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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消费信用发展的基础,征信机构是具体执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经营的责任者。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市场目前的总体容量规模仅为1亿元左右,一些试点的个人征信公司运作普遍亏损,经营难以为继。央行正着手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征信体系,央行着手建设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覆盖银行、企业和个人,实现各地区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由央行牵头的征信专题工作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迄今未能正式出台。

第三节 中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消费信用发展的基础,征信机构是具体执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经营的责任者。个人信用征信是指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加工汇集起来,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在个人征信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每天发送的个人信用报告超过200万份,每月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的更新次数超过20亿次。随着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对个人征信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既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个人信贷风险,扩大个人信贷规模,推动经济发展,又可以通过对个人信用活动的记录与评价,约束社会个体的信用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有效改善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

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市场的现状

1.市场规模虽然较小,但增长潜力巨大。

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市场目前的总体容量规模仅为1亿元左右,一些试点的个人征信公司运作普遍亏损,经营难以为继。但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对个人信用征信的市场需求在日益增长,市场增长潜力巨大。例如,从1995年到2000年间,上海个人消费贷款人数和累计贷款余额分别从1.5万人次、5.7亿元猛增到70余万人次、640亿元,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的发行量从最初的18万张跃升到122万张。上海资信公司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和提供量也逐年提高:2000年的信用报告查询请求量为5.3万笔,提供信用报告2万份; 2001年信用报告查询请求量为20万笔,提供信用报告14万份;2002年信用报告查询请求量为42万笔,提供信用报告36万份;目前每天的信用报告查询量在5000笔左右。可以说,市场对个人征信产品的客观需求正在慢慢形成。

2.专业化市场主体不多,经营具有明显的地域化特征。

虽然我国目前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与信用调查的公司有100余家,但大多数公司从事的是企业征信业务,专业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公司很少,目前仅有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

1998年2月成立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等信用管理服务,迄今已累计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自1999年7月成立以来,其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已联通全市15家商业银行、市公安局、上海移动及多家公用事业单位,覆盖的市民已经超过316万人。深圳的个人征信系统由鹏元资信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深圳资信评估公司)承建,自2002年8月试运行以来,已为近50%的深圳市民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月均查询量将近14000份。另外,广东、重庆等地也在筹备建设当地的个人征信系统。这些个人征信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股东背景的地域化色彩浓厚,经营范围区域基本局限于本地。

3.政府主导为主,行业联盟为辅。

在已成立的专业化个人信用征信公司中,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甚至可以说,没有政府机构的强势推动、介入和协调,就不会有个人信用征信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在启动个人信用征信项目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模式:

(1)上海模式。即由拥有政府背景的几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化的形式运作个人征信项目;

(2)深圳模式。即由政府委托原有的企业征信公司承建、运作个人信用征信项目;

(3)浙江模式。即不采取公司化方式运作,而是以各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个人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4)央行模式。央行正着手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征信体系,央行着手建设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覆盖银行、企业和个人,实现各地区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中国金融征信体系的建立将分为采集和服务两个阶段进行,现在是建立金融征信体系的第一阶段,央行正着手建设覆盖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在采集信用信息阶段,将借鉴和推广上海的成功经验,并实现各地区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而在信用信息服务阶段,少数几家基础数据库将作为信息来源,众多中介机构按照市场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多元化增值服务。

此外,各地政府还纷纷出台各种政策措施,扶持个人信用征信公司的发展壮大。上海资信项目启动时,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专门下发文件,要求上海市15家中资银行把1998年以后的个人消费信贷数据提交给上海资信公司,同时,要求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时,应该向上海资信评估公司付费查询相关的个人信用报告。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对承建个人征信项目的鹏元资信公司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在政府主导模式之外,出现了由行业性协会等准政府组织倡导的个人征信模式。如2003年10月,北京银行业协会动员辖内21家中资会员行和18家外资会员行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会员行将车贷、房贷、信用卡等个人信贷信用记录免费提供给共享系统,其他会员行可免费共享,信用记录每月更新一次。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主要问题

1.尚未制定全国性的征信管理法规。

个人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个人征信业最发达的美国,先后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信息自由法》和《信用修复机构法》等法律来规范个人信用的收集和披露。而我国关于个人信用的采集与发布的依据只是零星地体现在《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尚缺乏一部专门规范征信行业的法规。由央行牵头的征信专题工作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迄今未能正式出台。

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信息收集无法可依,征信机构无法顺利地从相关政府部门及银行取得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运营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制于《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的一些规定,使得信用信息的深度加工及营销受到限制。

