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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的减免税规定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一、综合性的减免税规定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

(9)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10)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1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外籍个人所得免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要有交通费支出凭证)、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④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⑤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⑦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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