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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及监管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都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1)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2)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及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单树峰

§1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制度背景

1.1 中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及改革

1.1.1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都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1)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2)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越来越多,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了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了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了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明显高于同期国民收入增长速度

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行尝试性基本医疗制度改革抑制过度消费,再加上同时期国企经营状况的明显恶化,1992年以后医疗费总额的增长速度明显下降,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和21%.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

1.1.2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变迁

1994年,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江西省九江市和江苏省镇江市进行了试点,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发布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初步形成.改革的目标是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3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1.1.3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主要针对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试点目标是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展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1.2 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

1.2.1 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政策环境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要求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了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2003年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直接计入成本,为发展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列支出必要的资金渠道.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1.2.2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与之相配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在加速进行.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我国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实践表明,单靠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机制作用,降低社会健康管理成本,提高健康管理质量和效率,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2.3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健康保险发展带来了现实动力

国务院已经加强了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的工作,医院将逐步走向市场化,医疗资源与药品资源将得到更合理的配置.现时我国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健康保险经营机构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隶属关系.在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不仅可以建立投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控制经营成本和医疗费用,提高健康保障体系的管理效率,完善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体系,而且可以针对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产品,满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因此,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将大大加快医疗保险合作的步伐,同时为健康保险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现实动力.

1.2.4 社会大众的健康保险需求大幅增强,成为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也日益高涨.而且,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对“高水平”医疗保障的需求会显著上升,并呈多样化趋势,现有医疗保险体制下的这种“高水平”医疗保险供需缺口的存在,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无限商机.可以预见,健康保险无疑将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还可以通过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效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2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

自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特别是2002年以后,伴随着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高速成长,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其社会影响力也大幅提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业务规模增长迅速.2002年至2006年,商业健康保险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超过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平均增长速度.2006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75.66亿元,同比增长了20.46%.

(2)行业供给能力不断提高.到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已有46家寿险公司、36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产品近千种,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4大类,基本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2004年12月以后,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设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与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成立和发展,这将极大促进健康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保险业初步建立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作为3大支柱的现代监管体系,构筑了防范风险的5道防线,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3个环节,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2006年8月,保监会出台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健康保险专项监管制度,对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深远的影响,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4)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2006年,有6家保险公司在

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建立了“契约型”、“基金型”、“混合型”等多种服务方式,参保农民达2 136万人;全年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0.99亿元,为736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补偿金额达9.6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新农合”试点工作.

§3 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困难

3.1 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核心问题

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获取足够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利用,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3.1.1 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逆向选择及其影响

1.逆向选择导致保险市场出现保险公司的“逆淘汰”和投保人的“逆淘汰”

(1)保险公司“逆淘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投保人无法确定哪家保险公司产品更优秀、服务更好、财务状况更稳定,只能根据整个保险市场所有保险企业的平均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来决定其购买的产品及数量,这样就会直接抑制客户流向那些服务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保险公司,甚至在价格竞争条件下鼓励客户流向低水平保险公司,较好的保险公司很可能竞争不过较差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逆淘汰”.投保人在自身健康状况方面相对于保险公司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单个投保人的健康状况风险(或得到投保人健康信息的成本太高),因此,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平均风险水平厘定的.这种保费厘定方式意味着,高出平均风险水平的投保人购买保险才是有利可图的,因为他出险的概率更高.因此,越是风险较高的消费者越倾向于购买健康保险.这就造成保险公司面对客户的平均风险水平不断提高,致使保险公司赔款概率增加,潜在的赔付支出大于保费收入,亏损的压力就会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而提高费率必然迫使低风险消费者退出保险市场,进一步恶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在极端情况下,市场会因此逐步萎缩甚至消失,比如停办某些赔付率超高的健康保险种.

2.逆向选择导致健康保险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均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出现“市场稀薄”现象

所谓“市场稀薄”,是指由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缺乏信任,从而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交易量未能达到应有水平,导致市场呈现萎缩现象.虽然从业务增长的数据来看,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很快,但实际上与其应有的发展水平和消费者需求相比还差距甚远.

3.逆向选择增加健康保险市场的“摩擦”和交易费用

投保人为了在既定保费条件下获得最大的保障利益,会尽量隐瞒或者回避风险的事实和实质,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这种信息不对称既增加了保险公司厘定费率的困难,又增加了保险人承保、理赔过程的调查取证成本.

3.1.2 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契约以后,一方当事人由于契约的存在而做出的有利于己、不利于对方的行为,在健康保险市场中,保险双方都存在明显的道德风险.

1.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在健康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经常比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1]:

(1)保险产品,特别是健康保险产品是非常复杂多变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购买健康保险时,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信用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专业评价.

(2)一般来说,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事前拟定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否则就不能购买健康保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就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3)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的保单条款在表述上含有大量的保险学数学和医疗专业词汇,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投保人根本不可能具备全面透彻理解合同条款的专业能力;再加上进行保险赔付时,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非常小.

