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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关键词海关监管 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 报关程序知识目标● 了解电子报关和电子口岸的发展及应用;● 熟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特征;● 掌握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的程序。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淄博海关依法罚款38 000元。海关按照对各种监管货物的不同要求,分别建立了相应的海关监管制度。

3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关键词

海关监管 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 报关程序

知识目标

● 了解电子报关和电子口岸的发展及应用;

● 熟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特征;

● 掌握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的程序。

技能目标

◆ 会办理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报关手续;

◆ 能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报关进行流程设计。

导入案例

2009年7月2日,淄博海关向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关缉违字[2009]16号),对该公司罚款38 000元。该项处罚的原因系该公司自2008年3月27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原甲酸三乙酯4票共计55 260千克,申报税号为2909190090,经淄博海关归类确认,原甲酸三乙酯应当归入税号29159000。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淄博海关依法罚款38 000元。2009年7月6日,该公司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38 000元。

3.1 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这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意义上的时间、范围的限制规定。

3.1.1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成六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是指办结海关手续进入国内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是指办结海关手续离境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暂准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出境在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6)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海关按照对各种监管货物的不同要求,分别建立了相应的海关监管制度。

3.1.2 报关程序

3.1.2.1 报关程序的含义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本章所指的报关程序主要限于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货物进出境应当经过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海关作业环节。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对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但是,这些程序还不能满足海关对所有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要求。比如加工贸易原材料进口,海关要求事先备案,因此不能在“申报”和“审单”这一环节完成上述工作,必须有一个前期办理手续的阶段;如果上述进口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出口,在“放行”和“装运货物”离境的环节也不能完成所有的海关手续,必须有一个后期办理核销结案的阶段。因此,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阶段、进出口阶段、后续阶段。

3.1.2.2 报关的基本程序

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口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主要包括:

(1)保税加工货物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请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2)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减免税申请手续,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之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暂准进出境备案申请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出口之前,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出料加工的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

2)进出口阶段

进出口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在进出口阶段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完成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

(1)进出口申报。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2)配合查验。配合查验是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的工作环节。

(3)缴纳税费。缴纳税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书后,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通过银行将有关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账户的工作环节。

(4)提取或装运货物。提取货物即提取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环节。装运货物即装运出口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或凭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站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3)后续阶段

后续阶段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进出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主要包括:

(1)保税加工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请核销的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监管期满,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3)暂准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暂准进境规定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进境期限到期前,办理复运出境手续或正式进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手续;暂准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暂准出境规定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出境期限到期前,办理复运进境手续或正式出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

3.1.3 电子报关及电子通关系统

3.1.3.1 电子报关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法》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这一规定确定了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使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1.3.2 电子通关系统

我国海关已经在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中全面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成功地开发运用了多个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H883/EDI通关系统是中国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简称,是我国海关利用计算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的综合性信息利用项目。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对H883/EDI通关系统的全面更新换代项目。H2000通关系统在集中式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海关信息作业平台,不但提高了海关管理的整体效能,而且使进出口企业真正享受到简化报关手续的便利。进出口企业可以在其办公场所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特定减免税证明申领、进出境报关等各种海关手续。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是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将与进出口贸易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的国家信息系统,为管理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通过网络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

3.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3.2.1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3.2.1.1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合称,是指在进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进口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和在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出口手续,海关放行后离境的出口货物。

小贴士

一般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经海关批准保税,也可以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3.2.1.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如下: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口应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口货物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离境即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做出不予查验的决定)以后,按规定签章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离境的手续。

对一般进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对于一般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后离境才意味着海关手续的全部办结。

3.2.1.3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实际进出口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10种货物: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小贴士

什么是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 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3.2.2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由四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3.2.2.1 进出口申报

1)申报的含义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地点

货物可以在进出境地海关申报,也可以经海关同意,在指运地或起运地申报。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申报进境的货物,因故转为一般进口货物,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算)。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4)申报日期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其应当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的法律责任。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者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即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

为加速通关速度,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的货物征收滞报金。滞报金起征日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第15天开始按每天0.0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免于计收。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滞报金以50元为起征点,其公式为:

滞报金=完税价格×0.05%×滞报天数

6)申报步骤

进口货物在得到有关货物即将到达港口、机场、车站或邮局的通知后,出口货物在备齐货物后,就可以向海关申报。申报流程(见图3.1)如下:

(1)办理报关委托。不能自行办理报关的企业必须办理报关委托,与报关企业签订委托书,即代理报关委托(见表3.1、表3.2)。

表3.1 代理报关委托书

图3.1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程序及申报单证

(2)准备申报单证。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基本单证。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所以贸易合同对于租赁贸易货物申报来说是一种特殊单证。

表3.2 委托报关协议

(3)申报前看货取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交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需提取货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开具的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4)申报。

① 电子数据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 方式、自行EDI 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收到“接受申报”或“现场交单”、“放行交单”,即表示申报成功。

小贴士

什么是EDI?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指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俗称“无纸贸易”。

② 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5)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如有以下情况,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海关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表3.3),海关确认后,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同样,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表3.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小贴士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理由有哪些?

