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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侵权责任中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机构销售金融衍生品必须提供适当的信息。不过,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金融衍生品处于绝对的信息弱势。因为金融衍生品交易大多采取场外交易方式,也就是无需披露相关信息的私下交易。扩大金融衍生品销售时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在日本的法律中表现比较典型。⑤行使金融衍生品确定的权利的解除或限制条件。投资人为了避险与投资购买衍生品,他所购买的金融衍生品不仅要使单笔交易利益最大化,更需要降低其财务风险。

金融机构销售金融衍生品必须提供适当的信息。不过,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金融衍生品处于绝对的信息弱势。因为金融衍生品交易大多采取场外交易方式,也就是无需披露相关信息的私下交易。美国四分之三的金融衍生品是柜台交易,仅有少量政府债券期货是在芝加哥和伦敦的交易所进行的[147]。因此,提供确实的信息与说明信息的意义成为平衡信息不对称的方法。由于金融衍生品众多,我们了解不论何种金融衍生品在销售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损失的关系不同,所以除了基本的说明义务外,不同的商品仍然有不同程度的信息提供义务。

(一)扩大金融衍生品销售时的忠实义务

扩大金融衍生品销售时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在日本的法律中表现比较典型。 日本的《金融商品贩卖法》[148]鉴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有必要要求金融机构销售金融衍生品时对消费者善尽说明商品的义务,并课以损害赔偿之责。这部法规有几点值得特别关注的。

(1)扩大对投资人的保护。该法保护对象由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因为只要不具金融专业能力都是信息弱势的当事人;于是该法将不具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也视为消费者[149]

(2)由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一方面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不具金融专业知识或不能取得知识或取得成本高于预期获利,则其信息弱势地位不会有所改变,即使金融机构提供信息仍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依旧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另一方面,如果要求消费者负担举证责任或要求金融机构自证其有过失或故意责任,对弱势者又过于严苛。基于这两点,该法认为不以金融机构的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只要消费者能证明金融机构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与其损害有因果关系即可。

(3)确认投资人的自我责任。基于交易必须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前提,于是交易当事人取得足以平等的交易信息下,必然可以期待他们能够理性的判断何种交易条件能够满足自身最大的利益。借由平衡当事人的信息量可以促使信息弱势一方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负起自我责任,进而减少消费者针对金融机构提出诈欺或是错误意思表示的诉讼。

(4)说明义务的界定[150]。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使消费者明白他购买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的风险,因为销售金融衍生品就是以销售将来不确定的获利可能性;这是金融衍生品与一般金融合同不同的地方。一般金融合同如贷款合同的获利虽然同样不确定,但是道德风险与反向选择作用下可以促使金融机构谨慎并较平等对待交易相对人,可是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时既然有诸多前提,只有金融机构能够掌握较多的信息,能够较佳判断未来是否获利。消费者无从判断是否获利下,金融机构肩负说明义务能够促进消费者承担自我责任。为达目标,金融机构的说明必须能使一般程度的消费者能够理解,说明内容必须包括交易的重要事项。

该法第三条第一项认为:①对于金融衍生品可能因为利息通货价格或其他有价证券市场行情变动导致的本金亏损,必须告知变动内容与观察指标。②期待获利不能的可能情况。③金融机构或交易相关人的业务与财务发生变化导致的本金亏损时,其原因与当事人责任。④与交易有关的法律发生变更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重要事项,并有可能导致本金亏损的内容与事由。⑤行使金融衍生品确定的权利的解除或限制条件。要注意,没有说明重要事项除了全部没说明也含只说明一部分的情形;另外,该法仅以对本金的亏损作为损害赔偿额度,说明未尽说明义务只对消费者的固有利益有损害。

由以上对日本《金融商品贩卖法》的分析,我们明白日本的信息说明义务必须达到其说明的程度足以使投资人对金融衍生品有正确的认识,对该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有正确认知;使投资人对金融机构的信赖因为信息地位平等后有助交易公正性与透明化,更有助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二)修正投资适当性的判断标准

投资人保护是证券交易的重要目的,即使是场外市场的交易也应该列入保护。信息披露既然是重要的保护投资手段,自然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从事场外市场的衍生品的金融机构,除了承担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更有其设计销售的商品适不适合投资人的问题[151],这就是投资适当性问题。

为什么我们必须讨论这个问题?由于现代金融机构业务竞争激烈,过度金融与过度营销让投资人即使购买信息无误的金融衍生品,却不见得满足投资人的需求。投资人为了避险与投资购买衍生品,他所购买的金融衍生品不仅要使单笔交易利益最大化,更需要降低其财务风险。如果商品不能同时满足需求,对信赖金融机构的投资人来说,伤害的不仅是信赖利益,更伤害了他对金融机构专业度的信任。我们的结论是为了维护金融机构与客户的隐性利益,我们对投资人的保护必须延伸到投资的“进场阶段”,不是仅仅单纯提供投资人正确的商品信息,更要提供适合的商品,以起到鼓励场外市场交易的目的[152]