(4)健康保险产品绝大多数需要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渠道进行销售,投保人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需要代理人对产品、付费、理赔等方面进行解释,代理人为了获得保单成交后的交易佣金,由于其有直接的利益冲动而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使投保人对保单和保险公司信息产生人为的歧义.

2.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健康保险是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患病发生损失后提供经济补偿,因此投保人的医疗费用主要由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无需为医疗服务付费或者所付费用远低于医疗服务的全部成本.在医疗机构难以有效监督的条件下,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消费者的医疗需求就会大于其实际需求,这种过度的消费需求就形成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这种过度需求有两种形式:一是防病意识淡化、谎报病情、小病大养;二是购买健康保险后,“一人投保,全家享受”的搭便车行为.

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用的过度膨胀.一方面是被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以及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在疾病发生后,治疗方案的选择往往可以有很多种,其取舍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已经购买了医疗保险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主观上都希望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因此往往放弃价格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价格昂贵的治疗方案,尽管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病患人员的医疗花费,医疗机构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收益,自然希望病患人员频繁接受服务,延长病患人员的医疗实践,也希望向病患人员提供昂贵的医疗服务.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了医疗费用过度膨胀的结果.

道德风险还妨碍了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已经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很多被保险人不管大病小病都要到医院就诊,医疗服务利用次数的增加不仅提高了健康保险的赔付率,而且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

3.“医患合谋”风险

除了上述健康保险合同双方存在的道德风险外,“医患合谋”也导致了医疗费用的膨胀.在医疗服务市场,各医院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在投保人看来,医院服务质量的竞争不仅取决于医术和医院的硬件设施,还取决于不合理要求被满足的程度.为了吸引患者,部分医生和医院与患者暗中协作,大处方、人情方、营养方大肆泛滥,造成卫生费用的急剧增长.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行业的发展,努力消除、缓解健康保险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保险行业风险控制技术,建立健康保险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强健康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培育有利于健康保险行业发展的积极环境.

3.2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以及人们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影响了业务开展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无法对投保人逆向选择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一般公众普遍不会将对保险公司的不如实告知看成是一种严重的不良行为而加以谴责,加之一些保险营销员为了发展业务,故意误导投保人.这一方面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业务质量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在理赔时因未如实告知而被拒赔,出现理赔难现象,既影响后续业务的开展,又影响其他潜在客户的投保意愿.

3.3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利益冲突提高了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难度

保险公司在与医疗机构,特别是高端医疗机构业务交往中处于弱势.高端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医院由于其就医人群庞大,不存在业务量上的担忧,从而不愿与保险公司合作,而这些业务量大的医疗机构却是保险公司希望合作或风险管控的重点.同时,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在利益上存在着冲突.保险公司希望严格控制投保人的医疗费用支出;而医院的效益却与此息息相关,存在着诱导患者增加医疗服务的内在冲动.例如,医院给患者多开药、开好药,尽量延长患者的住院时间,给患者作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等,致使医疗费用支出大大超过实际需要,而这些费用最终又全部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3.4 健康保险业务所需医疗数据缺乏且采集困难

目前,各医疗机构普遍缺乏准确的分类统计数据,使得医疗机构的门诊就诊资料在准确性、清晰性以及完整性方面都有很多不足,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定价与利润评估、核保与理赔等方面的需要.再加上目前医疗保险合作模式尚未确立,保险公司去医院调阅病历档案困难,保险公司很难从医院或医保局获取一手的、最新的医疗数据,使得保险公司的许多风险管控措施无法实施.

3.5 保险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影响了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

一方面,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人才和技术.健康保险涉及医疗保健等领域,专业程度很高,而我国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开发经营起步较晚,保险公司普遍缺乏既懂保险又熟悉医疗知识的人才.同时,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上,由于数据缺乏,实践少,其精算技术也相对落后.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方面,力量同样薄弱,信息化管理水平低下,风险管理手段相当落后.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空间受到局限,产品开发困难,使得各家公司的产品类型及目标市场上极为雷同.为拓展公司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经营中以不理性的低价来争取客户,造成市场的混乱和恶性循环.本来保险公司在与医疗机构的对话中就处于弱势,非理性竞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态势.同时,保险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较低,在核保理赔信息上不能共享互通,更进一步影响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4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历史变革及健康保险监管的创新思路

4.1 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回顾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保险监管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4.1.1 起步阶段(1985—1995年)

我国的保险监管始于1985年.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一部类似于保险业法的行政法规,它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原则、经营活动以及保险监管、法定再保险都做了规定,保险监管从此有了法规依据.但受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条例》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确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对保险经营活动规定较少,对违规行为也未制定罚则,许多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只有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处在管理各种基金会和信用社的同时履行保险管理的职能,保险监管力量薄弱,既谈不上专业监管,也无法律可依.