2.尚未打破对数据源的垄断。

大量基于个人基本特征及其信用行为的“原材料”,要么掌握在与政府相关的部门手中,如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么掌握在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或亚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由于缺少征信立法以及体制上的原因,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情况严重。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目前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对联合征信系统开放。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不仅来自银行,还应该来自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

与数据来源条块分割相对应的是,我国在信用体系管理方面尚未确定政府主管部门。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央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的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在地方政府层面,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办和人行上海分行负责监督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人行深圳中心支行管理。

3.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征信报告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人员的跨地区流动和交易的跨地区开展不断增多,对征信市场的覆盖范围和征信服务的广度、深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全国性的征信报告公司方能满足市场经济对个人信用资料的需要。目前,一些地方的征信机构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虽然实现了区域内的联合征信,但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和地方色彩过于浓厚的股权结构使得其难以向全国范围内进行业务扩展。

4.尚未形成全国性的行业技术标准。

如果不能早日解决全国性的行业技术标准问题,又将形成新的技术层面的条块分割。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原材料被各个部门与机构垄断,仅凭各地区的征信机构去采集个人信用数据,难度大,成本高,也很难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技术标准,尤其是在信息数据格式标准、各部门或机构之间的系统接口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等方面。如果不能早日解决这一问题,又将形成新的技术层面的条块分割。

5.尚未出现成熟的商业模式。

现有的地方性征信机构大多采用有偿征信方式,部分采用无偿的黑名单共享机制。有偿征信方式的前期投入巨大,商业成本高昂,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以行业内的代表性公司为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低价从银行手中购买原始的个人信用信息(每条0.2元),再形成个人信用报告以高价出售给发放个人信贷业务的银行(每份5元)或有需求的个人(每份30元)。但成立7年来,上海资信公司尚未实现盈利。

采用黑名单共享机制的营运成本较低,但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无力加大软硬件投入,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对信用营销、风险管理和组合分析等高增值服务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征信模式选择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开放这一关键问题未得到解决以前,不大可能出现市场化的成熟商业模式。

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国际经验

(一)个人征信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上

1970年,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不仅保证了信用局可以合法地取得信用信息,也保证了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只有在合法前提下,才能被他人取得,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建立现代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作基础,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

(二)新兴市场发展的征信机构类型

新兴市场发展的征信机构类型主要包括:公共信用风险评估机构、专业信用风险评估机构、公共信息提供方、特定行业征信机构、非正式黑名单系统。

其中由于“公共信息提供方”不能提供金融方面的信用信息,而特定行业征信机构和非正式黑名单系统是在征信法规不健全情况下的产物,对成员机构全面、准确、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没有强制规定,这几种模式都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经济对信用信息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设信用机构,应考虑公共和专业信用评估机构这两种类型。

(三)个人征信行业的整合与网络效应特征

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加速了个人征信行业的整合。以美国为例,美国在60年代晚期,尚没有任何一家征信公司拥有全国性的征信网络,但70年代信用卡产业的迅速发展,为信用卡公司提供潜在客户“扫描”服务日益成为征信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信用卡公司倾向于在区域性或全国性市场提供信用卡服务,相应地要求征信公司有在区域性或全国性范围内提供征信服务的能力。此外,信用卡公司处理系统的电子化也要求征信公司的处理系统进行自动化。上述因素客观上都要求征信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可提供全国性的服务或将电子化系统的成本摊销),并进行行业整合。到了80年代,美国三大征信公司的征信范围都已覆盖全国,征信公司的数量也在1972年至1997年间下降了20%。

随着个人征信公司覆盖的个人消费者增加,越来越多的银行倾向于向其购买个人信用报告,使得征信公司构建其征信网络的成本不断得到摊销,从而进一步扩张其覆盖面并吸引更多的银行成为其客户。这种正反馈机制发展下去,会形成一个市场或区域由一家或几家征信公司垄断的局面。一些发达国家征信市场的发展表明,在强制性的法规出台之前,并不存在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因为信息共享会加剧银行间的竞争),但是联合性的征信公司依法成立并达到一定规模的覆盖面后,会因为网络效应而迅速扩张到整个市场。

由于网络效应,个人征信市场一般都由几大寡头公司所垄断。例如,美国三大全国性个人征信公司(Equifax、Experian、Trans Union)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接近50%,它们的年收入都在10亿美元以上。但美国也存在大量的针对特定市场提供服务的小型专业化征信公司。例如,有专门服务医生、牙医甚至人寿保险公司的医疗征信局,有给接受个人支票的零售商、银行提供专门服务的征信公司,有为房东提供房客信用评估的征信公司,还有专门服务电信公司的征信公司。

