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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作业行为审计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目前报关申报采取FOB成交方式,在将合同中的CIP价格转换为FOB价格申报时,由于重复计算CIP HK部分的保险费用,存在多向中国海关缴税的情形。进口采购合同审计问题对策进口报关价格申报保险费时,剔除CIP HK价格中已经包含的保险费。
货物进口作业行为审计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8.4.5.1 进口采购合同风险审计

进口采购合同审计问题所在

1)目前G公司采购合同相对简单,未涉及引发估价争议的相关条款。

2)目前报关申报采取FOB成交方式,在将合同中的CIP价格转换为FOB价格申报时,由于重复计算CIP HK部分的保险费用,存在多向中国海关缴税的情形。

进口采购合同审计问题成因

一﹑关于采购货物进口价格申报问题

1)企业采购合同(形式如下)的贸易术语采取的是CIP HONG KONG,公司向卖方的结算价格包括进口货物的成本﹑进口货物抵达香港的运费以及进口货物抵达香港的保险费。

2)企业报关申报时,按FOB成交方式,直接将CIP合同价格转换为FOB申报价格,最终的完税价格为:

完税价格= CIP HONG KONG +香港到大陆的运费+ (CIP HONG KONG+香港到大陆的运费)*3‰

因CIP HONG KONG价格已经包括了日本到香港的保险费,存在重复计算保险费的情况。

进口采购合同审计问题对策

进口报关价格申报保险费时,剔除CIP HK价格中已经包含的保险费。

8.4.5.2 进口采购货物海关商品归类风险

就目前企业报关申报和通关海关审核情况来看,企业不存在将一种进口商品申报成多种海关商品编码的情况,即不存在一对多商品归类的风险。(注:出口商品同样不存在一对多商品归类风险)

8.4.5.3 进口采购数量溢短数和质量补偿风险

进口采购数量溢短数和质量补偿问题所在

1)因企业采购产品规格型号比较确定并且质量稳定,按企业内部计量单位(如以圈﹑块为单位)核算时,实际业务中较少出现溢短数的企业,同时,进口产品合格率几乎为100%。这样企业未出现因数量补偿和质量补偿而发生的外汇少付多付的问题。

2)按海关法定单位申报时,曾因申报错误,被海关要求改单。

进口采购数量溢短数和质量补偿问题成因

因G公司进口主要料件的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与企业内部计量单位(如以圈﹑块为单位)不一致。在通关申报时,报关申报人员按供应商提供的重量数据申报。由于供应商提供重量数据与实物重量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申报数据有误,引发海关要求改单补税的情况。

进口采购数量溢短数和质量补偿问题对策

为减少以上问题发生,建议供应商在发出商品前对实物重量进行核实。

8.4.5.4 进口采购货物商检许可风险

就目前企业进口货物申报和海关审核情况来看,企业进口货物不在法定检验检疫目录范围内,即不需要法检,不存在法定检验风险(注:出口商品同样不存在法定检验风险)。

8.4.5.5 减免税设备进口及后续处置风险审计

尽管公司所有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均已解除监管,但由于尚未满海关后续监查期限,仍存在减免税设备串项目使用被稽查的风险。故此对G公司“5+3”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进行盘查。

G公司分别依据鼓励项目确认书多次进口减免税设备。项目确认书涉及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两个项目。

经盘查,目前所有减免税设备均已经解除监管,并且获得海关解除监管证明,确保了解除监管手续齐全,同时不存在减免税设备被串用到其他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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