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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注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成为亚洲最大、全球第五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业认真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开放再保险市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再集团实现合并保险业务收入414.19亿元,其中分保费收入319.95亿元。与直保公司相似,我国再保险公司在合约分保上不可避免的处于承保亏损状况。

(一)再保险市场多元化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再保险(集团)公司1家;专业再保险公司8家,其中,中资公司2家,外资分公司6家。

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保再),至此,我国有了专业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简称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完成了集团化改制,控股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6家子公司,并参股了保险职业学院。通过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为一家集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中介、行业传媒、保险职业教育于一体,涵盖保险上、中、下游产业的多元化经营保险集团。经过此次重组改制后的中再集团具有股权多元化、业务多角化、产寿分业化、框架灵活化四个显著特点。2007年4月11日,中央汇金公司注资4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金从39亿元增加到361.49亿元,实现了从国有独资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通过注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成为亚洲最大、全球第五的再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业认真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开放再保险市场。2003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2004年科隆再保险公司先后在华开设了分支机构;2007年劳合社在中国设立了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全资子公司;2008年法国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获准成立分公司,分别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人身险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市场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有力地扩大了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促进了再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与技术实力的提高,加快了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同时也对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二)再保险业务稳定发展

1996~2006年,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16%,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2.23个百分点,低于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12.76个百分点。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与同期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比为4%~9%。其中,2004~2006年,财产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与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之比为11%~14%,人身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与同期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为1.05%~1.67%。

2006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338.97亿元(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同比增长14.82%。其中,产险公司总分出保费291.42亿元,同比增长13.46%,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85.97%;寿险公司总分出保费47.55亿元(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同比增长23.92%,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14.03%。

2006年,全国总分保费收入216.90亿元。其中,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210.67亿元,同比下降7.58%;直接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6.23亿元。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中,财产再保险分保费收入168.21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79.85%;人身再保险分保费收入42.46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20.15%。

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资产实力不断增强。截至2006年底,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12.08亿元,同比增长5.06%,其中,中资再保险公司275.82亿元,外资再保险分公司36.26亿元。

我国唯一的专业再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全面取消法定再分保对中再集团2006年的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从图7-1可以看出,中再集团总体上体现了不断发展的趋势。经过2007年中央汇金公司40亿美元的注资,中再集团的总资产几乎比上一年度增加将近2.27倍(见图7-2),中再集团的发展如虎添翼,进一步壮大了实力。

图7-1 中再集团2003~2008年业务收入

资料来源:根据2004~2008年的《中国保险年鉴》整理,其中2008年的数据来自和讯网。

图7-2 中再集团2003~2008年总资产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2004~2008年的《中国保险年鉴》整理,其中2008年的数据来自和讯网。

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再集团实现合并保险业务收入414.19亿元,其中分保费收入319.95亿元。中再集团主营业务在承保能力、业务规模、市场地位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稳居国内再保险市场引领者地位。

2008年,中再集团实现分保费收入170.69亿元;中再产险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110.52亿元,与国内42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了全方位合作,在38份合同中担任首席再保人,同时与60个国家和地区的239家保险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中再寿险公司实现分保费收入65.54亿元,顺利续转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等重要合作伙伴的主要分保合同,成为平安人寿独立重疾险首席再保人和平安团体意外险、团体寿险再保险合约的首席再保人。

近年来,由于看好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为了能够在国内保险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再保险公司之间为获取业务而纷纷打响价格战,开出的分保条件逐年降低,分保手续费不断提高。2008年国内保险业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赔款55亿元和10亿元,震动了整个市场。与直保公司相似,我国再保险公司在合约分保上不可避免的处于承保亏损状况。全球金融危机产生的信用风险与流动性危机的蔓延,也直接导致了资本金、承保主体以及再保险承保能力的缩减。据美国怡安集团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再保险有效资本金降幅为15%~20%,仅2008年第四季度的降幅就高达8%~10%,其中信用与流动性危机导致了其中90%左右的资本金降幅。金融危机还导致了资本市场收益的大规模降低,造成长期赖以弥补直保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承保亏损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有力的补充,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不得不将盈利重心偏向承保利润。

