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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征信与管理业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库业务、会计业务、征信与管理业务和反洗钱业务在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中央银行行使职能的具体体现。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负有办理和管理国库业务的重要职责。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的业务就是接受政府委托,代表国家管理财政的收入和支付。目前多数国家尤其是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实行委托国库制。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办理国库事务及户部款项的出入。

第五章 中央银行的国库、会计、征信和反洗钱业务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除了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支付清算业务以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其他业务活动。如代理国库,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库款的支拨,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与兑付;进行会计核算,以反映中央银行办理各项业务及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所引起的资金变动状况;通过对企业或个人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及评估,可以有效地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开展反洗钱业务,有利于树立一国政府良好的形象,遏制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维护一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国库业务、会计业务、征信与管理业务和反洗钱业务在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中央银行行使职能的具体体现。

本章要点

1.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意义

2.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的职责与权限

3.中央银行会计的任务与职能

4.征信模式及其比较

5.征信内容及信用评级

6.中央银行征信管理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代理国库业务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国家预算的统一出纳机关,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负有办理和管理国库业务的重要职责。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的业务就是接受政府委托,代表国家管理财政的收入和支付。通过经理国库,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及时收付、准确核算及库款安全,对于灵活调度资金、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沟通财政和金融之间的关系、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库与国库制度

(一)国库

国库从字面上理解为储藏国家财富仓库。在现代经济中,政府代表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举办公益事业,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都需要经费,该费用由社会承担。其主要形式有税收、公共养老保险金、政府企业收入、金融资产发行和投资的收入等,构成国家预算收入;公共养老保险费的支付、公共投资、债券利息的支付、转移支付等构成国家预算支出。因此,国库表示为国家办理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付、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以及保管政府持有的黄金和外汇资产。国家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调节控制及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全部预算收入必须由国库收纳入库,并由国库拨付预算支出。因此,国库业务关系到国家预算的执行顺利与否,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二)国库制度

国库制度指对国家预算资金的保管、出纳及相关事项的组织管理与业务安排。

从世界各国对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组织管理及业务实施情况来看,可采取独立国库制和委托国库制这样两种基本的国库制度。

1.独立国库制

独立国库制指国家专门设立经管国家财政预算的职能机构,专门办理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保管、出纳工作。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独立国库制。

2.委托国库制

委托国库制指国家不单独设立经管国家财政预算的专门机构,而是委托银行(主要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银行根据国家的法规条例,负责国库的组织建制、业务操作及管理监督。目前多数国家尤其是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实行委托国库制。例如美国、英国、中国。

美国是实行委托国库制的国家。18世纪末期美国的一些大银行即开始代理政府行使管理金库、调拨资金等重要事项。1913年颁布的《联邦储备法》以法律形式授权美国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代理财政筹集、保存、转移支付国库资金。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经理国库的职能范围包括:①为政府保管资金并代理财政收支。美联储是美国政府资金的主要保管者,绝大部分政府支出是通过美联储付诸实施的。美联储为美国政府开立存款账户,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其他政府资金的支出主要通过美联储的联邦电子资金转移系统进行。②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作为财政代理人,联邦政府债券的发行及其相关工作全部由美联储承担。债券发售之前,联储协助财政部确定债券收益率、预测市场需求;债券发售时,负责公布发行条件,接受投标和认购,在报价人之间分配和发送证券,收取款项;债券到期时,负责支付证券利息,偿还联邦政府债务。③代理政府进行黄金、外汇交易。美国财政部是国家黄金的唯一监理人,而美联储则是政府黄金买卖的代理人;另外,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还代理财政部进行外汇买卖。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经理国库,不仅履行了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义务,还有助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如美联储根据联邦证券的发行规模,通过相应的公开市场买入或卖出操作,控制货币供应量,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美联储与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保持着密切联系,对货币流通状况及变动趋势有较好的把握,通过经理国库,可增强与政府和财政的联系,从而有利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英国也是实行委托国库制的国家。作为世界上最早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经理国库是英格兰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具体包括:①代理政府财政收支。英格兰银行为政府开设并管理专门的国库账户,所有经政府授权的收入和支出均须通过国库账户,国库存款即英格兰银行的负债。通过英格兰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管理,保证了英国政府预算收支的顺利执行。②代理发行政府债券。英格兰银行不仅对国债的发行与兑付负有全责,并且将其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联系起来,作为货币政策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③管理外汇平准账户。英国的“外汇平准账户”包括官方黄金、外汇储备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由财政部控制,英格兰银行代为管理,以维持英镑汇率的稳定为目标。

二、我国国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国库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物物交换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逐步形成了阶级和阶级剥削,社会开始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统治者为了执行国家职能,因此向公民征税。捐税是国库收入的最初形式。也就是说,有了国家,有了财政必然要有国库。在中国黄帝、尧、舜时代税赋现象已经出现,到了禹时代传说有一些财政的现象。公元前11世纪,周朝建立后,设有大府、玉府、内府、外府等专司府库之职,是专门负责管理各种财务的出纳。从国库职能作用来看,这便是中国最早的国库雏形。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的国库制度经历了由实物库制到委托国库制的变迁。

我国国库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以实物形式为主的国库,从夏朝一直延续到1904年的清朝;二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库。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办理国库事务及户部款项的出入。

周朝时期的国库是以实物库制形态出现的。在秦始皇建立了封建集权制国家之后,随之统一了财政管理,从而奠定了中国封建集权统一财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从秦汉至清末,尽管历代封建王朝管理国家财政专职机构的名称、权限范围、库藏物品等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始终实行实物库制。清朝末年,晚清政府为维持日益衰败的统治,对财政制度及相关机构建制进行整理,建立了公库制度。1904年,清政府设立了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为“大清银行”,该银行被确定为国家银行,授权其经理国库事务及国家一切款项、代理政府公债及各种有价证券发行,从而使中国的国库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即由国家银行经理国库制度取代沿袭了几千年的实物库制。1910年,清朝资政院订立了统一国库管理的《统一目库章程》;1912年,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1913年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国银行例则》,明确代理国库为其主要职责之一。其后至新中国成立的几十年间,除北洋政府时期曾由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共同经理国库以外,所余时间均由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为统一国家财政收支,以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稳定社会,决定设立中央金库。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央金库条例》,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中央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央区金库,各省(市)设中央分金库,各县(市)设中央支金库,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从而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库制度为委托国库制。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财政税收制度也由单一税制改为复合税制。为适应体制上的变革及国库管理的需要,1985 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二个有关国库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该条例对国库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国库委托制及中央银行对国家金库的经理职责。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经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三、国库业务的现状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经理国库这一职责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国库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国库监管,防范和化解国库资金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动国库管理意识创新、制度创新、业务创新和科技创新等,切实捍卫了国家预算收入的真实、安全和完整,保证了国家预算的顺利执行,促进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支持了国家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了适合中国实际的国库组织体系,国库组织机构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确立的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的机构设置原则,我国分别设立了中央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地市、自治州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支库。各级国库主任,由各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省级以下各级分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基层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在坚持依法经理国库的过程中,准确把握改革与稳定的大局,经过不懈地努力,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国库组织体系,为国库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牢固基础。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库制度体系,推动了国库工作规范化进程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库事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了《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地方各级国库结合辖内实际,制定了适合本辖区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库制度体系,为更好地履行国库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1年,我国正式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所谓国库单一账户制度(Treasury Single Account System),简单地讲,就是将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行开设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拨付。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包括美、日、英、法、加在内的经合组织(OECD)国家都采用了这个制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分别设立了核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两个方面的银行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等资金转拨账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是我国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有助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以及二者的协调配合。