•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 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3.2.2.2 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含义。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2)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如有特殊原因,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查验时间。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经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4)查验方法。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彻底查验是指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5)复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① 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 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 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 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 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一般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

(2)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查看是否符合实际。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如不签名的,海关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3)货物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思考题

黄埔海关查验一批贵重的精密仪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后,有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后来确切证实是海关查验时损坏的,那么海关应负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3.2.2.3 缴纳税费

在海关查验货物无异议后,报关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收到缴款成功信息,即可申请放行。

3.2.2.4 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

如果是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海关做出现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决定放行的信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其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2)货物结关。货物结关是进出境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进出境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小贴士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对于一般出口货物而言,海关放行后离境才意味着海关手续全部办结。

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境货物,放行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或办理其他证明手续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1)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① 进口付汇证明联。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② 出口收汇证明联。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③ 出口退税证明联。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国家税务机构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2)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① 进口货物证明书。对进口汽车、摩托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其他进口货物如需申领“进口货物证明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示例一:广州天河区力达无线电厂是一家民营企业,该厂向日本订购了冷轧不锈钢带一批,委托广州天成外贸公司(3122210077)外贸代理进口。天成外贸将报关事务委托给了汉德报关行,汉德报关行将于2008年8月25日向广州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单证资料如下:

单证一:提单(见表3.4)。

单证二:商业发票(见表3.5)。

单证三:装箱单(见表3.6)。

表3.4 提单

表3.5 商业发票

表3.6 装箱单

3.3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3.3.1 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3.3.1.1 含义

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等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加工贸易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1)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3.3.1.2 特征

保税加工货物有以下特征:

(1)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成品出口时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纳关税。

(2)料件进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3.3.1.3 范围

(1)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

(2)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3)在保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3.3.1.4 管理

计算机联网监管是一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应用计算机手段实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 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化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这种监管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以建立电子账册为主要标志,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另一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以建立电子化手册为主要标志,继续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

对各种监管模式的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1)商务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海关备案程序。大体上有两种情况:

(1)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或者申请设立电子化手册之前,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备案。

(2)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和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之前,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的手续,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监管的申请做出审批,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2)备案保税

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在进出口前必须到海关进行备案,海关受理备案的原则是:

(1)合法经营。所谓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料件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复运出境。所谓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所谓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3)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时保税进口,即暂缓纳税,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免税,而不出口使用的料件则征税、补交利息,如属许可证管理,还要同时提交许可证。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具体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执行。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是对不同等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由银行按照海关根据规定计算的金额征收保证金。

加工贸易企业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中“收发货人的审定标准”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①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形式如下:

• “不转”:不设台账。

• “空转”:设台账但不缴保证金。

• “实转”:设台账并足额交保证金。

• “半实转”:50%交保证金。

②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 任何类型的企业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 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 C类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必须按应征税款,缴纳保证金,即“实转”。

• A类企业设台账,但允许类和限制类都不用缴纳保证金,即“空转”。

• 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按进口的限制类商品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进口允许类商品不征收保证金。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表3.7所示。

表3.7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

东部地区AA类、A类、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 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或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50%

• 进口成品属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

C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全部料件的关税+进口全部料件的增值税)×100%

4)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无论是地点,还是时间,都需要延伸。地点上,保税加工的料件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的场所。时间上,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并不是海关保税监管的结束,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最终核销结案为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制。

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具体执行中要根据合同期限、加工期限和其他情况而有所变化。

联网监管模式中纳入电子账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的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被撤销止。

出口加工区和珠海园区保税加工的期限,原则上是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2)申请核销的期限。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是在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

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180天为1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

出口加工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每180天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的实际情况。珠海园区内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自开展有关业务之日起,每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1次。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保税加工货物是放行了不等于结关的货物,其结关的法定程序是办结核销手续后。核销时要确认成品是否有进口料件加工,确认进出口数量是否平衡。

