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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稽查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业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外费用。①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按以上规定计算储金业务的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的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第三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稽查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稽查目标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稽查目标一般为:确定营业税的税基的记录是否完整;确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确定营业税的金额是否已恰当记录;确定营业税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确定影响营业税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稽查的一般方法

(一)金融业

1.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金融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就金融业取得收入的行为来看,营业额主要有全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等。

①全额利息收入。以全额利息收入为营业额,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从中做任何扣除。具体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以及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属贷款性质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

②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即利差收入,是指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贷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转贷、金融商品转让等。对转贷、金融商品转让等按利差(或收益额)征税,其利差限于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收益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经营费用(或成本)不允许从中作任何扣除。

2.稽查的一般方法

在金融业营业额的稽查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做法为: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收入类明细账进行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收入,少纳营业税的现象。

②检查收入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纳税人所取得的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了收入类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者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③检查支出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

④检查抵扣项目,因为转贷业务和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都是按净额征收营业税的,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抵扣的金额是否正确,有无扩大抵扣金额、少纳营业税的现象;有无将已实现的业务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确认收入,偷逃营业税的现象。

(二)保险业

1.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说,营业额中包括国内保险、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各种名目的收入。

①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③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人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以上规定计算储金业务的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的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2.稽查的一般方法

对保险业的稽查,重点是稽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稽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稽查有无保户储金业务少转“保费收入”的问题。如某保险分公司保户储金期初余额为900万元,期末余额(9月底)为1100万元,1月至9月应从利息收入中结转保费收入56万元((900万元+1100万元)×50%×7.47%×9/12),已结转50.40万元,少结转5.60万元。尤其应注意有无不结转应转的保费收入,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的情况。

②稽查纳税人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某些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目前保险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续保时先按全额贷记“保费收入”,再用红字冲减少收(奖励)的部分;二是按保户需交数(扣除奖励额后的数额)直接贷记“保费收入”。不管采取何种账务处理方法,在征税时,奖励支出一律不予剔除,即按正常向保户收费的标准作为计税依据。

③稽查有无收费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按规定对保户采取分期收费的,必须全额贷记“保费收入”。稽查时应注意,企业有无收取保费,但长期挂账而不结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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