(三)初步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库内控和监管体系,有效地防范了国库资金风险

国库部门不断总结经验,落实岗位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了会计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四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把国库资金进出关口;完善内控机制,加大预算收支执行的事中监管力度,建立了事后监督体制,健全了实地业务检查制度,强化了部门间的制衡机制。

(四)建立了国库收支统计分析指标体系,拓展了国库统计分析业务和理论研究工作

国库部门组织开发并推广了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深入开展了国库统计分析工作,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国库部门努力发挥财政与金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针对国库资金运行对宏观经济、财税金融影响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分析国库收支、国债发行兑付情况及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反映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满足有关部门的需求,安排、部署和发展了全国国库库存资金的周报、日报工作,每日汇总、适时统计分析财政资金流量与存量,并不定期编发《国库统计与分析》,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提供信息保证。

(五)开发了全国统一的国库会计核算程序,实现了国库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的电子化、网络化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推动国库事业快速发展,努力推进国库业务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拓展国库事业发展的空间。20世纪90年代初,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就积极探索,解决国家预算资金上划、下拨的渠道问题,实现了人民银行国库系统内部的纵向联网。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预算收支工作,加强财、税、库计算机横向联网和信息互联的建设工作,组织科技、业务人员开发了横向联网程序。目前,部分省市实现了国库与财政、税务、商业银行之间的计算机横向联网,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国库部门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末,国库部门抓住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和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集中核算改革的有利时机,开展了以国库直接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开通国库内部往来等工作,进一步畅通了国库资金的汇划渠道,大大加速了资金的汇划速度。根据新业务的需求,成功开发并推广了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实现了全国国库会计核算统一化和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各级人民银行还不断加强与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许多地区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横向联网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形成了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团结协作的良好局面。

四、国库的职责与权限

各个国家都制定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条例,以明确国库的职责,规定国库的权限,更好地开展国库工作。

(一)国库职责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两次国库条例。第一次是1950年3月3日,由政务院第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央金库条例》;第二次是1985年7月27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前后相隔35年。根据1985年7月27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1)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2)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账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3)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4)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

(5)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国库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要求,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地按照国库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办事。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1)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2)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3)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五、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意义

从实行委托国库制国家的国库管理体制来看,国家金库大多委托给本国中央银行。原因在于,由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不仅有助于利用其政府银行的特殊身份及便利条件,而且对提高国库管理效率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国库资金是国家行使各项权利及管理职能的物质保障,国库工作效率事关国家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平衡、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的大局,政府需要一个可以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并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职能机构,代理经营国家金库。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是最合适的。中央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按国家预算要求协助财政、税收部门收缴库款;根据财政支付命令向经费单位划拨资金,充当国家金库的出纳。②代理国债的发行与兑付。③随时向政府及财政部门反映办理预算收支过程中的预算执行情况,负有对国家预算收支和国库资金转移的监督责任。从实行委托国库制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中央银行经理国家金库,不仅符合对国家资金运用、保管及监督的特殊需要,也是政府、财政及金融部门均乐于接受的组织管理体制。

由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可充分利用银行与社会各部门、企业、个人之间密切的账户往来及金融服务关系,便利国家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和预算支出的按时拨付。财政部门可直接通过银行的联行往来系统,加速税款收缴和库款调拨,便捷、灵活地调动、运用国家预算资金,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集中和分配效率,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

由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有利于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及相互监督,有利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通过经理国库,中央银行可及时了解、掌握国家财政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更好地把握社会资金的流动趋向,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与此同时,通过办理和监督国家预算收支,中央银行可及时、全面地向政府提供库款缴拨和预算执行情况,便于财政部门掌握来自金融方面的政策信息,有利于财政政策的制定及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呼应。

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库款,在财政部门尚未拨付使用之前,形成存放于中央银行的财政存款;财政盈余资金也可构成中央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因此,由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不仅惠及国家财政及预算执行,也有助于扩大中央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对其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具有直接影响。

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是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内容。中央银行通过规范各级国库、征收机关的业务操作程序,对国库的日常收付及预算资金转移进行逐笔监督,有效地保证了国库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解缴入库。加之拥有先进的国库储藏、保管及安全设施,可有效地保护国家财富。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会计业务

金融机构实行金融监督管理,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中央银行会计维护金融业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中央银行实行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银行会计是针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特点及业务范围,按照会计的基本原则制定核算形式和核算方法,体现和反映中央银行履行职能,监督、管理、核算财务的会计业务。中央银行会计是金融系统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中央银行的特有地位和职能所决定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中央银行会计业务的对象与特点

(一)中央银行会计的对象

会计是人们从事经济管理的一种职能活动,其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一整套专门方法,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

任何工作都有其特定的工作对象,会计工作也不例外。一般来说,会计对象就是指会计工作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来说,会计对象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资金运动,即资金运动构成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内容。

作为中央银行职能的行使者,中央银行的会计对象在符合一般涵义的基础上,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中央银行的会计对象是中央银行行使职能、办理各项业务、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等活动所引起的资金变化与运动的过程和结果。

(二)中央银行会计的特点

由于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活动的核心机构,中央银行会计不同于金融企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它体现中央银行履行职能和业务活动的情况,是中央银行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工具。其特点体现在:

(1)中央银行会计是对中央银行行使职能和自身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作为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除负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施行金融监管等职能义务以外,还要为政府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各种服务,诸如支付清算、经理国库、代理国家发行和兑付国债以及其他政府债券、金融统计与分析等等。由此而产生的资金变化和财务活动,需要由适应中央银行职能和业务特征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形式与核算方法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

(2)中央银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须采取既定的调控手段和措施,由此而引起的货币发行与回笼、存贷款的增减变化以及其他资金变动,均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加以完成,包括货币政策实施业务的核算、联行往来及联行资金清算核算、货币发行与现金出纳业务核算、金银业务核算、外汇业务核算、经理国家金库及代理发行和兑付国家债券业务核算、内部资金和损益核算等等。因而中央银行会计从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到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乃至会计凭证的设置,均不同于商业银行会计,体现出金融宏观管理的职能特征。

(3)中央银行除承担自身会计核算任务以外,还担负着指导、管理、监督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职责,需要按照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建立体现中央银行职能的会计体系。另外,中央银行还需对银行间的资金清算进行管理,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活动进行综合分析与监测,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和资金流量变化;各类金融机构均须按期向中央银行呈报规定的会计、财务报表。通过中央银行的会计活动,既可揭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资金变化,又综合反映了国家的金融、货币状况。因此,中央银行会计具有核算管理、预测分析和参与决策的特点。