场外市场衍生品是否以投资适当性要求金融机构负起相当的注意义务是一个争议的问题。根据美国文献与法院案例,目前投资适当性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与有价证券有关的场内交易的衍生品[153]。这是因为投资人并未依赖交易商或证券商的行为而做出产生损害的投资决定;或者交易商或证券商并未控制投资人的账户[154]。但是在Puglisi案中,英国法院确立金融机构一旦响应客户需求做出投资建议或说明,就必须清楚而完整的说明商品,因为面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不论经验丰富与否,投资人都依赖金融机构的专业意见[155]。两者的差异不在金融机构主动说明与否而是案件涉及的金融衍生品不同。因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品需要有较详细的说明,这种对信息的控制力并不弱于对账户的控制力,于是弱势的客户既然让金融机构察明其的财务需要与财务状况,减少金融机构销售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金融机构也有义务让客户免于过度营销的恶果[156]

投资适当性与风险披露同为现代金融服务控制交易风险的标准作业程序。我们回顾投资适当性的发展过程,这种执行业务上的义务不是法律规范的金融交易从义务。美国证券业者在推介特定投资商品时必须谨慎评估客户的确需要这样的商品,美国全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表明推介金融衍生品时,金融机构或其业务代理人未遵循自律规则推介符合投资适当性的金融衍生品,证券商与财务顾问可能受到自律组织的惩罚[157]。美国全国证券业协会提出检视投资适当性的标准为必须针对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与知识及其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或投资商品与推介商品间的相关风险因素,综合判断推介适合的商品。

自律组织的规范也被行政监管机关和法院接受,认为投资适当性原理暗合证券法的监管理论[158]。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行政规范确定该原则[159];法院以判决转变对证券商和交易商的责任归因,原本以证券欺诈转由投资适当性支持投资人的民事赔偿[160]。在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立投资适当性的案例[161]里发展的“控制理论”[162]与“不实陈述理论”[163]说明金融机构的投资适当性审查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从义务。

检验前面提到的三个案例,这些法院意见书或判决显示法院认为金融机构销售互换商品时的建议受投资适当性的约束,但是风险预告书因为无从判断客户是否具备专业知识所以不受其约束。如本节所述,当金融衍生品更加复杂时可以认定客户对金融机构确实存在一定的依赖,金融机构必须负起投资适当性审查的义务。因此,这种义务可以平衡当事人的信息地位。

(三)以计算机技术降低取得正确信息的成本

自由市场中的投资人中,只有假设参与者具有同等程度的理性行为,才能计算可能的交易风险,他必须掌握足够的信息以证明是理性的公平交易,正确信息对交易者而言是理性的担保,使他相信市场及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

由于金融衍生品与基础金融衍生品不同在于投资人买了金融衍生品只购买了风险价值,放弃投资短期内几乎不波动的基础价值。这种投资策略面对没有基础价值作为缓冲的衍生品价格波动时,承担比基础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更大的损失风险[164]。不过不同主体掌握金融商品或金融模型的知识所需的成本不同。在相关文献与规范文件均假设非经常交易的小客户没有能力负担信息成本,他们没有办法以相同成本从独立管道获得大型机构相同的信息水平或分析报告;因此,利用计算机科技降低交易商或经纪商的信息成本,提高金融机构自愿分享信息的意愿,成为一种必要的新趋势。因为交易商与经纪商利用计算机得出的数学模型能够直观地呈现一定条件下的风险,较能说明商品可能的获利与损失,有效地履行风险告知与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监管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产品的风险评估书或交易合同,应清楚公正并且不能误导客户,但是不同文件的尺度不同,其中传达出来的信息量也不同。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银行办理金融衍生品的推广文件资料仅需以清楚、公正及不误导客户的方式,让客户适当及确实了解产品所涉风险[165]。但是银行推广复杂的衍生品的风险披露包括交易条件、涉及的主要风险与内容、如何达成设定的收益、以年报酬率量化可能的最大损失、列表量化在不同风险预设下的可能损益、明显方式说明保本比率[166]

尽管不同交易阶段有不同范围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与投资适当性的重点都在于净收益与风险的精准度,投资人与监管者需要稳定的评估工具,来检验金融机构是否适宜地说明复杂的金融商品的风险与收益。金融商品的净风险与风险指标精确反映金融机构的专业程度与其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投资适当性),投资人需要金融机构使用简单并且完整的说明方式与准确衡量风险的测量工具。同时,这个让投资人信任的测量工具提供了信息披露水平也提供金融机构的营运成本,既然营运成本势必移转到投资人头上,选择的测量工具还需平衡投资价值与取得信息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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