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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特定减免税货物是目前我国减免税货物的主体,是海关减免税管理的重点。纳税义务人进出口临时减免税货物,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才能减免税款,属一案一批。自2009 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大部分进口减免税货物恢复征收进口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

5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关键词

关税减免 特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

知识目标

● 掌握减免税货物的含义和特征;

● 掌握减免税货物的分类;

● 熟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 熟悉减免税货物的通关程序。

技能目标

◆ 能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前期和后期手续

导入案例

某外商投资饮料生产企业拟定了以生产果汁饮料、茶饮料和饮用水为主要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商务部门审批后,取得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核定为“水果加工”,此后该企业以特定减免税方式进口了价值近400万美元的灌装生产设备。但上述设备投产后,由于果蔬类饮料国内市场销路不畅,该企业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灌装设备用于生产瓶装纯净水。随后,海关稽查部门在对该企业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核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并认定该企业的转产行为已构成将特定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做出了罚款人民币107万元的处罚规定,同时责令其补缴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生产经营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严格遵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核定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和“项目内容”等相关内容,否则很可能会因违反“三个特定”原则中的“特定用途”原则,而被海关认定为将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5.1 减免税货物概述

关税减免又称为关税优惠,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关税减免分为三大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其中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都属于政策性减免税范围。

5.1.1 关税减免的分类

5.1.1.1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进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大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在海关监管方面,大部分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相同,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一般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无需提供《征免税证明》,海关不进行后续管理。

5.1.1.2 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国务院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优惠。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目前我国减免税货物的主体,是海关减免税管理的重点。需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获取《征免税证明》,海关并对其进行后续管理。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以下三大类: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可以免税。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特定减免税有关项目税费减免见表5.1。

5.1.1.3 临时减免税

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纳税义务人进出口临时减免税货物,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才能减免税款,属一案一批。

表5.1 特定减免税有关项目税费减免

5.1.2 政策性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特征

(1)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政策性减免税货物放行后,在其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核准并交纳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3)可以在两个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单位之间转让并无须补税。自2009 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大部分进口减免税货物恢复征收进口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

5.1.3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1)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由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为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① 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② 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③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4)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5)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

① 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② 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③ 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

5.2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大体有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进口报关、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3个阶段。

5.2.1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5.2.1.1 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请人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5.2.1.2 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备案后,货物进口前,减免税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主管海关申领减免税证明: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核,确定其所申请货物的免税方式,依据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决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见图5.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按照具体政策规定签发,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征免税证明。

5.2.2 进口报关

政策性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程序参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但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外,还应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时,“备案号”栏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图5.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2.3 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5.2.3.1 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向主管海关申办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方可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由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2)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3)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

(1)变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货物的情况,并办理补税、减免税备案变更或结转手续。

(2)终止。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等情形导致无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应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海关不再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1)减免税申请人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2)减免税申请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保函、或承诺保证书。

(3)减免税申请人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保函。

5.2.3.2 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无须申领“解除监管证明”。如需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一体化训练】

1)单选题

(1)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不属于海关减免税优惠范围的是(  )。

A.保税区内自用的生产设备

B.残疾人组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

C.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赠送我方的进口货物

D.科学研究机构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的科技开发用品

(2)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  )。

A.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B.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C.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

D.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3)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4)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  )。

A.8年 B.6年 C.5年 D.3年

(5)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在我国东部地区进行飞机制造项目的投资,经海关审定该项目的减免税额度为5 000万元。该公司进口一套价值200万元的飞机制造设备。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100万元)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B公司(该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3 000万元),在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  ),该套设备海关对其还需监管(  )。

A.5 000万元;3 000万元;5年  B.4 800万元;2 900万元;5年

C.4 800万元;2 900万元;3年  D.5 000万元;3 000万元;3年

2)多选题

(1)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具有显著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  )。

A.脱离特定使用范围,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

B.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

C.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

(2)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是(  )。

A.飞机、船舶8年        B.机动车辆6年

C.机器设备5年          D.其他货物5年

(3)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的,应该按照下列哪些选项办理(  )。

A.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在境内出售的海关可免征进口税

B.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在境内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征免税证明》办理结转手续,继续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待遇

C.可以申请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

D.可以书面申请放弃交海关处理

3)判断题

(1)如果一批特定减免货物从不同口岸进口,可以只办理一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

(2)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后即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半年后被海关发现,因该企业从事公益活动,海关不得对此进行处罚。(  )

(3)进口的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只能在本企业自用,不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

(4)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  )

(5)某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进口享受特定减免税旧设备一套,可以免于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

(6)企业破产清算时仍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应在破产清算之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有关货物才能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对进入法律程序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原进口时未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海关可凭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国家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交进口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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