二、中央银行会计的任务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会计的任务

会计任务,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中央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其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既具有核算作用,又有管理职能。根据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2)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3)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4)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二)中央银行会计的职能

中央银行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工作在中央银行行使职能、加强金融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包括:

1.反映职能

中央银行金融调控职能的行使,体现在货币发行、经理国库、公开市场操作、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对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活动中,最终表现为货币资金收付,而一切货币资金收付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过程才能实现。中央银行会计部门通过制订会计科目、对会计报表的分析,为商业银行和政府财政部门开立账户,办理资金的划拔与清算等会计活动,综合反映经济和金融动态、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货币流通状况、国家财政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为调整、制定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2.监督职能

中央银行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通过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的综合运用,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资金活动,督促其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国家金融政策与调度的贯彻执行;监督中央银行系统内部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内控机制的运作,保证中央银行资产安全。总之,发挥中央银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对维护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具有特殊意义。

3.管理职能

由于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其会计活动不仅反映了资金变化状况,还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能。包括:①负责建立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管理中央银行系统内的会计工作。②管理金融机构的会计活动。根据国家的会计立法,制定金融会计准则、规范金融会计工作、审批和修改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

4.分析职能

中央银行的会计分析是其会计核算的继续和发展,包括财务分析和经营管理分析。财务分析是中央银行对自身及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的综合分析,旨在评价与确定金融系统的经济效益状况。经营管理分析是通过对货币投放与回笼、存款准备金增减变化、国家预算收支等的分析,反映宏观经济状况。中央银行通过会计分析,将各类业务数据转化为充分反映金融系统和全社会资金运动状况与变化趋势的会计信息资料,从而有助于中央银行掌握宏观经济和金融动态,有助于强化中央银行职能。

三、中央银行的会计报表

中央银行的会计报表是定期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汇总,综合反映中央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收支和各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数字信息总括,也是平衡账务的工具。定期编制中央银行会计报表,有助于报表的使用者连续、系统、全面地掌握、分析中央银行在不同时期的职能与业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变动和财务收支状况。

(一)中央银行会计报表的作用

1.综合反映了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由于中央银行会计报表是在既定日期,根据各种会计记录的归类、整理、汇总而成,集中反映了中央银行资产、负债及财务收支的增减变化,对评价与分析中央银行的职能与业务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对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具有积极意义。由于中央银行的会计报表综合、全面地揭示了国民经济及其资金活动情况,因此,可为中央银行调整、制定货币政策提供重要帮助。

3.为检查和考核金融机构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财务收支状况是否合理,经济效益状况等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资料。

4.中央银行会计报表根据一定时期的会计资料编制而成,反映了中央银行业务和财务现状,有助于决策者对未来进行预测与决策;以前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数据,也成为富有价值的历史资料。

(二)中央银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及种类

1.编制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央银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包括:

(1)会计报表具有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每一报表的内容、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均有严密的结构设计和既定的用途。各种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时间,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报。

(2)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纸介质和非纸介质的数据应相互一致。真实、正确地反映业务和财务活动,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会计报表客观、公正的基础。

(3)会计报表必须装订整齐、印章齐全,编报必须及时。

(4)会计报表应由行长、部门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

2.中央银行会计报表的种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目前中央银行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其他相关附表。

(1)资产负债表。指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的余额归并后编制。

(2)损益明细表。指反映某一特定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根据当期损益各科目分户账结转前的余额填列。

(3)业务状况报告表。指反映一定时期业务动态及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总账各科目上期末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填列。业务状况报告表分币种编制,外币业务应按规定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填列。日计表是按日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月计表是按月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

4.其他相关附表

对某一时期特定会计事项补充说明的报表,根据总行的相关要求填列。

另外,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所做出的解释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①报告期间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原则的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影响。②报告期间发生的重大会计调整事项的背景和依据,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产生原因和更正结果。③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构成、变动情况、影响变动的因素等。④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事项。

四、中央银行的会计分析

会计分析是为提供决策信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运用比较、计算、解释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资金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的反映、评价。

(一)会计分析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会计分析应以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为依据,真实、完整反映资金活动情况。

2.一致性原则

会计分析采用的数据应前后各期口径一致,口径不一致的应说明差异。

3.有效性原则

会计分析应注重质量,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4.及时性原则

会计分析应注重时效性,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二)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会计分析按其范围,分为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按其时间,分为事后分析和预测分析;按其频率,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其内容,分为会计报表分析和其他会计资料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②基础货币的投放回笼及其流向和流量情况;③储备资产运营情况;④金融机构准备金头寸情况;⑤公开市场业务开展情况;⑥联行在途资金情况;⑦现金投放与回笼情况;⑧经理国库资金情况;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及构成情况;⑩财务收支情况;〇11表外重要事项;〇12其他情况。

五、中央银行的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依据各国会计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运用审核、控制、复审、检查和反映等手段对中央银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会计核算过程的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行为;坚持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会计事项;核实账簿记载与财产实物;制止和纠正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监督所涉及的部门包括会计部门、营业和有关业务部门、事后监督部门。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全行的会计业务实施监督,并对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营业和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核算业务时应实行柜面监督,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落实会计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事后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已完成的会计核算业务开展事后监督,反馈监督结果,纠正核算差错,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征信与管理业务

一、征信的基本概念

信用存在风险,为了有效地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授信人需要对受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和判断,这就需要对企业或个人等市场主体进行征信。

“征信”一词,是由海外华人传入国内的,它对应的英文是Credit Reporting,Credit Investigation或Credit Checking,意思是信用报告、信用调查。其中文译法取自《左传》中“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小人之言,僭而无征,故怨咎及之”,征即“证”也。征信的现代解释是指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也可以说是对企业或个人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的调查、核实、分析及评估。

根据被征信对象,征信一般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根据信用信息产品提供的方式,征信可分为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评分)。因此,征信可以细分为企业信用调查、个人信用调查、企业信用评级、个人信用评分。

征信是一项具有特定目的的调查活动。现代征信活动的基本流程是:征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于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并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形成信用报告、信用评分或信用评级等征信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其中涉及到几个基本的概念:

(一)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即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可以是某独立法人的专业部门。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机构,一般拥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其业务主要是采集、存储、加工、分析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服务或其他信用咨询服务。它包括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信用调查机构、信用评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二)信用信息数据库

信用信息数据库也称征信系统,是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加工、查询和分析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一般来说,征信机构在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征信的过程中,都会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积累。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征信机构极为重要的资源,是开发征信产品的基础。

(三)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指征信机构利用数据库技术采集、汇总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形成的,供查询使用的信用记录。它将从各个不同渠道采集的信用信息,以企业或个人为索引进行汇总,即将同一企业或同一个人来自不同渠道的相关信息组装到一起。

(四)信用调查

信用调查又称信用咨询,指征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依法通过信息查询、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价被调查对象信用状况的活动。

(五)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是记录企业或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格式化文件。它将采集到的有关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按照固定的格式进行客观地列示和反映。

(六)信用评分

信用评分是利用数学和统计方法、根据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记录等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的量化评价。

