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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领域的反垄断法豁免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农业领域的反垄断法豁免农业领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农、林、渔、牧等诸多农产品领域。反映在反垄断法方面,就是实行比较宽松的反垄断政策,对农业领域的一些卡特尔行为、合并行为不适用反垄断审查。欧盟更是将农业作为唯一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

三、农业领域的反垄断法豁免

农业领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农、林、渔、牧等诸多农产品领域。农业的特点有三:

(1)农业生产不仅靠人力、资金、物质、技术等要素的投入,而且深受动植物生长发育规律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存在着很大的自然风险。

(2)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很小,可替代性低,而且实现其价值的难度大。因此,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农产品市场容易出现供求不平衡和波动。而供求波动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如果供大于求,就会“谷贱伤农”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农民的利益;如果供不应求,农产品价格就会上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和影响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3)农业是工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主要表现在农业为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提供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风险性很大,为了稳定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稳定农民的收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农业实行了保护政策。反映在反垄断法方面,就是实行比较宽松的反垄断政策,对农业领域的一些卡特尔行为、合并行为不适用反垄断审查。例如美国《克莱顿法》就规定反垄断法不禁止那些为合法目的而采取互助措施的农业和园艺组织的活动。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也对农业领域的一些垄断行为予以反垄断法适用的豁免。该法第28条规定,农业经营者企业和农业经营者企业联合会除了不得订立价格卡特尔外,他们可以订立有关农产品生产、销售、储藏、加工等各方面的卡特尔协议或者决议。欧盟更是将农业作为唯一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在欧盟,绝大多数农产品是由共同体统一管理,由各国共同协议它们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欧共体条约》第42条更明确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不可动摇,可以说农业发展的好坏与快慢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能否实现以及国民经济能否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再加上我国农业还比较落后,基础薄弱,农民收入明显偏低,而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很大,这就需要国家对农业采取更多的扶持和保护措施。一方面国家应当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收购价,甚至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改善农民的收入状况,调动其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措施控制农药、化肥、农机具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减轻农民的负担。尤其重要的是,国家应允许农民在生产、销售、储存、加工等各方面签订各种联合协议和进行集中。同时,为避免国外农产品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国家可在一定时期内对农业进行特殊保护,禁止或限制外国农产品加入到国内的农产品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为此,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经营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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