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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卡特尔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进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是指一国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调该国货物或服务进口的协议。卡特尔成员可能与外国供应商签订了排他性的购买协议,或者控制了该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分销渠道,或者进口国可能存在阻止与卡特尔进行竞争的政府限制性措施。因此,进口卡特尔对贸易和竞争都可能产生限制性作用。

四、进口卡特尔

进口卡特尔是指一国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调该国货物或服务进口的协议。[44]因此,这种协议与购买货物或服务有关。在许多市场上购买者之间的合作经常发生。从竞争角度而言,进口卡特尔在一定程度上是无害的。它们使小企业分担交易费用、保险费和仓储费或管理费,并在大批量采购时取得折扣,从而获得资金上的规模经济,也就是说,这种协调提高了参与方的效率。只要进口卡特尔所涉及的企业只占据市场的一小部分,而且参与者对销售市场没有进行卡特尔化,这种协议对竞争就不会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如果进口卡特尔以并购或运用市场力量为目的对进口的价格、数量或其他的购买条件进行了协调,进口卡特尔就可能限制竞争。企业有可能为销售产品而在国内市场上运用市场力量,也可能为购买产品而在相关市场上运用市场力量。

如果一个进口卡特尔控制了该国的进口产品,并使得非卡特尔成员无法获得供应,或只能以不利的条件获得供应,该卡特尔的成员就会运用卡特尔来限制国内市场的供应,并进而提高国内市场的价格。如果进口者没有垄断力量,从而不能通过他们的协调购买来降低进口产品的价格,他们对进口控制的效果就类似于国内市场上任何国内生产者之间签订的限制供应以提高价格的协议。消费者将支付比竞争性市场存在的情况下更高的价格,而且国内产业的效率将因卡特尔成员所施加的竞争压力而降低。

这种类型的卡特尔只有在下列情况才可能存在或维持,即非卡特尔成员被排除在卡特尔的购买市场之外,同时外国供应商除了通过卡特尔之外,也无法进入国内市场。卡特尔成员可能与外国供应商签订了排他性的购买协议,或者控制了该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分销渠道,或者进口国可能存在阻止与卡特尔进行竞争的政府限制性措施。对于国际贸易性质的货物和服务而言,这种对竞争的排除是不容易进行的。但一旦卡特尔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那它不仅对国内消费者有害,而且对被阻止进入国内市场的外国供应商也是有害的。因此,进口卡特尔对贸易和竞争都可能产生限制性作用。[45]

当进口卡特尔有力量影响产品进口价格时,进口卡特尔对贸易将具有重要意义。当卡特尔成员拥有足够的垄断力使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其在市场具有竞争性的情形下的价格时,这类似于卖方卡特尔所运用的市场力量。这时出口国会受到损害,因为与买方独立购买的情形相比,卡特尔既限制了产品的购买,又获得了较低的价格。而买方市场力量的利益将增加,但是进口国消费者的获益并不会或不必然会增加。对于拥有垄断力的进口卡特尔,卡特尔成员还必须在进口产品的相关国外市场、甚至是世界市场拥有市场力量。很少有产品,其主要的购买者是一国的产业,但有些国家是另一国产品的重要客户,这样卡特尔至少可以于短期内在该市场一定程度地运用其垄断力。与加工产品相比,初级产品更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已开始注意进口商协调购买安排对原材料生产国贸易所具有的潜在消极意义。[46]

拥有垄断力的进口卡特尔可能产生国内市场上任何其他卡特尔所产生的损害,如导致比竞争条件下更高的价格,降低产业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并导致进口国的整体经济福利的丧失,等等。当进口卡特尔与某种原材料的进口相关,而该原材料属于国内制造业的投入时,进口者之间的协议则可能从对原材料购买的协调扩展至对国内市场上成品价格的协调,从而对消费者、产业效率和整体经济福利再度造成损害。[47]

进口卡特尔也有可能被用来抵消外国供应商的市场力量。这种市场力量可能是占优势地位的外国供应商的市场力量,也可能是出口卡特尔的市场力量。这种抵消情形的效果不易被觉察,因为它取决于双方市场上当事人讨价还价的实力以及他们的市场力量。如果双方市场都完全被垄断,相比较仅仅是出口一方市场被垄断的情况而言,进口产品的价格可能会低一些,数量会多一些。与出口方的市场力量没有被抵消的情形相比,进口卡特尔对贸易是有益的,国内消费者也可以从中获益,当然这种获益比不上双方市场都具有竞争性的情形下消费者的获益。[48]

在许多国家,以提高价格为目的或具有提高价格效果的进口卡特尔与其他限制供应和固定价格的协议一样,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进口卡特尔与其他的国内卡特尔没有很大区别。

在美国,谢尔曼法的第1条是关于卡特尔的基本法,并适用于限制美国各州之间或美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任何协议。同时,威尔逊关税法也与进口卡特尔相关,对谢尔曼法起补充作用。根据威尔逊关税法第23条,“两人或多人之间达成的联合、共谋、信托、协议或合同,只要任何一方从事于将产品从外国进口至美国,并旨在限制贸易或提高进口产品在美国任何领域的市场价格或厂商进入或试图进入市场上的价格,都是违法的”。根据谢尔曼法和威尔逊关税法,美国出现了大量的涉及进口卡特尔的案件。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一些美国公司和一家墨西哥公司实施了一个计划以垄断西沙尔麻(制造麻线的一种纤维)的国外供应、国内供应和价格。法院指出“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西沙尔麻的进口和销售”,后来关于该案的判决被最高法院明确批准。[49]

其他国家也有涉及进口卡特尔的案件。在英国,组成黄麻贸易联邦委员会的不同协会的成员是许多协议的当事方,这些协议实际上要求进口产品的价格与英国国内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一致。限制性措施法院判决反对了这些协议。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要求四个苏打灰的日本生产商(也是美国苏打灰的唯一进口商)终止他们之间的卡特尔协议,因为该协议设置了进口的总数和这四个生产商的进口份额,并对最后的存储设施施加了限制以防止新的进入者绕开该卡特尔。[50]

对于为抵消卖方的市场力量所必需的进口卡特尔,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地给予豁免或批准。这些国家包括英国、德国和西班牙。美国司法部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曾指出,不必对联合抵抗OPEC石油生产卡特尔的美国石油公司采取反垄断措施。但是在1974年,司法部指出,由于石油市场情况的变化以及对美国石油产业竞争行为的关注,美国石油公司针对石油产品的联合安排不能再豁免适用反垄断法。这说明尽管法律中还缺少明确的规定,但竞争当局对进口卡特尔已开始采取灵活的态度。[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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