(七)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估、信用评估,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定量、定性的分析,以简单、直观的符号标示对企业未来偿还能力的评价。

二、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

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收购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 00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度的显著提高。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三大征信机构EQUIFAX(艾奎法克斯)、Experian(益百利)、Trans Union(环联)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

2.在信息来源方面

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

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

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则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是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础。

5.在业务范围方面

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如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菲奇(Fitch)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服务;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如Experian和Trans Union公司都提供一部分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界银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

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中央银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为中央银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

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发布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

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三、征信模式

征信起源于英国,距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1832年,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在英国伦敦成立,根据世界银行的不完全调查统计,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征信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国的征信制度不完全一致,已形成三种主要模式:

(一)公共征信模式

公共征信模式以欧洲为代表,即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当局出面,组建公共征信机构,强制征信银行所拥有的信用信息,为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公共征信机构所采集的信息种类不多,信息总量较小,不以盈利为目的,对提供的服务不收费或少量收费。

(二)私营征信模式

私营征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即完全由市场化的私营征信机构开展征信服务。如美国,其征信活动几乎完全由私营征信机构掌控,曾经拥有2 000多家独立的征信机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进入行业整合时期,仍有近300家征信机构。在企业征信方面,如邓白氏、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世界著名的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方面有艾奎法克斯(Equifax)、环联(Trans Union)、益百利(Experian)等三大信用局(Credit Bureau),美国习惯称为信用局,实际是个人征信公司。

公共的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公司是有区别的,公共的征信系统是国家建立的,而私营的征信公司是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更具商业化。但两者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

公共征信模式与私营征信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征信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私营征信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征信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私营征信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征信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私营征信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征信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私营征信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四、企业信用调查与信用评级

(一)企业信用调查内容

企业信用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1910年,美国银行家波士特(William Post)在《发展信用中的4C要素》一书中首先提出构成企业信用的四项基本要素: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collateral)。后来,银行家基(edward gee)主张加上经营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由于五个基本要素的英文首写字母都是C,因此称之为企业信用的5C要素。信用调查机构依据调查的对象、调查的目的、服务的对象,一般按5C要素具体设计调查框架。

1.品格

企业的品格是指企业和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和作风,是企业形象最为本质的反映。企业的品格如同人的品质一样,决定着企业信用的好坏。对于别人给予的信用,不论遭到何种困难和打击,都应以最大的努力偿还债务,保持良好的作风,这样的企业和经营者可以说品格优良,是授信的优良对象。

2.能力

能力是仅次于品格的信用要素。能力包括经营者能力(如管理、资金运营和信用高度等)和企业能力(如运营、获利和偿债等)。考察企业的能力,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舍弃其一都会失之偏颇。

3.资本

资本主要是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基本反映该企业的信用特征。若企业资本来源有限,或资本结构比例失调,大量依赖别人的资本,则会直接危及企业的健康。一般而言,受信者资本结构、资本安全性、流动性、获利能力等财务状况是考察的主要方面。

4.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用其资产对其所承诺的付款进行的担保。许多信用交易都是在有担保作为信用媒体的情况下顺利完成的,担保品成为这些交易的首要考虑因素。对于有资产抵押的客户的信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于没有信用记录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来讲,以一定的合法资产作为抵押是必要的,可以有效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当然,毋庸置疑的是,虽然担保品可以减少潜在风险,但却不能起到改善受信人信用状况的目的。因此,担保品的作用仅是促进授信,而决不是授信的必要条件。

5.经营环境

经营环境,又称经济要素。大到政治、经济、社会、市场变化、季节更替等因素,小到行业趋势、工作方法、竞争等因素,诸如此类可能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因素都归为环境状况。它有别于以上四个要素,是企业外部因素造成的企业内部变化,不是企业自身能力所能控制和操纵的。

(二)企业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就是合格的评级机构运用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在对受评企业的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某一特定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优劣程度,公告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或咨询行为。企业信用评级行为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大量发行铁路债券和一般工业债券,1909年,美国人约翰·穆迪在研究铁路公司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出版了《铁路投资分析》一书,书中用简单的符号表示各种不同债券并对债券信用正式划分了等级,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债券评级。

1.信用评级的特点

企业信用调查与信用评级都属于企业征信的范畴。两者有其相似性,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信用评级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简洁性。信用评级以简洁的字母组合符号揭示企业的资信状况,是一种对企业进行价值判断的一种简明的工具。如AAA,AA,A,BBB,BB,B,CCC,CC,C,不同的标识符号有具体的含义,表示信用风险的不同程度。通过信用等级对企业资信状况进行综合的判断,其信用能力的高低一目了然。

(2)可比性。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使同行业受评企业处于同样的标准之下,从而显示受评企业在同行业中的资信地位。同一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信用风险处于同一个档次上。

(3)应用的广泛性。信用评级结果被广泛应用于债务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领域。在金融监管领域,信用评级结果往往作为企业获准进入资本市场的审查依据。

(4)全面性。信用评级就受评企业的经营管理素质、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方面全面揭示企业的发展状况,综合反映企业的整体状况,非其他单一的中介服务所能做到。

(5)公正性。信用评估由独立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做出,评级机构坚持客观、独立的原则,较少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同时受到投资者、大众媒体和监督部门的监管,因而能向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资信信息。

(6)形象性。信用评级是企业在资本市场的通行证,一个企业信用级别的高低,不但影响到其融资渠道、规模和成本,更反映了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和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是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反映,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身份证。

2.信用评级的作用

信用评级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信用评级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以优化投资选择,实现投资安全性,取得可靠收益,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信用评级作为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为降低金融风险服务;信用评级是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债券发行的前提条件,也有助于中央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信用评级也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信息搜集成本。

3.信用评级的程序

评级结果与评级程序密切相关,如果没有严格的评估程序,就不可能有客观公正的结果。一般来说,评级机构应遵循如下程序:

企业提出评估申请→签订信用评级协议书→开展资信调查→确定信用等级→通告评级结果→复评处置→监测与跟踪

根据200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信用评级程序:

(1)被评对象与信用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

(2)被评对象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

(3)信用评级机构收到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并就被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

(4)信用评级机构综合搜集到的与被评对象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评级报告书。

(5)信用评级机构召开内部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

(6)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对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拟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结果由债券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8)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和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应将变更后的债券信用等级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变更后的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除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外,还应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4.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企业信用等级是对影响企业资信的各项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价后给出的一个可能违约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越高,意味着企业偿债的能力越强,信用风险越小;反之,信用等级越低,则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弱,信用风险越大。

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第一等为AAA级、AA级和A级;第二等为BBB级、BB级和B级;第三等为CCC级、CC级和C级。为了使信用等级所表达的违约风险更为精确,每一个级别还可以在上标使用“+”号或“-”号进行微调,但不包括AAA,其含义为“略好”或“略逊”。例如:A表示评级结果为A级,但信用状况略好于一般A级,低于AA级。国际上通常把BBB级(含BBB级)以上级别列为投资级,即其信用风险是可以承受的;BB级及以下级别为投机级,即其信用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根据200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我国企业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如下:

