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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的含义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豁免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反垄断法豁免的性质是对原属于垄断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反垄断法时,予以豁免。一旦某种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符合豁免条件而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规定时,该行为将不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各国反垄断法豁免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各国反垄断法豁免的内容则可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考察。

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含义

反垄断法豁免又称适用例外或者适用除外,[1]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也是各国反垄断法所共有的一项制度。反垄断法豁免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有些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是以反垄断法对于特定行业、特定经营者或者特定行为在触犯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情况下给予的宽容对待。也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仅仅是指某种垄断行为被反垄断法或相关法律认可而合法的行为,或者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许可而合法进行的行为。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豁免应是针对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某种行为而言的,其前提是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免予追究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反垄断法豁免的概念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概念。反垄断法除外适用应是指在反垄断法制订时就被规定为不受反垄断法审查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都应排除在反垄断法效力范围之外,而无须经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的行为。但是,在涉及反垄断法领域研究时,人们往往对反垄断法豁免与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概念并不作特别的区分,而是用“反垄断法豁免又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进行表述。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时也不做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概念。

反垄断法豁免的情形一般包括:

(1)对自然垄断情形。

(2)对国计民生等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如各国的印钞厂、制币厂、军工企业。

(3)对互助型农业联合企业。

反垄断法豁免的性质是对原属于垄断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反垄断法时,予以豁免。豁免制度通常是权衡比较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比较,在限制竞争行为带来的经济后果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一旦某种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符合豁免条件而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规定时,该行为将不承担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

规定反垄断法豁免的规范往往被称为豁免条款,豁免条款所涉及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无害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

(2)以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竞争政策为标的,对特定行业和特定垄断情况予以豁免;

(3)以局部或个别的反垄断豁免,保障整体竞争力和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反垄断法豁免的立法模式

各国反垄断法豁免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在反垄断法中专章或专节规定反垄断法豁免,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6章、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5章即专门规定了反垄断法豁免的领域及行为。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豁免法,如日本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律适用除外的法律》。三是在其他专门性法律中明确反垄断法豁免条款,如日本的《保险业法》。

从立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往往将上述几种形式结合起来使用。最常见的结合形式是一方面在反垄断法中对豁免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又在其他专门性法律中对反垄断法豁免作了具体的规定。也有就如前面介绍的日本反垄断法体系中,同时采用了三种形式来共同形成反垄断法豁免规则。

各国反垄断法豁免的内容则可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考察。如美国反垄断法例外条款中涉及反垄断法豁免的实体规则包括三类:一类是不适用,是指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的银行、信贷机构,受专项商业法规调整的公共运输业(民航、海运、公共运输),电力、电信、农业,受联邦或州授权的正当贸易(包括执行国家委托特殊任务的国有企业);一类是不限制,是指为了互助的农业组织的存在和活动,其组织和成员不是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或共谋;一类是不禁止,是指公共运输商拥有或占有另一运输商的股票或财产扩大其运输线。反垄断法豁免还涉及程序法方面的规则,如为欧盟规定具有竞争危害的申报审批违法否定和个别豁免的程序。因为具有竞争危害,本质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寻求个别的或集体的豁免。此外,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以专利权为例,附加限制是一种通常的做法,反垄断法不能轻易指控,只能从程序上运用“合理原则”进行规范。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的规定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款中。[2]另外,根据世界各国的惯例,银行业和保险业大多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因此我国在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中,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电信条例》等也对反垄断法豁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尽管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对外资开放金融保险市场,但对必要的竞争限制仍然作了法律保留。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的立法模式也是采取基本法原则规定与特别法特殊规定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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