3.3.2 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

3.3.2.1 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小贴士

合同备案的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2)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前需要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件。然后进入海关合同备案的程序,其步骤为:

(1)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2)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

(3)需要开设台账的,在海关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

(4)不需要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

(5)需要开设台账的,凭“台账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

(6)凭“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

3)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① 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② 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③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④ 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⑤ 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⑥ 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

①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②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在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③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等,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4)合同备案的变更

(1)程序:商务审批—海关受理—台账变更—备案变更。

(2)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原商务审批部门批准。但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或等于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免重新审批,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3)到海关及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已经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金额、数量等发生变化后,原则上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变更手续具体应如何来办,应结合前面所述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来思考,归纳出合同变更如表3.8所示。

表3.8 合同备案的变更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另需注意的是,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3.2.2 进出口报关

电子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适用进出口报关阶段程序的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物报关等三种情形。

1)进出境货物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的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一样,也有四个环节,其中申报、配合查验、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三个环节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基本一致,(见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有区别的是,保税加工货物进境的报关程序第三个环节不是缴纳税费,而是暂缓纳税即保税。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1)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① 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这里所称“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并不包括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所实施的进出口管制证件。

② 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2)关于进出口税收征管。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产(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和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1)计划备案。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① 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 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③ 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④ 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收发货登记。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结转报关。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① 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③ 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④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⑤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⑥ 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处理方式主要有:

(1)内销。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2)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加工贸易企业持提交结转申请书、结转料件单等向海关申请结转;经海关核准同意结转的,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如转至另一加工厂,必须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3)退运。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4)放弃。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将做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但国家禁限进口的和污染环境等情形的货物不准放弃。

(5)销毁。被海关做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以备报核。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须在灾后7 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①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无关税配额证,按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予交验许可证件;反之,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3.3.2.3 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结案的行为。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的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 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的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经核销情况正常但未开设台账的,海关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且开设台账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3.3.3 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3.3.3.1 电子账册管理简介

1)含义

电子账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中海关以加工贸易企业的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并按照该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

2)特点

电子账册模式的适用对象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较为频繁、规模较大、原料和产品较为复杂、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较完善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电子账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

3)电子账册的建立

电子账册的建立要经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账册等三个步骤。

(1)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

① 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 生产流程实行全程计算机控制。

③ 能够提供真实数据以备核查。

(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商务主管部门总体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联网企业申请后,对非国家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账册。联网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海关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

电子账册是在商品归并关系确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3.3.3.2 报关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为:

① 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② 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

③ 批准证件编号。

④ 加工生产能力。

⑤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应将纸质批准证交海关存档。

(2)“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手续。"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单位及代码、加工企业及代码、批准证编号、经营范围账册号、加工生产能力等。

② 料件、成品部分,包括归并后的料件、成品名称、规格、商品编码、备案计量单位、币制、征免方式等。

③ 单耗关系,包括出口成品对应料件的净耗、损耗率等。

海关将根据企业的加工能力设定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每批进口时不能超过它们的剩余值。

电子账册分册一般在异地报关和异地深加工结转情况下核发。通常一个企业只建立一个“电子账册”,但企业下属有非法人资格但却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账册。

(3)备案变更。

①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变更。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发生变更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予以审核通过,并收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

②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变更。“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申请,海关批准后直接变更。“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料件成品发生变化的,包括料件、成品品种、单损耗关系的增加等,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力的,企业不必报经商务部门审批,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予以审核通过。

2)进出口报关

电子账册模式下联网监管企业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与电子化手册模式一样,适用进出口报关阶段程序的,也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三种情形。

(1)进出境货物报关。

① 报关清单的生成。企业从企业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通过网络发送到电子口岸。

② 报关单的生成。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应使用企业内部的计算机,采用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报送中国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将企业报送的报关清单根据归并原则进行归并,并分拆成报关单后发送回企业,由企业填报完整的报关单内容后,通过网络向海关正式申报。

③ 报关单的修改、撤销。不涉及报关清单的报关单内容可直接进行修改,涉及报关清单的报关单内容修改必须先修改报关清单,再重新进行归并。报关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一律不得修改,只能删除。

④ 填制报关单要求。企业申报数据与备案数据应当一致。企业按实际进出口的“货号”(料件号和成品号)填报报关单,并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的实际性质填报监管方式。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的剩余值,如果电子账册对某项下料件的数量进行限制,那么报关单上该项商品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最大周转量的剩余值。