(四)个人征信产品及服务范围的发展趋势

1.征信机构的主营业务范围。

征信机构最初提供的服务是借款人的负面信用信息,后来既提供负面信息,也提供正面信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征信机构在处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统计技术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围绕着信用评分业务,又发展了贷款决策支持和市场营销等服务。目前,世界级个人信用报告公司数据库中的信息不仅包括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还同时拥有风险控制和预防欺诈的产品,以及高度成熟的信息检索和整合的应用软件,使信用数据成为高度成熟的风险控制和预测打分的基础,并有能力对银行等金融放贷机构进行风险顾问的工作。

目前,国外征信机构的主营业务构成情况如下:(1)个人信用报告,属于征信机构的核心服务,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但由于激烈竞争而成为一种大众化产品,边际利润率不断下降;(2)信用营销服务,属于征信机构的核心服务,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0%,正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3)分析服务,属于征信机构正在大力发展的服务,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边际利润率很高,对于征信机构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服务范围的横向化发展趋势。

在美国,征信行业已有160多年的发展历史,信用信息数据经过了长期的积累,拥有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在个人信息方面,美国三大信用报告公司一天要处理100万次以上信用征询,拥有2.4亿美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覆盖美国98%的家庭

在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基础上,美国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能够为银行、保险、汽车、广播、住房贷款、家庭装修休闲、制造、出版、零售、电信和公用事业等众多行业提供信用产品服务。

此外,征信机构还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关于房地产购买、销售、按揭和融资服务,为购买者、保险商和融资商提供反欺诈服务,帮助直销商更准确地挖掘潜在客户信息,向汽车销售商和制造商提供定向直邮服务和客户分析服务,帮助商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评估对其产品的反应,同时为它们发展最合适的促销、销售及分销战略,并且为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实时信用决策支持。

3.征信产品的高端化发展趋势。

征信机构通过发展信用评分、信用预警、信用建模等数理统计技术,不断发展高附加值的信用报告服务。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服务已成为大众化产品,市场竞争主要集中在信用营销服务和分析服务这两类高端产品上。

三、发展中国征信机构的前提条件

(一)通过立法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区分

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和使用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因此,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将隐私信息与需要披露的信息加以区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为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机构部门、金融机构和普通公民都应把自己掌握的信用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信用服务机构公开并实行有限披露,以供他人出于合理目的进行查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明确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许可使用原则

为防止滥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层面规定对个人信用报告的许可使用原则:

1.利益平衡(或授权使用)原则。消费者在获取某种利益或寻求某种帮助时,应书面授权对方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有限、合理的使用。如就业应聘、申请信贷和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允许对方查询个人信用情况。

2.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原则。在消费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可以用于信用营销等非自愿查询活动,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三)构建信息争议的解决渠道

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信用信息的争议解决渠道和方法,解决客户与信贷机构之间的信息争议。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如信贷机构、保险机构或雇主,在否决信用报告当事人的信贷、保险或雇佣申请时,必须将决策依据的信用报告来源通知给当事人,以便消费者对报告中不正确和不完整部分提出申诉。征信机构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不实信息或未得到验证的信息都必须从个人信用报告中删除或进行修正。

(四)建立公正透明的征信行业管理机制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我国的个人征信数据开放程度很低,数据征集困难。如何达成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实现联合征信的关键。因此,面对日趋复杂的征信行业法律关系,必须用法律形式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行业准入标准、成员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的范围、使用信息的范围、数据的所有权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五)统一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目前我国各地从事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征信服务的企业已有上百家,但整体上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服务规范,极大地影响着征信服务行业实现信息采集、处理和信用报告提供的自动化,也制约了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在美国,为保障各种信用信息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信企业信息采集处理效率,相关行业协会协调各大征信公司共同制订了征信行业的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报告的标准文本等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征信公司的技术进步,更重要的是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便于社会各方面为其提供来源丰富的信用信息。

四、如何建立中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一)成功的个人征信公司应具备的特征

1.构建全国性的信息网络通道。

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比美国征信行业发展初期好得多的技术环境和条件,网络发展已达到高度的现代化,宽带的应用为数据的传输提供了很大便利。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保障与规范下,利用自身资源搭建起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各数据系统的信息高速传输通道,在法律规定和系统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所需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并提供各项在线服务。

2.具备相应的业务规模。

征信行业是规模特征明显的行业,在具备合适的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的情况下,应拥有大量的顾客信用档案和使用者,鼓励成员银行参与,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征信机构在整个信用业务链中的价值。