(1)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对金融产品发行主体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要素: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行业及区域经济环境,企业自身素质,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对金融产品评级应包括以下要素: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概况、可行性、主要风险、盈利及现金流预测评价、偿债保障措施等。

信用等级的划分、符号及含义: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

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级:不能偿还债务。

除AAA级,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1,A-2,A-3,B,C,D。等级含义如下:

A-1级:为最高级短期债券,其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

A-2级: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安全性较高。

A-3级:还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环境变化的影响。

B级:还本付息能力较低,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C级:还本付息能力很低,违约风险较高。

D级: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2)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素质,包括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

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等;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到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还率等;

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行业特征、市场需求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定标准。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CCC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CC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3)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宏观和地区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监管与政策、政府支持等;

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管理层、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营体制;

担保风险管理:包括担保政策、策略与原则,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实际运作情况;

担保资产质量:包括担保资产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关联担保风险,并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对未来的担保风险进行预测;

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担保资本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

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货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

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A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

BBB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

BB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B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

CCC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

CC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C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

除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五、个人信用调查

个人信用调查也称个人征信,是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信贷能力及还款能力的调查与评估。个人征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发展消费信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个人信用调查对企业信用管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企业对个人的赊销行为,必须通过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从理论上讲,收集的数据信息越多,制作的报告越详细,评分越准确。然而从成本的角度来看,收集更多的数据则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同时,由于个人信息的采集涉及到个人隐私,往往要受到有关法律的制约。一般来说,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①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家庭成员、配偶情况、住址变化等;②银行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各种信用账户的历史记录,如账户开立时间、贷款金额、还款记录、信用卡使用额度记录等;③关联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替别人担保、质押、抵押记录等;④商业信用信息,包括赊销信用额度记录、还款记录、合同履约记录等;⑤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涉案记录、公用事业缴费记录、欠税记录、社会保险记录等;⑥自愿披露信息,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公证记录等。

对个人信用调查的结果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评分的形式来体现。个人信用评分是指根据客户的信用历史资料,利用一定的信用评分模型,得出一定的信用分数,据此分数分析客户按时还款的可能性,决定是否授信及授信的额度和利率。相对于判断客户信用能力的方法,信用评分更加快速、更加客观、更具有一致性。

六、我国征信制度建设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旧中国的征信业

我国最早的征信可以追溯到1932年的上海,由浙江实业银行的章乃器先生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资耀华先生共同组建了中国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它提供的主要服务为企业的历史和现状调查、经济和金融一般情况调查、市场调查等。1949年中华征信所停业。

2.现代征信业的起步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长期的计划体制时期,征信业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对征信服务的需求逐步萌芽。我国现代征信的起步基本上是沿着私营征信和公共征信两条路来走的。1992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于2001年更名为“北京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私营征信开始起步。随后,我国涌现出中国诚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等一批信用评级机构。邓白氏、惠誉等国外征信机构也积极发展中国市场。与此同时,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深圳、上海等地人民银行开始引入《贷款证》管理模式。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更好地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为商业银行提供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在全国推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录入了大量企业贷款信息和相关信息,开展了对企业征信的探索。同时,为推动个人信贷消费,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探索个人征信的建立和发展。

3.中国人民银行着力推进阶段

为了加强征信管理,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批准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相关职责。为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人民银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了征信体系建设。一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国家17个相关部委和5家国有商业银行参加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专题工作小组,草拟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案》报国务院审定;二是代国务院草拟了《征信管理条例》;三是建成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我国所有商业银行的联网运行,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运行;四是对银行信贷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五是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这是第一部针对个人征信的部门行政规章,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授权,根据《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案》,人民银行将着力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1)推进征信法规建设。征信活动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保护问题,必须有法律的规范,以协调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和征信行业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在征信发展过程中,已逐步建立起成熟的征信法规体系。如美国有关信用的立法达17项之多,《公平信用报告法》是一部专门针对征信的法律规范。我国征信业刚刚起步,为推动征信业的规范、健康发展,要逐步建立包括关于征信业管理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两大方面的征信法规体系。一方面,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促进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2)推进征信机构体系建设。征信业服务面广,需求种类繁多,需要众多不同类型的征信机构来完成。要按照“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逐步形成少数采集保存全国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和若干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征信服务公司并存,既有分工、又有市场竞争、运行高效的社会征信机构体系。

(3)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的、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服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建立统一的查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首先为商业银行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合法信用目的的机构开放。

(4)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监管。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依法规范征信机构运行,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5)推进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信息标识、信息分类数据格式编码和安全保密等征信行业标准,为各部门建立的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础。

(6)积极培育征信市场。充分发挥征信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

七、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是否科学、客观、公正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以后,人民银行介入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为规范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2006年3月,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对信用评级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工作原则、评级程序、质量考核等作出了规定,并将逐步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示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第四节 洗钱与反洗钱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肆虐,洗钱活动迅猛发展,洗钱的方法日益多样化,手段更加隐蔽和专业化,对各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作为一国金融体系核心地位的中央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有利于树立一国政府良好的形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证经济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一、洗钱概述

“洗钱”(Money Laundering),通常是指掩饰或隐瞒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将非法收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往往和其它犯罪共生。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洗钱的特征

(1)洗钱者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使犯罪所得赃款尽快“合法化”。洗钱者企图通过一系列清洗活动为非法资金或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并实现黑钱、赃钱或其他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

(2)洗钱是针对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和财产,这种货币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与刑事犯罪相关,例如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偷漏税等,这些都是通过犯罪获得赃款或用于犯罪目的。

(3)洗钱表现为犯罪分子有预谋、有计划地利用国内或各级金融系统或海港、娱乐场所等,实施复杂的金融或其他交易。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清洗犯罪所得赃款。

(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洗钱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复杂化、高科技化和隐蔽化,洗钱者日益倾向于通过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来清洗赃款,其中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洗钱变得尤为突出。

(二)洗钱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洗钱一般要经过处置、离析、归并整合三个阶段。

1.处置阶段

处置阶段是洗钱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即把黑钱投入清洗系统,对犯罪收入或赃款所得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使犯罪收入或赃款所得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同起来。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式,如将黑钱从犯罪取得地移走,将非法所得的现金隐藏起来或存入银行,等。

2.离析阶段

在离析阶段,主要是通过比较复杂的多层次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转移资金等,以此来掩盖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掐断查账线索。

3.归并整合阶段

归并整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一阶段,犯罪分子将经过离析之后,已经难以觉察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资金重新集中起来,并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之中,再以合法资金的名义投放到正当的经济活动中去,从而实现非法资金所得的合法化。

(三)洗钱的手段

近些年来,洗钱犯罪日益成为国际有组织犯罪的伴生物,洗钱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多,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化,最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等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2)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洗钱。

(3)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提过开设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

