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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豁免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以公用企业为典型代表的自然垄断行业一直被各国反垄断法列为反垄断法豁免适用的领域。这就意味着要对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改变国家独家垄断的为寡头垄断,并尽可能促使寡头之间展开适度的竞争。可见,结束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铁路交通等公用企业为主体的自然垄断行业国家独家垄断的局面,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依法规制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五、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豁免

长期以来,以公用企业为典型代表的自然垄断行业一直被各国反垄断法列为反垄断法豁免适用的领域。其理由有三:一是为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着规模经济或组合经济的效益;二是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应亲自掌管,以防止其为品德不良之人掌握后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投资巨大,利润微薄,使得一些想参与竞争的其他企业力有不逮。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诸国纷纷检讨和质疑将公用企业为主体的自然垄断行业由国家实行独家垄断的合理性,并开始改变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国家独家垄断,逐渐引入了竞争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近些年来,我国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由国家独家垄断的局面已经在实践中被打破。为改善我国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运营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和态度恶劣和凭借独占地位滥用垄断力等不法行为,有必要改革公用企业的政府管理体制,实行真正的政企分开。与此同时,逐渐地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企业提高经济效率。这就意味着要对公用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改变国家独家垄断的为寡头垄断,并尽可能促使寡头之间展开适度的竞争。以通信邮政业为例,过去中国电信(主要是指固定电话业务)都是由国家授权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联通于1994年成立,并展开与邮电部所属电信企业的竞争,从而结束了中国电信由邮电部统一组网和独家经营的局面。其结果一方面促进公用企业经济效率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大大改善了公用企业的服务质量,增进了社会福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见,结束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铁路交通等公用企业为主体的自然垄断行业国家独家垄断的局面,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依法规制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是,这些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只能适度引入竞争机制,绝对不可完全放开,自由竞争。也就是说,国家对公用企业等传统自然垄断领域还应当实行适度的垄断,而适度垄断的实现意味着对公用企业等传统自然垄断领域企业的某些垄断行为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实行较为宽松的反垄断审查,或者在专门性法律中将某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直接列入反垄断法豁免领域。

【注释】

[1]从严格意义上讲,豁免与适用例外、适用除外之间有着一定的区别。豁免强调的是行为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而给予的一种优惠,而适用例外、适用除外则是行为本身就排除在特定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在这里,我们对这三个概念不做区分,强调的都是某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2]本章第五节专门介绍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3]上游市场、下游市场或者相邻市场被称为溢出市场,而这种效果被称为溢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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