)

3.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98号)

4.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152号)

◆ 要点一:对下列进口设备恢复征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要点二:部分进口设备可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其中用于环保、公安、消防、教科文卫等单位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 要点三: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人的管辖地原则

1.投资项目所在地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由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负责受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

2.投资项目涉及多个海关的,由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直属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为海关总署,隶属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为直属海关)指定受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的主管海关。

3.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投资项目所在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获得项目单位授权后,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可以作为主管海关受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以及负责减免税货物进口后的后续管理。

◆ 要点四:减免税备案的管理要求事项实施备案管理

对于一事一议、短期性、未实行额度管理等减免税事项一般不需要经过备案环节。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减免税事项由海关总署通过公告或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并根据政策调整及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减免税事项范围进行调整。减免税申请人在申请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前,应当事前了解拟进出口的货物是否需要进行减免税备案;需要备案的,应当在申请减免税审批前及时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影响进出口货物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是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海关申报纳税。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表2-11 进口货物减免税办理

吴经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是否可免征进口增值税。

叶小玮:恢复征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第4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等等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张会计:我公司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加工的状态下,直接出口时,进口时缴纳的海关增值税可否退税?

叶小玮: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可以退税的产品,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可以退税。申报出口退税需提供如下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进货分批出口的,应提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7)出口发票。

(8)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9)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但如不能将上述资料提供齐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如您企业的情形属于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那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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