⑤ 申报方式选择。联网企业可根据需要和海关规定分别选择有纸报关或无纸报关方式申报。联网企业进行无纸报关的,海关凭同时盖有申报单位和其代理企业的提货专用章的放行通知书办理“实货放行”手续;报关单位凭同时盖有经营单位、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印章的纸质单证办理“事后交单”事宜。联网企业进行有纸报关的,应由本企业的报关员办理现场申报手续。有关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的规定与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一样,参照电子货手册的有关内容。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电子账册管理模式下联网企业的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与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一样,参照电子化手册的有关内容。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监管企业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并应在内销当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联网企业,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本期所有的内销征税手续。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等报关手续,参照电子化手册管理。后续缴纳税款时,缓税利息计息日为电子账册上期核销之日的次日至海关开具税款缴纳证之日。

3.3.4 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报关管理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需特别注意的是,2009年以前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就是保税加工,2009年国务院对出口加工区进行了功能拓展,增加了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的政策优势和功能,即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展示和国际中转等功能。

海关对进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封闭式监管,区内不得经营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海关监管如图3.2所示。

注:进口要按制成品征税,并交相关许可证件;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基建物资除外);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予免税。

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向区内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H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通过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

图3.2 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总体图

3.3.4.1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备案制)

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关区按直通式报关,不同直属海关进出境按直转转关方式报关。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流程如图3.3所示。

图3.3 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① 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径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

② 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并对车辆加封。

③ 出口加工区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④ 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⑤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进境报关手续。

⑥ 出口加工区海关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的流程如图3.4所示。

图3.4 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①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② 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出境地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③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④ 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⑤ 进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

⑥ 出口加工区海关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3.3.4.2 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外如图3.5所示。

图3.5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外

(2)境内区外运往出口加工区。境内区外运往出口加工区如图3.6所示。

图3.6 境内外运往出口加工区

3.3.4.3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报关程序分为计划备案,实际收发货登记和结转报关3个环节。

(1)计划备案。计划备案程序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方向相反,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海关备案。具体如图3.7所示。

图3.7 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报关程序

(2)实际收发货登记。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后,凭双方海关核准的“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出企业的每批次发货记录应当在一式三联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如实登记,转出地海关在“卡口”签注登记表后,货物出区。

(3)结转报关。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发货后,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海关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发货后应当在实际收、发货之日起30天内办理该批货物的结关手续,转入企业填报结转进口报关单,转出企业填报结转出口备案清单,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备案清单。

3.3.4.4 出口加工区监管和报关地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交付缓税利息。

(3)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电子账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扣减,每6个月核销一次。

(4)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保函。

(5)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除不予退税的基建物资外)。境内区外企业依据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准进境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7)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海关需留存模具生产的样品,以备运回时核查),但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特殊情况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最多可以延期1个月且以1次为限。

3.3.5 珠海园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珠海园区,又称珠澳跨境工业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珠澳跨境工业由中国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监管的珠海经济特区部分的园区。

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境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珠海园区是海关综合保税监管的特殊区域,既有保税区的功能又有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既可以从事保税物流又可以从事保税加工,还可以从事保税展示、国际贸易等。珠海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但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备案。从功能上来说,珠海园区功能基本上可以媲美功能最开放的保税港区,但珠海只有0.29平方公里,跨澳门、珠海两地的独特区位优势连接澳门与内地,所以珠海园区只有一个不能复制。

珠海园区相对出口加工区报关管理的区别见表3.9。

表3.9 珠海园区相对出口加工区报关管理的区别

3.4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3.4.1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3.4.1.1 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性质的货物。

3.4.1.2 特征

(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才算办理结关手续。

3.4.1.3 范围

保税物流货物包括:

(1)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2)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4.1.4 管理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另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所谓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或关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采用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主要有纸质手册管理和联网监管两种。

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

1)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相关规定方可按照保税物流的规定监管,享受保税待遇并存入相关场所。

3)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时按该货物实际流向确认。除部分保税加工货物外,不征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分别延伸到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① 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年。

②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6个月。

③ 保税物流中心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2年,可以申请延长,最长可延长1年。

④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没有限制。

5)运离结关

保税物流货物应定期以电子和纸质单证向海关报告进、出、存、销情况,办结海关手续后,运离结关报核。

3.4.2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3.4.2.1 保税仓库简介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目前我国大体上有以下3 种保税仓库:

(1)公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是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专用型由自用型和公用型衍生而来,因此可以是专用型,也可以是自用型。

小贴士

专用型保税仓库的主要类型

•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 备料保税仓库;

•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

2)功能

保税仓库的功能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进境货物有下列几种: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3)设立

设立的条件有: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 000万美元。

(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小贴士

保税仓库的营业场所应满足的条件

• 布局合理、安全隔离与监管设施;

• 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 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 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 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 000平方米。

3.4.2.2 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办理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异地报关手续。

2)出仓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可以逐一报关也可以集中报关。

(1)出口报关。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应当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不按照转关运输方式,由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出仓到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进口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要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填写“1200”;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手续大体可分为:

①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包括保修期外维修,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 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且不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维修件由外商免费提供,更换下的零部件合法处理。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为保证海关有效监管,企业当月出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关手续,并且不得跨年度申报。

3)流转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结转到其他特殊海关监管场,一般也可保税并免许可证件。三种情况的比较见表3.10。

表3.10 结转报关

3.4.3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3.4.3.1 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功能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以下几种: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小贴士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的货物

• 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 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 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货物。

3)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 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 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 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得低于1 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3)验收和运营。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以投入运营。

3.4.3.2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

1)进仓报关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库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提交报关必需的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2)进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 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 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 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进行更换。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与保税仓库货物监管的比较见表3.11。

表3.1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与保税仓库货物监管的比较

3.4.4 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3.4.4.1 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分A型、B型两种。

(1)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服务范围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是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既可以存放进口货物,也可以存放出口货物,还可以开展多项增值服务。

(1)存放货物的范围。

① 国内出口货物。

②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③ 外商暂存货物。

④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⑤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⑥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⑦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⑧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① 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②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③ 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④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⑤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小贴士

保税物流中心不得开展的业务

• 商业零售;

• 生产和加工制造;

• 维修、翻新和拆解;

• 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 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3.4.4.2 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出中心。

① 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进口申报手续同保税仓库出库进入境内货物的报关手续一样(具体手续见保税仓库有关内容)。

② 出中心运往境外。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具体手续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出库运往境外货物的报关手续一样。

(2)进中心。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中心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起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① 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 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③ 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3.4.5 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3.4.5.1 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以下保税物流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3)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小贴士

园区管理禁止事项

• 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 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3.4.5.2 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开展中转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申请提箱、集运、提交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

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可以集中报关,使用每次报关日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如下: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① 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照章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② 用于加工贸易的,按保税加工货物报关,提供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的或电子的),继续保税。

③ 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区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内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照章缴纳;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区外货物入区即退税,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

3)结转报关

海关对于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3.4.6 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3.4.6.1 保税区简介

1)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

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

3)管理

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禁止事项如下:

(1)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居住。

(2)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3)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保税区内也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3.4.6.2 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

1)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即保税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料件、转口贸易货物、仓储货物进出境,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报关;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以及货样,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予交验许可证件。为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展示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保税。

2)进出区报关

保税区货物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不同的报关程序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电子手册,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出口应当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须缴纳出口关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出区,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出区外发加工。保税区企业货物外发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货物外发到保税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进区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缴纳税费。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需要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应当设立台账: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备案后按保税加工货物出区进行报关。

(3)设备进出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也不必填写报关单进行申报,但要报保税区海关销案。

3.4.7 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3.4.7.1 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小贴士

禁止事项

•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 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3.4.7.2 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但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除外。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之间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1)出区。

① 一般贸易货物出区。一般贸易货物出区直接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流通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属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按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办理海关征税手续。一般贸易货物出区符合保税或者特定减免税条件的,可以按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② 加工贸易货物出区。区内企业生产的加工贸易成品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按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区内企业生产的加工贸易成品出区深加工结转按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③ 出区展示。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比照海关对暂准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④ 出区检测、维修。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⑤ 出区外发加工。同出口加工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

(2)进区。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退税证明联。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有关税收。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保税港区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监管上的对比见表3.12。

示例二:一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深圳特区内港资企业,海关注册代码为4403148026,主要生产计算机周边产品,产品100%外销,其外商公司为一飞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日,一飞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接到美国客户LAKE公司的一批订单,订单内容为:LAKE公司向一飞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订购数码相机镜头/计算机用——2000PCS,单价为FOB深圳USD4,交货日期最晚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一飞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将该订单安排给一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及出口事宜。

