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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纵向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中小企业间的协议。由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协议大多属于市场影响力不大,其对竞争不可能产生限制性的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给予这类协议以反垄断法豁免。有些限制性行为若发生于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但它们发生于代理关系时,则为反垄断法所允许。

二、纵向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

(1)中小企业间的协议。由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协议大多属于市场影响力不大,其对竞争不可能产生限制性的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给予这类协议以反垄断法豁免。当然,这里要考虑“累积效果”问题,以及在协议中是否含有“核心限制”问题。

(2)代理协议。在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附属于委托人一方的,是委托人的组成部分。代理商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代理商的地位与雇员的地位大致相当。欧共体竞争法对销售商与代理商的法律规制是不同的。有些限制性行为若发生于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但它们发生于代理关系时,则为反垄断法所允许。因为代理商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为,这种关系本身的属性决定,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竞争性关系。但是如果所施加的限制超出了从事代理行为所必需的限度,又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代理合同中双方可能还会相互施加其他一些限制。代理人可能会要求获得排他的代理权,禁止本人就同样的交易再委托其他人,这种独家代理条款只涉及同一品牌内部的竞争,一般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反过来,人们可能会禁止代理人充当与本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代理人或销售商,这种条款则涉及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如果它导致在购买、销售合同商品的相关市场上产生了排斥效果,就要适用反垄断法。

(3)知识产权条款。如果纵向协议中含有知识产权转让的内容,则要仔细分析其在协议中所占的地位,以确定是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则,还是适用有关纵向协议的调整方法。对于为商品买卖而订立的纵向协议,要使其得到适当履行,可能需要供应商向购买商提供一定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有助于改正商品的使用、销售、转售,因而在对该纵向协议予以豁免时,对其中的附属性的知识产权条款也应能一并豁免,而且必对后者再进行单独考察。这就要求这些知识产权条款从属于该纵向协议,而且是适当的履行该纵向协议所必需的。在具体考察时,一般应注意:知识产权条款必须是纵向协议的一部分,而该协议本身必须是商品的买卖协议,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购买、销售、转售的条件,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也不是生产协议;知识产权必须是由供应商向购买商转让,或供应商许可购买商使用,而不是反过来由购买商向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条款不以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为主要目标,而是为履行该纵向协议服务的,具有附属性;知识产权条款必须与购买商或者消费者使用、销售、转售商品直接有关;知识产权条款不得过度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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