1988年、1991年,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相继成立,逐步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格局.从1988年起,为了尽快培育发展保险市场,监管部门又陆续在部分省市批设了15家地方性保险公司.从此,保险竞争在整个保险业务领域初步展开,形成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地方性保险公司和外资公司多家并存,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逐步显现.

保险市场监管在此阶段,整体上呈现出“重审批轻监管”的特点,在市场准入方面做的工作较多;而在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方面基本没有形成监管制度.

4.1.2 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1995—1998年)

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例如,重机构轻业务,重规模轻效益,恶性竞争以及其他部门、行业擅自办理保险业务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速保险法制建设,用法律的手段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该法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保险业步入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

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外资保险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稽核监督局负责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后期将这两司局职能并入保险司).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一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设立保险科(组),加强对当地保险市场的监管.

为配合《保险法》的实施,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在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许可证管理、经营行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保险监管管理等方面细化了《保险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市场准入仍然是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在《保险法》颁布前设立的,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因此,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内部,产险、寿险开始分业经营.新华与泰康等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寿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等专业寿险公司相继成立.在此期间,人民银行又在全国各地批准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保险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特别是寿险个人营销体制的引进,使个人寿险成为这一时期新的业务增长点,带动了国内保险业的快速成长,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1997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了产险保费收入,人身保险市场进入高速增长期.但由于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较为粗放,市场中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非法设立机构、擅自变更条款费率、超范围经营、恶性竞争等,因此,这一时期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等法律和规章,开展全国范围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就像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博弈,相对于保险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的力量略显薄弱.在开展重点、专项整顿时,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有所收敛,但在多数情况下,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违规行为的制约力所难及.

这个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正逐步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商品和价格管制放开程度不一.保险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保险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其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保险市场各方的利益,尤其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松紧程度不同,我国仍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根据《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备案.

总体来说,这一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特点是,监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监管机构逐步壮大,监管内容和手段进一步完善;但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导致重机构监管,轻业务监管,对保险市场存在各类违规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收效不明显;而且,尽管偿付能力监管已写入法律、法规,但在监管实践中进展不大,人身保险业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利差损风险.

4.1.3 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1998年至今)

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司作为人民银行的一个内设部门,在机构、人员和监管的独立性方面明显不足.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国务院决定,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将保险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正式成立,为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其主要任务为:①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②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③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④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业务健康发展.

保监会成立以后,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保险监管制度和保险业的行为规范做了大量修改和补充,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保险专业监管框架.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全部实行审批制度.

这一时期总的特点是,保险市场的产品体系、市场主体结构和保险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存在的问题是,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的现象并存,偿付能力监管尚不成熟.

4.2 健康保险的监管与创新

信息不对称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同时也损害了低风险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出险的概率小,却要支付比自己应缴费率更高的保费.从整个社会层面看,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社会福利的下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国商业保险行业的监管和主管机构,一直努力进行监管制度创新,目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入手,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4.2.1 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由于健康保险具有涉及方面多(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风险类型多、风险控制难度较大等特点,专业化要求很强,因此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是促进健康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

2004年年初,吴定富主席在全保会工作报告中指出,“有侧重地批设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在保监会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2004年12月以后,先后批设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取得实质性进展,专业保险公司成为这两个领域的新生力量.

4.2.2 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缓解和消除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立新型的市场化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促使保险公司面向市场规范披露经营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其真实情况,进而做出正确选择,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和客户有效规避风险.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充分、公开”的原则.信息披露除了面向投保人和监管机构外,还应当向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4.2.3 建立健康保险行业公共信息平台

除了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外,健康保险行业还需要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行业内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就能够打破各公司在信息资源上的隔绝状态,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建立行业信息平台,首先能够积累健康保险业务数据和医疗信息数据,为保险公司规避健康保险业务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提供制度保证,提高保险公司“核保核赔”业务的工作效率;其次公共信息平台积累的大量医疗数据能够成为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厘定费率、风险评估的有效依托;再次,建立公共信息平台,能够提高保险行业合作效率,整合保险行业资源,凭借信息平台的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合作医院、医生的评估和制约,系统性降低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成本;最后,建立公共信息平台,能够逐步实现信息平台的投保、核价、缴费、理赔和结算功能,大幅度提高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投保人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4.2.4 加快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健康保险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保险产品,一般投保人和社会公众不可能对其有非常透彻的理解,而市场上存在的专业人员则对其有较深入的理解.要缓解和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就必须设法缩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健康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差距.保险中介作为联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纽带,正是合适的角色,因为保险中介是保险知识的拥有者,其身份也易于被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通过市场化机制,大力发展健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能够促进被保险人了解健康保险专业知识,防范保险人利用不对称信息侵犯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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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延礼.上海保险监管体系发展规划研究,第一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14]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

注:本文作者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单树峰博士.

【注释】

[1]参阅上海保监局主编的《寿险案例评析》,其中有大量的信访案例能够证明保险公司相对投保人具有的信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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