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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优惠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1 产业政策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即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1999年,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资企业前往投资,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入目录的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水准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述三种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几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5)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6)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2 地区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采取了从沿海到内陆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目前各类经济性特殊区域有: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实施类似经济特区的相关政策。)

沿海开放城市:上海、天津、大连、秦皇岛、烟台(含威海)、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共14个。

截至2012年6月底,共设立14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5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和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布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包括外商在内的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有关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包括:

(1)《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的,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3)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4)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对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5)拓宽外资管道: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进行BOT、TOT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

(6)鼓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3 税收政策

3.3.1 主要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在中国大陆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份开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均为25%,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2)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税率为13%)。

(3)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共设3档税率,从最低3%(如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如娱乐业)。

(4)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进行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不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5)进出口关税。

目前中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9.8%。除对几项重要资源性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外,中国对其他商品出口不征收出口关税。

(6)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共设14个税目14档税率,从最低税率3%至最高税率56%。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和从价定率征收两种办法。

(7)契税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

(8)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须交纳城市房地产税。计算方法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或者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9)车船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10)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最低为3%,最高为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1 3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表8-1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所得税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所得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对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3.2 税收优惠

中国政府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对从事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行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内外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设备采购和投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企业研发支出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税所得额。新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在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4 金融与外汇管理

目前中国的金融组织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府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国家的金融监管,通过央行的货币控制管理手段来调节金融市场。中国的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人民币经常项下自由兑换、资本项下外汇仍实行严格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

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企业的各类对外支付用汇,必须持有效凭证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其外汇账户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外买卖外汇为非法。

人民币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用汇,可凭有效凭证以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预付货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在银行办理兑付。

政府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企业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资本项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外债管理:中国政府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用外汇资金,但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均需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或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反馈。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除外)。

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每年7月10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

年终财务报表:要求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3.5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获得

在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集体所有。除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和有期限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金后,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地下各类自然资源,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属有偿转让范围内。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程序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便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

凡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须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等手续。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申请续期。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6 人员招聘、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工时制度

3.6.1 人员招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进行人员招聘。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多种管道招聘人才,例如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在各类新闻媒介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等。如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3.6.2 职工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具体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3.6.3 保险及福利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除上述社会保险之外,另有住房基金、职工教育培训、津贴补贴、法定休假等福利待遇。

3.6.4 工时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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