3.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定价策略。

具有竞争力的定价标准主要取决于征信机构实现业务目标的能力。首先,有竞争力的定价标准应当确保征信机构能够与尽可能多的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在美国市场,征信服务的差别化定价策略是吸引银行参与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对会员银行和非会员银行的收费标准相差高达几十倍,另一方面根据信息业务量的大小对银行实行累进递减的定价标准,鼓励银行参与和尽可能多地使用征信产品。其次,有竞争力的定价标准应当保证征信机构获取合理的利润水平,以保证服务水平和推出新的产品。最后,有竞争力的定价标准应当有利于拓展征信机构的业务范围,帮助征信机构由基本的信用报告服务向信用评分和建立模型、信用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账户组合分析和高附加值数据分析等方向发展。

(二)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设中国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最佳方式

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从道德层面强调信用意识,信息来源条块分割的国家,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不现实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就有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方,以及信用报告产品的主要使用方——国有商业银行正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背景下,完全由政府机构来运作征信机构,在运行效率和产品创新方面很难满足市场需求。

因此,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没有完成相关立法和建立专门的行业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过多介入征信机构建设可能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在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立法和加强执法,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打破对信用数据来源的行政垄断行为,为信用报告机构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在中国开展征信业务应实行无偿征信模式

由于目前国内法律未明确个人信用数据的所有权,因此对数据的征集方式存在较大争议。一般而言,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分为无偿征信和有偿征信两种方式。无偿征信是指征信公司获得个人信用数据是无偿的,不需要支付费用。但国内的地方性征信机构多采用有偿征信模式,信用报告公司需要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购买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实践表明,实行有偿征信,征信机构的运营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收购信用信息和建设数据库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再加上投资期长,没有足够资金实力的机构很难进入征信行业。此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信用信息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征信机构应当向个人支付费用。

目前许多学者建议在中国开展征信业务应该实行无偿征信模式,主要理由如下:

1.在法律层面将个人信用信息区分为隐私信息和需要披露的信息后,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有义务提供法定需要披露的信息,这是保障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需要,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一项权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应从中获得收益。国家行政和司法组织拥有的公共记录信息为公众记录,也不能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垄断使用。

2.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不是简单汇总后的信用信息,而是在庞大的信用信息基础上,通过数理统计分析后得出的信用报告产品和营销、分析服务。因此,征信机构不应为数据来源提供费用补偿。但为鼓励有关机构积极提供和更新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对会员机构和非会员机构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并根据会员机构提供的信息量大小实行累进递减的收费标准。

3.信贷机构通过购买信用报告和相关服务,可以明显降低坏账损失和营销服务成本,这是对金融机构无偿提供信用信息的最大补偿。国外个人征信业的经验表明,征信服务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损失。有资料显示,使用个人信用评分卡技术后,美国银行业每年减少50亿美元的信贷资产损失。反之,日本和韩国在未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业务,都蒙受巨额损失,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在国内个人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通过无偿征信模式降低征信机构的营运成本,扶持和加快征信机构的发展,商业银行减少的坏账损失和营销成本要远远高于出售信息所获取的收益。

(四)分阶段建设中国的征信机构

借鉴国外征信机构的发展经验,中国的征信机构建设应分以下五个阶段:

1.基础负面信息交换阶段。在本阶段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负面信息共享,在信息查询中使用基础性的信息匹配逻辑,负面信息是静止的,不进行更新,产品的风险应用是基础性的。

2.高级负面信息交换阶段。开始进行重复性的负债者数据库建设,即开展联合征信,开始使用独特的匹配标准和身份识别逻辑,信息更新加快,开始提供风险及欺诈预警等应用增值服务。

3.账户交易信息报告阶段。建设包括正面、负面信息以及完整的账户交易信息报告数据库,继续增加信息提供方,开始使用高级的信息匹配逻辑,对信息进行每日更新,拥有在线及离线信用查询功能,提供初步的信用评分服务。

4.动态的信息汇集阶段。按地理区域划分高级关系数据库,信息提供者包括电信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公司,信息基本上可做到实时更新,拥有高级预测模型与决策点标准集成,有严格的信用数据接触及使用规则。

5.成熟阶段。数据库系统结构复杂,规模巨大,信息提供者包括所有的信用提供商,进行连续性的信息更新,专注于提高数据质量、可管理性及可接触性,进行时间序列数据的模型分析,提供高级分析服务,征信行业接受行业主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从投入和产出匹配情况看,第一、二阶段的资金投入最大,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在这两个阶段发生,而且只能提供基础产品,因此利润水平最低;此后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逐渐降低,但提供高增值服务后利润水平将呈几何增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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