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税物流中心及其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中心及其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物流中心存放货物的范围是保税仓库存放货物与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的总和。符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条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B两种类型。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由一家物流企业经营,糅合、集成、拓展“两仓”功能于一体,既可存放出口货物又可存放进口货物,能够将运输、仓储、转口、简单加工、配送、检测、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充分发挥其在进出口物流中的“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分销中心”的作用,为用户提供辐射国内外的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保税场所。A型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它是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物流服务功能的联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保税物流场所。海关对B型保税物流中心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A、B型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的条件见表5-2。

表5-2 设立A、B型保税物流中心条件对照表

保税物流中心是以整合“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为基础,打破“两仓”隔离状态,弥补“两仓”功能单一的缺陷,是“两仓”功能的整合、优化和提升,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要求。同时,具有同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相同的保税仓储物流功能,是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向内地的补充和延伸,更有利于内地以及沿海(未设有保税区)地区加工贸易及物流集散的发展。因此,可以说保税物流园区是和保税区配套的,一般在港口城市,而保税物流中心在内陆城市,它们共同促进各地加工贸易及物流业务的发展。

保税物流中心存放货物的范围是保税仓库存放货物与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的总和。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业务的范围包括: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放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1];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因此,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贸易、维修、翻新和拆解等业务,也不享受国务院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条件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或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或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或B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以及获准开业后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均视同撤回设立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B型为3年,企业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经营A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经营B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货物进入物流中心,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 A型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B型物流中心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B型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 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