再保险市场从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是再保险人盈利模式转型给市场带来的最明显变化。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及国内的雪灾、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的共同作用下,国际再保险人和国内再保险人不约而同地提出收紧再保险条件。从2008~2009年度续保交易的最终结果来看,2009年的再保险合约续转谈判缓慢,再保险费率比2008年有所提高,佳达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Guy Carpenter)发布的“全球再保险综合费率指数”提高了8个百分点。再保险人大规模缩紧合约条款,降低合约承保容量,降低所参与的合约数量和规模,主要限制性措施包括合约手续费降低、固定手续费与浮动手续费挂钩、损失参与条款、增加合约自留额等,以降低再保险人的赔付率。国内数家保险公司首次出现了再保合约分出难以及逾期未全部分出的情况。还有不少非比例合约也发现了显著的费率提升的状况,直接造成了直保公司的再保险成本增加。外资再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方面更为谨慎,在2009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的非水险再保险合同续转中,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仅担任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和民安保险(中国)公司的首席再保险人。

(三)再保险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再保险在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保险通过和直接保险之间的技术传导,提升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了行业规范与标准的健全完善;通过提供替代资本的产品及其增值服务,使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得以优化,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特别是再保险有力地支持了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和能源、钢铁、电力等基础工业的大规模投资以及其他为数众多的大型项目的建设。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于1997年联合成立了航天险承保联合体,在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承保共同体,以开展再保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航天事业与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协助直接保险公司推动医疗健康保险试点,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保险赔付逐年递增,这体现了再保险在分散风险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见图7-3)。

图7-3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2008年保险赔付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2005~2009年的《中国保险年鉴》整理得到。

此外,在我国遭受地震、台风等巨灾侵害较多的地区,再保险的及时赔付有效地弥补了直接保险公司的部分巨灾损失,极大地缓解了受灾地区灾后经济衰退的压力,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2008年的雪灾、震灾损失赔付中,再保险的功能得到了充分体现,进一步密切了直保和再保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保险业在自然灾害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体现了再保险作为直接保险后盾的保障和支持功能。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各再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协助直保公司,及时排查分保情况,在第一时间快速、准确、合理地进行理赔;发挥再保险的技术优势,在查勘定损以及今后的承保等重要环节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帮助直保公司识别、控制风险;加大投入,有效提高防灾防损的专业水平,通过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的专业努力,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数据分析认为,在低温冰冻雨雪灾害赔偿中,各直保公司通过协议合同、比例合同、超赔合同、临分等再保险方式,将巨灾风险有效地实施了风险转移。从结果看,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标的,再保人承担的损失比例约在80%左右;对于中小型的企财险和建工险业务,再保人承担损失的比例也大于直保公司。

(四)顺利实现了从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转变

加入WTO后,再保险市场最先开放,力度最大。从2003年起规定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5个百分点,至2006年法定分保完全取消,国内再保险分保费收入曾一度呈现负增长。此后,随着中、外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相继成立,我国再保险市场以商业分保为主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2005年商业分保费收入超过法定分保,达到总分保费收入的67.94%。我国再保险市场逐步完成了由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市场化转变,再保险业务的商业化运作标志着中国再保险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五)再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2007年6月19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该规划为科学规划和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与我国直接保险市场发展相匹配的现代再保险市场体系指明了方向。

为适应入世后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中国保监会加快了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于2005年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奠定了我国再保险专业化监管的基础,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证。此外,还先后颁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规程》和《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建立了外资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共保业务流程,探索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政策,完善再保险统计分析制度,研究制定再保险业务的现场以及非现场检查办法,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国内再保险业发展需要的数据标准体系。这有利于加速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为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机制, 2009年3月保监会决定建立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再保险信息有关情况以文本方式上报,包括保险标的、险种、再保接受人名称以及接受人偿付能力信息等。再保险监管逐步步入专业化监管道路。

(六)保险法不断修正,履行入世承诺

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已取消了20%法定分保的做法,法定分保业务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转为商业分保。但2003年版《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很显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与入世承诺不符,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所以,2009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了调整,取消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对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又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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