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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_最新税收优惠49问:案例精解与操作指引对企业不常用或针对特定单位、特定商品制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本节不再以专题形式展开细说,而是汇编如下。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摘自《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企业不常用或针对特定单位、特定商品制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本节不再以专题形式展开细说,而是汇编如下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198号):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3.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国税函[1999]560号)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厂、茶厂);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以上1~5项政策摘自《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6.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172号)

7.公安部所属研究脾性、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国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9号)

8.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9号)

1.公安部门。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培养增值税。

2.司法部门。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92号)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正器。

从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60号)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1.钻石。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65号)

2.自产自销铂金。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3]86号)

3.黄金。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12.5千克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农村电网维护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税字[1998]47号、国税函[2009]591号)

2.飞机维修。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0]102号)

3.铁路货车修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04]69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89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0]110号)

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51号)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18号)

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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