(5)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动产和贵重金属,然后再变卖出去,取得合法收入。

(6)利用离岸金融公司开设皮包公司,通过皮包公司所开设的账户进行洗钱。

(7)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立账户,存入现金,然后再提出后返回本国。

(8)以高昂的价格购买异地或异国的废料或废品等将钱汇出,使赃款合法化。

(9)利用进出口的贸易进行洗钱,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的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金融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加上各种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使得洗钱的手段得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洗钱手法。这些手法往往与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有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使用通信账户;聘请私人部门的金融专家;使用互联网信用卡、智能卡;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服务;网上取款、网上洗钱;等。新的洗钱手段和方法的出现,造成即使洗钱案件被司法机关所察觉,往往也难以追踪赃款的来龙去脉,给彻底查清犯罪案件造成困难。

(四)反洗钱及其意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各国政府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洗钱犯罪分子也会趁机利用各国经济金融管理体制中的漏洞,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洗钱活动。金融机构是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渠道,洗钱对金融机构的渗透主要表现在某些金融机构利用工作之便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隐瞒资金来源等。一些银行甚至被犯罪集团控制,沦为洗钱的工具。不论金融机构无意还是有意协助洗钱活动,都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风险,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致命的危险。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ank of Credit & Commerce International)就是因为涉嫌洗钱,造成存款人挤提,最终被监管当局强制清盘。同时,洗钱行为导致的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又会影响一国的货币总量乃至汇率和利率的变动,增大经济、金融的不确定性和政策制定的难度,从而加剧国际金融业的动荡。因此,对金融机构进行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就成为反洗钱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也是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业稳定的必要措施。洗钱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腐蚀,更可怕的是它与其他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相互结合,并成为各种犯罪行为的“润滑剂”和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等各种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打击。

反洗钱工作对发现、打击贩毒、走私、腐败等各种严重犯罪活动,铲除犯罪活动滋生和发展的土壤,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反洗钱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树立一国政府良好的公众形象,还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攫取了大量的不义之财,挤占了经济资源,使得这些经济资源不能被合法的经济活动所用,降低了社会生产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大量黑钱的频繁转移容易对各国的经济金融安全产生威胁。反洗钱的开展有利于遏制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的行为,减少非法资金流动对一国经济金融的冲击,禁止非法所得及收益流通,从而有利于保护一国经济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二、反洗钱的方法、手段及其发展趋势

(一)世界各国反洗钱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洗钱对社会各界的危害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一系列措施抑制洗钱活动的扩散和蔓延。

1.制定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如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洗钱控制法》、《反洗钱法》,英国的《反贩毒法》、《反恐怖法》,瑞士的《反洗钱诈骗法》,日本的《毒品资金洗净防止法》和《反洗钱法》。我国也已经正式出台了《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国建立和完善本国金融立法,一方面着重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如何预防洗钱活动的发生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施加全面而广泛的预防洗钱犯罪的法定义务。一些国家在刑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法规中规定反洗钱条款。一些国家则直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如法国制定了《金融机构参与反贩毒洗钱法》,澳大利亚制定了《现金交易报告法》,英国在制定《1993年反洗钱条例》后,金融监管局又制定和实施了《反洗钱监管细则》,作为它的补充。此外,许多国家的其他一些行政法规,如海关、税务方面都对打击洗钱作了具体的规定。

2.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加强对洗钱活动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国际洗钱犯罪方式不断翻新,除了融进高科技手段,还吸收了一些熟知金融运作、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操作;一些大的犯罪集团有着专用的、精密的洗钱网络,能够操纵银行甚至就是通过自己的银行洗钱。整个洗钱犯罪已经呈现集团化、高科技化、专业化运作的特点。因此,许多国家为了全面掌握洗钱犯罪的动向,及时发现、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纷纷成立了打击洗钱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洗钱犯罪进行查处,如美国的“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委员会”,意大利的“反黑手党调查局”,日本的“山口组对策班”等,这些专门的反洗钱机构联合计算机、金融、刑侦方面的专家,综合调动多方面的力量对洗钱犯罪追踪和监测,加强对洗钱犯罪作案手法及其规律、特点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打击和防范对策,在打击洗钱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金融交易的监测和分析

(1)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是指企业在对客户及其交易进行必要了解的基础上,预期该客户应有的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交易行为等不相吻合的交易。对于可疑交易,企业应当及时向本国的反洗钱情报部门报告,反洗钱情报部门会根据企业所报告的事项,结合其所掌握的情报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从而发现洗钱犯罪行为。

(2)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对超过规定数额的交易都要向本国的反洗钱情报部门报告。它弥补了单纯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中企业辨别可疑交易较困难的缺陷,有助于发现从局部看来不可疑而从整体看来可疑的交易。

(3)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许多国家通过国家立法要求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企业对其客户及其交易等提供证据。

4.强调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注重在国际范围内联合打击洗钱

洗钱多数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利用发达的金融结算网络,犯罪分子可以在短时间内将资金在国家之间进行转移。为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许多国家之间已经签订了多个双边、多边协议,建立双边或多边反洗钱联络机构,加强对洗钱罪犯的引渡,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扣押、返还犯罪资产等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以联手打击洗钱犯罪。

(二)国际社会反洗钱发展的新趋势

1.国际社会界定洗钱的定义有了新发展

传统的洗钱定义主要针对非法或犯罪资金的清洗。但在“9.11”事件之后,随着国际社会就恐怖主义构成一种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达成共识,洗钱的定义也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将合法资金向恐怖主义组织的流动也定义为洗钱。1999年12 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行为即为犯罪。”公约同时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国内法中规定上述罪行为刑事犯罪。这种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一般被称为恐怖主义融资行为,或称为洗钱延伸犯罪。这样,洗钱的对象就不仅仅限制于非法资金,还包括了合法收益。

2.国际社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进行了扩展

国际社会针对洗钱采取措施的第一个普遍性法律文件是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该公约中,洗钱的对象仅限于与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有关的犯罪所得的收益。自1999年起,随着联合国三个公约即《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的制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先后扩展至恐怖主义融资,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6条特别要求缔约国将公约第2条所界定的所有严重犯罪和根据公约第5条、第8条和第23条确立的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有效地应对洗钱的挑战,能够对所有追逐经济利益的犯罪产生一种潜在的威慑作用。

3.众多国际组织与国家将反洗钱义务扩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由于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最先承担了较为严格的反洗钱义务,犯罪分子便将洗钱的目标转向了其他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正是因为如此,众多国际组织与国家不仅要求银行承担反洗钱义务,也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机构都要承担反洗钱义务;甚至一些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现金密集行业,如酒吧、餐馆、金银首饰店等,也被要求承担反洗钱义务,如披露义务、知道你的客户义务等。例如,在澳大利亚,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中就包括现金密集行业中的赌场。欧盟在其第二个《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中,对“金融机构”与“信用机构”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使其能够适用于货币兑换所、汇款机构和某些上市交易的股份企业。这样,反洗钱的义务就扩展于整个金融机构。

4.非金融系统专业人员也被要求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在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最初阶段,反洗钱义务只限于金融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某些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公证人员等专业人员,由于其职业要求执行对当事人的保密和忠诚义务,反洗钱的义务他们不需要履行。但实践的结果是:这些专业人员越来越普遍地参与到了洗钱的行列中。这一洗钱的新趋势很快就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注意到。在其2000~2001年关于洗钱方法与类别的年度报告中更是指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要求成员国对此予以注意,并尽可能在国内立法中采取行动。