2008年9月7日,一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始着手该订单的生产,因生产需要,有一部分料件由我国香港公司进行采购,因数量较少,采用自带的方式从罗湖海关入关,我国香港公司提供的装箱明细如表3.13所示。

公司备好其他的国内采购的料件开始生产,生产完成后,2008年11月3号,一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请广达运输公司负责将货运至我国香港,负责运输的汽车车牌为粤ZH037港,2吨散货车。

表3.12 保税港区、保税区与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监管的对比

表3.13 装箱单

应完成的报关业务如下:

(1)取得零件表等资料(见表3.14)。

表3.14 BOM单

(2)计算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见表3.15、表3.16)。

表3.15 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表3.16 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3)料件进口报关单见表3.17。

表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货物报关单如表3.18所示。

表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体化训练】

1)单选题

(1)保税物流园区不可以开展的业务是(  )。

A.进出口贸易

B.加工制造 翻新和拆解

C.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D.国际采购 分销和配送

(2)下列选项中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照章征税的是(  )。

A.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进口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

B.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仓储设备

C.保税物流园区进口的仓储设备 管理设备

D.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 生活消费品

(3)下列选项中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照章征税的是(  )。

A.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进口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

B.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仓储设备

C.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 生活消费品

D.保税物流园区进口的仓储设备 管理设备

(4)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委托异地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出口,应当向(  )办理合同。

A.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B.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C.海关总署          D.进口料件进境地海关

(5)加工类管理的企业,与外商签订进口1 000美元的服装拉链(属于列明的78种辅料)签订合同,用以加工产品出口,应(  )。

A.设台账,实转,发手册   B.设台账,实转,免手册

C.不设台账,发手册     D.不设台账,免手册

2)多选题

(1)下列干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海南、广西、河北属中西部地区

B.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五个管理类别

C.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4类

D.中西部地区C类企业进口允许类商品,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2)从境外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货物及其包装材料进口保税

B.园区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料件保税

C.贮存的进口货物保税

D.贮存的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保税

(3)下列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设立银行保证金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A.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经营允许类的商品,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经营限制类的商品按照附件应缴税款50%付银行保证会

B.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经营加工贸易允许类和限制类商品,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C.适用A、B类管理的企业,在出口合同中,由外商提供的78种列明辅料金额不超过10 000美元,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D.适用C类企业在出口合同中,由外商提供的78种列明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4)下列是关于保税贮存期限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A.保税仓库物的贮存期限为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B.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贮存期限为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器不超过6个月

C.保税物流中心保税贮存期限位两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

D.保税物流园区货物不设贮存期限

(5)在报关程序中,前期阶段适用的范围是(  )。

A.进出境展览品        B.一般进出口货物

C.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    D.特定减免税货物

3)综合实务题

(1)注册于上海的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属海关A类管理企业)与韩国一电子企业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委托苏州某加工企业(属海关B类管理企业)进行加工。在料件进口,该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04年3月6日企业购进的料件(限x类)从上海海关申请进境,进境后随之运到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一个月以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变化,该企业的进口料件生产的部分半成品在经过批准后销到国内市场。企业持相关批文返销出口,企业在成品出口后向海关核销结案。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① 该加工企业应(  )。

A.设保证金台账,实转

B.设保证金台账,空转

C.不设保证金台账

D.设保证金台账,应征税款的50%为保证金

② 海关在对该项跨区异地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分类管理时,应该按(  )进行管理。

A.A类 B.B类 C.C类 D.D类

③ 题中申报内销的货物应适用于(  )的税率。

A.2004年3月6日        B.2004年5月5日

C.2004年4月19日       D.以上都不对

④ 该来料加工合同应该向(  )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A.上海海关          B.苏州海关

C.海关总署          D.三者都要办理

⑤ 企业在合同报核时应提交的单证为(  )。

A.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B.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C.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D.进出口报关单

(2)武汉泰华公司(420123××××)在投资总额内委托武汉机械进出口公司(420191××××)于2011年6月与香港某公司签约进口一套自用设备,该设备属于鼓励类进口项目设备于2011年6月1日从上海吴淞海关进境,该合资企业委托上海华宇货代公司于2011年6月2日向上海海关办理转关申请手续,后由“长江号”轮船于2011年6月5日(周一)运抵武汉,并与2011年6月20日向武汉江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任务一:在此情境中,属于哪种转关方式?

任务二:在此情境中,该企业应该缴纳多少天的滞报金?

任务三:在此情境中,在向上海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时,应提交哪些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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