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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的来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有着普遍的适用性,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和所有的经济活动,反垄断豁免的范围相对狭窄。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主要是国会明确宣布的行业豁免。目前,美国反垄断法只对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直接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其中主要包括保险业、州政府行为、请愿行为、劳工工会、体育运动等。

一、美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总的来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有着普遍的适用性,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行业和所有的经济活动,反垄断豁免的范围相对狭窄。在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合理推定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同时使用,并根据成文法和判例来对案件做出司法判断,从而能够灵活、有效地解决竞争性领域的特定行为的反垄断适用除外问题。对于某一反竞争行为是否应该免予反垄断处罚,通常是采用“合理推定”原则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从反垄断豁免的立法形式上看,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规定豁免问题,而是采取单行立法的形式,在各单行法中专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事项。

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主要是国会明确宣布的行业豁免。目前,美国反垄断法只对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直接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其中主要包括保险业、州政府行为、请愿行为、劳工工会、体育运动等。

(1)保险业适用除外。1945年《麦克卡兰-飞古森法》授权州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规定只有在州政府没有规制保险业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才适用保险行业,但保险业中的联合抵制、强迫、威胁行为或协议,不能豁免适用联邦反垄断法。但近年来,保险业正受到国会的调查以确定是否撤销对其适用除外。

(2)州政府行为适用除外,是指为了保护本州的利益,州政府有时制定一些限制竞争的法律性文件的适用除外。但是,州政府行为豁免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州政府明确公布的政策;二是该政策必须在州政府的积极监督之下。近年来,联邦法院已缩小了州政府使用除外的行动范围。目前,州政府的限价企图已处在《谢尔曼法》的管辖之下。

(3)小企业适用除外,是指容许小企业在不触犯反垄断法律的限度内从事某些一致的活动。这一立法工作始于1953年的中小企业法。

(4)请愿行为适用除外,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要求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采取措施限制贸易等请愿行为的适用除外。因此,它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治行为。

(5)劳工工会和集体谈判协议,是指雇主之间、雇员与雇主之间、雇员之间因雇佣条件而产生的争议的适用除外。1932年《诺里斯-拉戈尔迪阿法》明确指出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提高工资待遇的行为,但是工会不应该通过与非工会组织的联合来达成此目的。

(6)体育运动的适用除外。美国对体育行业豁免主要是针对棒球,因为按照《谢尔曼法》的最初看法,它不是商业活动,所以在今天没有被作为商业活动对待。其他商业性的体育活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

(7)知识产权和研发基金。美国认为这对维持美国产业界的竞争力以及应对国际竞争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8)出口贸易的适用除外。对出口贸易作出有限豁免规定的法律是《韦布-伯米林法》和《出口贸易法》。《出口贸易法》规定:仅仅为了出口和实际上仅从事出口的企业(联合体),或由出口企业签订的协议、从事的活动,如果不会限制国内贸易或其他国内竞争者的出口,并不会在国内实质性的减少竞争,将免除《谢尔曼法》的制约。

近年来,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中,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外,其他适用除外制度如保险业适用除外、州政府行为适用除外、请愿行为适用除外、体育运动适用除外等都趋向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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