5.加强了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力度

由于洗钱犯罪的成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益于经济全球化,洗钱往往都是跨国进行,特别是当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进行洗钱时,这一跨国因素就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反洗钱要取得成功,就必须进行有效的全球合作。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区域性的反洗钱机构一直呼吁合作并进行了充分的合作,例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与世界银行以及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在反洗钱以及防止恐怖主义洗钱方面就进行着密切的合作。不仅强调了没收和扣押等反洗钱控制措施,而且还要求缔约国根据国情修改关于银行保密的规定;在引渡方面,如果洗钱是与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有关国家不得以政治犯罪为借口拒绝引渡或起诉。各国应为打击洗钱而促进和发展在司法、执法、金融管理当局间的全球、区域、分区域和双边合作,并确保行政机关、监管当局和执法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反洗钱职责的机构能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开展合作和信息交流。在可能的情况下,各国还应考虑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三、我国的反洗钱机制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反洗钱工作,尤其在紧迫的国际形势下,在国内屡屡发生可疑支付案件的背景下,将反洗钱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200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反洗钱实践中,形成了多方联合、交叉管理、高效运作的反洗钱机制。

在此基础上,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反洗钱工作在法规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建设、反洗钱监管、案件协查、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2004年,反洗钱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并有序推进:建立和完善了由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2004年4月,人民银行专门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4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商业银行执行反洗钱规定的现场检查;可疑案件协查和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的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中国在反洗钱国际合作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参与发起和组建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在国际反洗钱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建设达到了一个新阶段。

(一)反洗钱机构

2002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成立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并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支付交易监测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反洗钱工作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统一领导、部署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2)审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3)研究和制定金融系统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

(4)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指导协调行内各司局的反洗钱工作。

为了使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正常、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各商业银行也先后建立了本系统的反洗钱机构。

(二)反洗钱法规体系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反洗钱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洗钱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反洗钱工作机制给予了明确的规范。

同时,我国为加强宏观管理、监督资金收付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还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卡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等。虽然这些规章制度既不具有反洗钱的针对性,且散布于各规定中,但都在整体上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管理,对客户进行身份认定,对大额交易进行识别和记录,客观上起到了抑制洗钱的作用。

(三)反洗钱工作制度

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负有对支付结算和清算的监管责任。一般要求金融机构报告的支付交易主要有两类。

1.大额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2.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特质等有异常情形的支付交易。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1)期内(10个营业日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的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的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生意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章小结

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机关,担负着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库款的支拨、代理政府证券的发行与兑付、反映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任务。国库制度是指对国家预算资金的保管、出纳及相关事项的组织管理及业务程序安排。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独立国库制和委托国库制两种形式,目前,多数国家实行委托国库制。在实行委托国库制的国家,多由中央银行经理国库,这不仅有助于利用其政府银行的特殊身份及便利条件,亦对提高国库管理效率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常以颁布法令、条例的形式规定国库的职责与权限,履行国库职责和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是做好国库经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我国实行委托国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经理国家金库。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国库管理体制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变革。

中央银行会计的对象是中央银行办理各项业务、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等活动所引起的资金变化的过程和结果。中央银行会计不同于金融企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是中央银行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工具。中央银行会计的任务包括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加强服务与监督、加强财务管理以及加强会计检查与分析。中央银行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工作在中央银行职能行使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包括反映职能、监督职能、管理职能和分析职能。中央银行会计报表具有重要作用,其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掌握、分析中央银行在不同时期的职能行使与业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变动和财务收支状况。

信用存在风险,为了有效地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授信人需要对受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和判断,这就需要对企业或个人等市场主体进行征信。征信的现代解释是指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也可以说是对企业或个人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的调查、核实、分析及评估。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国的征信制度不完全一致。从世界范围来看,存在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系统和民营征信公司是有区别的,公共征信系统是国家建立的,而民营征信公司是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更商业化。但两者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从征信的对象来看,征信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主要通过企业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来体现,个人征信则主要通过信用调查和信用评分来实现。为了加强征信管理,2003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批准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相关职责。

洗钱,通常是指掩饰或隐瞒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收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它往往和其他犯罪共生。洗钱不仅对一国的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怂恿和包庇其他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一国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金融的正常发展。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树立一国政府良好的公众形象,还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200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在反洗钱实践中,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规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建设、反洗钱监管、案件协查、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形成了多方联合、交叉管理、高效运作的反洗钱机制。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建设达到了一个新阶段。

关键术语

国库 国库制度 独立国库制 委托国库制 中央银行会计

中央银行会计对象 中央银行会计报表 征信 企业征信

个人征信 公共征信系统 民营征信系统 信用调查

信用评级 洗钱 反洗钱

思考练习题

1.如何理解经理国库是中央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

2.国库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哪些内容?权责是否相匹配?

3.中央银行会计业务有何特点?

4.中央银行会计的任务和职能包括哪些内容?

5.征信模式有哪些?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如何?

6.如何理解反洗钱的重要意义?

[附录]

国际信贷商业银行事件始末

国际信贷商业银行(Bank of Credit & Commerce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为BCCI)于1972年注册于卢森堡。该银行1991年资产曾高达250亿美元,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大型跨国银行。

卢森堡则是离岸金融中心,其经济规模较小,但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并对外来银行和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其作为资金流入流出媒介,主要是根据该地区资金的盈余和短缺状况,以满足当地融资和投资需要。离岸银行业务(Offshore Banking)的外来资产和负债高于其当地经常账户。大部分金融业务与当地居民并无紧密联系。离岸金融机构则可以免受一系列监管,如银行存款不受储备要求、所得税豁免、无利率和汇率限制,没有相关税收、外汇管制和规章制度的限制环境,有些甚至于不对负债、股本金、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作限制,最重要的优势之处在于严格银行保密法和严格公司保密法,银行可以不披露客户信息,为客户资产保密。如此宽松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几乎毫无限制,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纷纷登陆,犯罪分子可以在这些地方进行匿名存储,设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难以被发现。

正是这些原因让离岸金融中心几乎成了各国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贩毒走私人员及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引发了大量黑钱或赃钱出现,他们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常常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转换或转移这些黑钱或赃钱。他们可以将黑钱转到如瑞士、开曼群岛、巴拿马、巴哈马、卢森堡以及其他加勒比地区国家和南太平洋上的一些岛国这样的离岸金融中心。BCCI之所以在卢森堡注册,正是因为卢森堡宽松的银行监管规则和税制自由。

一般来说,分行是离岸银行的主要形式。由于分行在法律上与母行一体化,有助于资产负债在机构内部用分行间划拨方式完成转移。BCCI的分支千头万绪、非常复杂。1972年,阿贝迪在卢森堡注册了一个卢森堡持股公司,从而使他可以在卢森堡大公国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后面藏身。1973年,阿贝迪在4个海湾国家和英国几个城市中的亚洲人社区开了BCCI的支行。1975年,BCCI在另一个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开曼群岛成立了海外BCCI,并将总部转移到伦敦,其与英格兰银行所在地近在咫尺,在伦敦的雇员甚至多达1 000人。在此后的15年内,伦敦的英格兰银行每年给它一张有力的合格证明,从而使BCCI具有更高的信用。按照英国议会规定的权限,英格兰银行负责管理并监督英国所有银行的活动。1984年,BCCI分行开设到了巴拿马,诺列加将军很快成为其最大的主顾之一。1985年以后,中东的恐怖主义分子阿布·尼达尔开始通过BCCI转移资金。不久,麦德林卡特尔的成员也步其后尘。1985年,BCCI紧步波士顿银行之后尘,把它大量的洗钱工作转到加拿大进行。BCCI还把网络延伸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香港。当时很多人以为该银行的业务延伸主要是外汇交易。实际上,阿联酋业务的实施是要为那些毒品贩子服务,而香港行动则是为金三角地区的贩毒分子提供服务。1988年,BCCI在73个国家控制了417个支行,申报资产达200亿美元。1991年,BCCI在15个国家设有47家分行;海外BCCI则在28个国家中有63家分行。此外,卢森堡持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还在约30个国家里开办了225家银行机构。这使得BCCI98%以上的业务在卢森堡以外进行。

BCCI用在开曼群岛的海外BCCI开设的秘密账户盗窃银行资金,让近乎一半的银行资产失踪。该银行还帮助一些国家的既得利益集团转移所侵吞的国家资产。如BCCI的高级主管利用离岸金融中心之便,为哥伦比亚犯罪集团洗钱,金额高达3 200万美元,发现后被罚款1 500万美元,该银行因此得名“可卡因银行”。对此案的调查整整持续了3年之久却仍然无法完全掌握案情,可见BCCI这样的离岸银行确实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天堂。

BCCI还为恐怖组织提供援助。如基地组织领导人拉登的父亲是BCCI的股东,拉登在该行设有数个账户。而拉登的金融网同BCCI通过非法操作建立的网络相对应。据美国媒体报道,即使BCCI已倒闭,可其组织机构和各种人际网络仍在为拉登恐怖组织的洗钱活动发挥作用。“9·11”事件后,美国情报机构在追查恐怖资金来源时发现,BCCI还曾从事洗钱、财务诈骗、秘密军火交易、资助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

由于BCCI为全球犯罪活动提供银行支持而不断开设分支机构的扩展速度过快,资金流明显出现亏空。1986年,董事长阿贝迪从员工退休养老基金中窃取1.5亿美元来弥补资金平衡表的亏空。

BCCI的注册地卢森堡本应该严格监管其商业活动,但因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而无法完成监管使命。这使得BCCI的犯罪活动不受任何政府的监管长达15年之久。直到1987年,卢森堡金融协会同另外7国达成一项协议,对BCCI实行联合监管,这才使该银行的活动受到了监督。

即使如此,这个多国联合监管机构也未能成功地跟踪BCCI的活动。当银行从事国际银行业务能够轻而易举地将业务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时,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这使得政府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更加困难。监管机构可以仔细检查本国银行的国内业务,但却难以密切监视本国银行在其他国家开展的业务活动,比如对于本国银行的国外附属机构,监管机构难以监督其活动。另外,监管组织也很难监控外国银行在本国开设的分支机构。

正是因为这种原因,直到1988年,该银行的一些欺诈活动才在美国司法部的介入下逐渐被发现。1988年,美国司法部在美国海关、国内收入署、毒品管制局和联邦调查局的合作之下开展了C追踪行动。字母C表示现金cash。秘密特工人员装作毒品贩子,布下诱饵,说他们有大量现金要洗白。BCCI则落入了圈套。这一活动共获得了1 200多份谈话和长达近400个小时的秘密录制的录象带。通过帮助毒品贩子洗白3 400万美元,司法部能够对几名BCCI的银行家和其他数十人起诉,并于1990年将其定罪。

1990年3月,英国情报机关则向英格兰银行董事会出示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据表明,BCCI大客户阿布·尼达尔是许许多多BCCI的可疑账户之一,他在伦敦周围的支行内有不下42个账号。1990年11个月,英格兰银行董事会收到一份报告,报告是根据从阿贝迪的得力助手、国际信贷商业银行的经理斯沃勒·纳克维那里搜出的一份私人档案写出的,详尽提供了通过这家银行进行巨额诈骗的证据。在纳克维档案中列举的所作所为中,包括转移存款、向阿贝迪的朋友们假贷款、以及通过其他银行把这些完全是子虚乌有的贷款洗净,使其销踪灭迹。

1991年1月,董事会得知国际信贷商业银行的未入账存款累计约有6亿美元。1991年3月4日,英格兰银行董事会授权让普赖斯·沃特豪斯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BCCI进行审计。1991年7月审计工作结束之后,英格兰银行董事会随即下令关闭BCCI。

BCCI的几十年的犯罪活动导致其亏欠8万名储户50多亿英镑折合约100多亿美元,包括6 000多名英国客户的至少8.5亿英镑约合15.8亿美元。该银行的储户损失惨重,血本无归。从此,BCCI便成了“骗子和罪犯银行”的代称。BCCI事件在当时则被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欺诈案。”

1994年6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的一家法院判定12名BCCI的高级职员有罪。当时在巴基斯坦卧床不起的阿贝迪被判8年徒刑。1995年8月,阿贝迪死于卡拉奇,死时73岁。

然而,事情到此还未完全结束。早在1992年,贾斯蒂斯·宾厄姆勋爵在他给英国议会的报告《对BCCI的监督的调查》中说,“英格兰银行在BCCI的问题上没能履行它的监督责任。”终于在BCCI破产10多年之后的2004年,德勤会计事务所代表英国6 000多名债权人向伦敦高等法院起诉英格兰银行。该事务所律师控诉了英格兰银行的3大罪状:

1.滥发许可证。1997年工党上台前,英格兰银行承担对银行的监督职能。当时,英格兰银行明明知道BCCI运作混乱,高层领导缺乏诚信,却从所谓的政治上考虑,不愿得罪有钱的中东股东,于1980年发给了营业许可证。

2.监管不力。一些保密文件显示,英格兰银行官员们多次被告知BCCI进行洗钱活动,但他们置若罔闻,任由洗钱活动持续数年之久。起诉方认为,凭借议会对它的授权,英格兰银行本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来纠正不称职或不令人满意的做法。完全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董事们知道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在洗脏钱,他们显然就是失职并违背了法律。如果他们不知道,他们就是不称职,因为他们有责任知道。

3.拒不改错。当BCCI犯罪活动逐渐明显后,有人向英格兰银行提出两项建议:一是立即吊销该行的营业许可证;二是行使对该行的主要监管。然而,英格兰银行不愿认错,拒绝了这两项本可以挽救英国6 000储户财富的建议。

这是英国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的一桩案件。同样创下记录的则是英国法律史上最长的法庭陈词——英格兰银行首席辩护律师尼古拉斯·斯塔德伦长达119天的首轮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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